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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养老保障体系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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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岛内养老保障体系主要有三大支柱,第一支柱是台当局举办的保险或津贴,如劳保老年给付、老农及敬老津贴、“国民年金”等;第二支柱是雇主为劳工举办的企业退休金:第三支柱是商业养老保险等。但由于台湾地区是一个老龄化问题比较严重的社会。台“经建会”资料显示,2005年台湾65岁以上老龄人口为 216万人,占总人口的9.54jI;预计2010年将达到243万人,占总人口比例将提高至10.44%;到2030年老年人口将达到551万人,其比例将攀升至23.56%;而到2050年,这两个数字将分别达到701万人和35.31%。这种状况对建立健全的养老保障体系提出了迫切要求。 


社会养老保障制度 


    台当局举办的养老保障制度可以分为养老保险性质的军人、公务员、教师和劳工的社会保险制度,以及社会福利性质的农民福利生活津贴、敬老福利生活津贴等。 


    一是军人、公务员、教师社会保险制度 


    民进党上台前,国民党当局比较重视军人、公务员、教师的社会保障,较早建立了相应的保险法规与制度,并一直运营至今,这三种社会保险的退休金均由台当局承担最终支付责任。 


    公务员老年保险的主要依据是1958年颁布的“公务员保险法”,按规定,任职5年以上、年满60岁者或任职超过20年者,可自愿办理退休,其退休金由台当局与公务人员共同拨缴费用建立的退休抚恤基金支付。除养老金外,公务员还享有死亡抚恤金和老年医疗保障。 


    就教职人员老年保险来说,公立学校和私立学校的教职员工有所不同,其相关法规包括“学校教职员退休条例”、“学校教职员抚恤条例”、“私立学校教职员保险条例”等。教职人员的退休条件与公务员基本相同,任职5年未满15年者一次性给予退休金,任职15年以上者,可分期领取养老金,计算方式与公务员一致。退休金由学校所属的各级行政部门支付,而私立学校的教职员工,则比照公务员保险法办理。同时,除养老金外,教职员工还享有死亡抚恤金。 


    军人老年保险主要为退伍金与抚恤金,其制度始于1950年,后于1970年修订使用至今。按规定,士官与士兵的保险费由台当局全额负担,军官保险费由台当局负担50%至70%,其余自付。退休时,根据保险年限领取保险费,保险年限越长,领取的保险费越多。

    二是劳工保险制度 


    台湾的劳工保险制度开办时间较晚,1984年7月30日“劳动基准法”的颁布标志此一制度的实施。按照“劳动基准法”规定,工作15年,年满55岁或者工作25岁以上者,可以自愿退休;年满60岁或因身体原因不能胜任工作者,必须强制退休,并在退休时,一次性发放退休金。 


    由于该制度在设计上存有很多问题,其具体执行情况很不理想。作为一种全部由企业负担的、给付确定型的企业养老金制度,未能按照完全积累制运行,缺乏必要的精算和监控,导致企业退休准备金提取不足,影响退休金的发放保证;同时,该制度没有设计必要的携带和转移机制,职工需要在同一家企业工作15年以上并年满 55岁或工作25年以上才能得到退休金,而岛内中小企业的平均生命周期仅有13年,人才流动也较为频繁,导致只有少量职工才能享受到劳工退休金。根据“内政部”公布的统计资料显示,有超过75%以上的劳工无法符合“劳基法”规定的退休条件并领取劳工退休金,使得一项重要的社会保障制度在很大程度上流于形式,不能发挥实际的效用。

  
    三是福利津贴影国民年金制度 


    台湾的各种福利津贴主要针对不能获得退休金者和中低收入者发放。老年农民可获得每月3000元(新台币,下同)的“老年农民福利津贴”,并分别于2000 年、2006年和2007年提高到4000元、5000元和6000元。老农、退休军公教人员以外的老人每人每月可得到3000元的“敬老福利生活津贴" (2004年起提高为4000元)。此外,台当局还发放中低收入户老人生活津贴,服役时间超过l0年荣民也领有荣民津贴。 


