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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盟郭泉教授再致胡温公开信:军队国家化

尊敬的国家主席、国家军委主席胡锦涛、政府总理温家宝:

二位领袖,您们好!

我是中国民主同盟盟员郭泉。中共的十七大会议确立了“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执政理念。这一执政理念是否能真正落实,天下莫不引领而观其政。

夫寒者利裋褐,而饥者甘糟糠。天下之嗷嗷,新主之资也。劳民之易为仁也。目前中国的腐败、苦难和混乱状况,正是两位领袖亲民爱民、实行政改、振新中华的最佳时机。

中国人民不想再打内战了,我效命的1000多万人的下岗工人、复转军人和失地农民的维权大军也不想再打内战了。大军过后必有荒年。战争给中国人民带来的苦难太深重了。如果两位领袖能忧海内之患,缟素而正先帝之过。发仓廪,散财币,以振孤独穷困之士。反腐轻赋,以佐百姓之急。于是,天下之人皆得自新,更节修行,各慎其身。两位领袖果能以盛德与天下,天下息矣。即四海之内皆欢然各自安乐其处,人皆无离上之心,而暴乱之奸弭矣。

上月早些时候,我已经就“全民福利条件下的多党竞选的政治体制”向国家主席胡锦涛先生、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先生公开呈送了策论;后又就中石化中石油59万一次性买断工龄的石油员工和中国工商银行的13.8万同样情况的银行职员向中共政府总理温家宝先生反映了民怨民情。

现在,我想就我帮助服务的370万转业军官、复员军官和退役义务兵(以下简称“复转军人”)的尊严和生计问题上书两位领袖,请两位领袖为了共和国的安危、为了民族的存亡,派员调查、反思、并立即着手解决这些问题。

贵党的十七大,在军队建设方面,提出了要“把科学发展观作为国防和军队建设的重要指导方针”的伟大思想。而复转军人的社会安置与国防和军队建设有着直接的关系。

我长期做着大约1000多万下岗职工的维权工作,在实际工作中发现其中有相当比重的是复转军人。他们的生活举步维难,但是他们盼望着人民政府能解决他们的工作问题。他们曾经有过很好的政治素质和军事斗争经验,我知道他们在忍耐,因为他们是共和国军人,但是我不知道他们还能忍多久。最近,越来越多的复转军人的群体事件,使我不得不再次提笔向两位领袖提交策论。

本策论的核心思想是,

一、执政党和政府不能继续这样虐待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作出重大贡献的共和国军人,必须尽快彻底解决复转军人的实际工作和生活问题。

二、解决数百万复转军人的荣誉和生计问题的唯一办法是军队国家化。军队只有在“国家化”之后,复转军人的社会就业安置才能统一纳入国民就业体系中。而且,由于军人为保家卫国贡献了宝贵的青春,复转军人在国民就业体系中,必须明显得到优待。

三、国民就业体系中分为非军人就业和复转军人就业。这一问题,属于劳动力资源问题。劳动力资源重新配置、盘活劳动力资源存量,是经济发展的必要条件。复转军人是特殊的劳动力资源,合理安置复转军人,他们会在中国的现代化建设中能发挥巨大的积极作用。不安置或不合理安置,复转军人将是社会动荡的首要力量。

以下就上述思想,在六个层面与两位领袖交换思想,探讨建立“军队国家化条件下的转业军官、复员军官和退役义务兵的社会安置机制”。

一、什么是“军队国家化”

1941年10月10日,梁漱溟先生代表中国政治中的第三势力提出政纲,要求“军队属于国家,军人忠于国家,反对军队中党团组织,并反对以武力从事党争”。梁漱溟先生的意见得到了广大军人和最广大人民的拥护,也得到了中国国民党和中国共产党的赞同。

1945年10月10日,中国国民党、中国共产党共同签署的《双十协定》“一致认为,…...军队国家化、政治民主化、及党派平等合法,为达到和平建国必由的途径”之后,半个多世纪过去了,在中国,“军队国家化”仍旧渺无踪影;不惟如是,甚至连“军队国家化”这五个字也不能公开见容于中国大陆。

那么,什么叫军队国家化?

军队的唯一任务就是打击一切入侵之敌,保家卫国。这一任务包括两种三种实现方式,一是针对入侵之敌实施自卫打击,二是根据人民的意愿实行针对敌国即将入侵之敌实施出境打击。除此之外,军队还可以自行或根据人民的要求进行国内重大自然灾害和人为灾难的紧急救治工作。但是,军队的国内事务仅限自然灾害和人为灾难的救治。

无论对敌军事斗争,还是救治国内事务,军队的任何行为都必须得到法理的支持。这一法理,就是国家以立法方式规定军队通过执行国家元首、各部队执行各级军官的命令的方式,服从人民利益与国家利益。虽然,国家首脑有权调动和指挥军队,但军事斗争必须经过人民议会批准并对此负责。

49年以后,中国共产党的很多执政模式都是向苏联学习的,但是,治军方案却没有向苏联学习。“苏式军事体制”虽然也是诞生在共产主义国家,但是,苏军始终是人民的军队、国家的军队。例如,在列宁时代的战时共产主义政策下,许多农民被迫挨饿受冻,发生民变,而苏联士兵义无返顾地站到了苏联人民这边,迫使列宁立即用新经济政策取消了战时共产主义。苏联军队是高度制度化、正规化和职业化的军队,她不是听命于某一人的私家军,后来也未曾干预当年苏联的国内政治。

中国的大跃进之后也发生了饥荒,中国军队却没有和中国人民一起抵制中国共产党错误的经济政策,最后酿发饿死4000万人的人间悲剧。

当年彭德怀曾经致力于把军队导向苏式职业化方向,但毛泽东阻止了这一进程。毛泽东扶持林彪领军后,林副统帅大搞“政治挂帅”、“三忠于四无限”,结果把国民血汗供养的人民军队弄成了一支毛泽东个人的红色卫队,把偌大中国变成了一个“全国山河一片红”的准军营。

其遗祸之烈、灾难之广,史所罕见。而溯其源头,军队的非国家化思维,实在是难辞其咎的。

二、只有军队国家化,复转军人才能被纳入国民劳动就业安置体制

军队国家化,除了在军队内部的建设和调度方面具有国家属性之外,军队国家化还体现在征兵宣传和复转军人的安置方面的国家属性。其中,军队国家化条件下的复转军人的就业安置,是本策论的核心话题。

军人的复转安置分为军官安置和士兵安置。

军官的复转安置分为转业安置、转业不安置、复员三种。其中,第一、转业安置的军官在上世纪90年代前原则上安置在政府和公检法系统,但是公务员法颁