    尽管已经设置了上述种种福利津贴,但仍有不少台湾民众完全不能享受社会养老保障金,其中包括280万家庭妇女。此外,这些津贴的发放缺少制度基础,往往沦为岛内选举拉票的手段。为此,主要面向军、公、教、劳以外人员的“国民年金”制度浮出水面,自1993年规划开始,历经波折,“国民年金法”于2007年 7月通过“立法院“‘三读”,明年10月1日正式实施。“国民年金”采取社会保险的形式,凡年满25岁、未满65岁,未参加军公教、劳保等社会保险者应加入保险,每人每月缴674元。只要缴满40年,估计每月可领6986元,一直领到死亡为止,预计将有335万人可纳入该保障体系。通过“国民年金”的实施,台湾原有的各项福利津贴将在不影响既有利益的前提下整合进来,形成军、工、教退休金和“国民年金”共同组成养老保险的第一支柱。

企业年金制度 


    鉴于原劳工保险制度的种种弊端,自20世纪90年代始,台当局在社会压力下进行改革,其间几经波折,至2005年7月1日方才颁布新的劳工退休制度政策,并与旧制并行。经过改良,该制度已经转变为一种企业年金制度,成为将来台湾地区养老保障第二支柱的主要组成部分。根据‘‘劳工退休金条例”,新劳工退休金制度与旧制相比,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是可采用缴费确定制,为员工设立个人账户,以个人帐户的积累值确定其退休金水平。此外,也可使用年金保险制(为200人以上企业); 
    二是携带和转移性较好,工作年限计算不以同一家企业为限; 
    三是在领取方式上,除一次性领取外,可以采取类似转换年金保险的方式,依据退休时个人账户的积累额,确定每月领取退休金水平,同时也可以按照年金保险制的方式约定退休金水平; 
    四是资金来源上,企业缴费不得低于员工工资的6%,员工可以在6%的范围内决定是否缴费,并享受税收优惠。 


    与旧制相比,新劳工退休金制度引入了缴费确定制的模式和个人账户,可以使准备金是否充足的问题得到较大改善,并可以转移,使其基本成为“可以享受得到的退休金”。但是,新退休金制度存在的问题仍然很多,缺乏有效的投资手段,只能存放在银行,资金得不到有效的保值增值;运营上未能有效引入商业机构,而由“劳保局”一手包办,服务的质量和效率有待考验;企业和个人各6%的缴费率偏低,达不到预期的替代率水平。因此,新劳工退休金制度如果要得到快速的发展,真正成为第二支柱的中坚力量,还需进一步改良。 

商业养老保险 

    商业保险是养老保障第三支柱的重要组成部分,台湾具有发达的商业保险市场,很多人都通过购买商业保险的方式实现个人养老保障的积累。据统计,2003年,台湾人寿保险业总保费收入l 1326亿元,其中个人年金保险保费收入736亿元,占6.5%。此外,个人寿险保费收入8647亿元,占76.35%,其中包含生存给付的生存险和生死合险占71%,保费收入为6135亿元。 

    如果在退休后按生死合险中生存给付占50%计算,当年保费收入的33%左右,即3800亿元的保费可能会在被保险人退休后进行支付。与之相比,台当局2003年社会福利总支出才3451亿元,台湾商业养老保险在养老保障体系中的重要地位由此可见一斑。


    总体来说,台湾由于企业年金制度的长期缺失以及台当局劳工保险制度的缺陷,通过发达的商业保险市场,个人养老保险撑起了台湾养老保障体系的“半边天”,一定程度上满足了当地居民养老保障的实际需求。但是,多支柱的养老保障体系应均衡发展,过多依赖商业养老保险所带来的中低收入者养老保障不足和再分配功能的弱化;以及非强制性的商业养老可能带来养老保障不足的潜在风险都是台当局未来将不得不面对的问题。                                     

责任编辑: 陈柏圣  来源:台湾周刊 转载请注明作者、出处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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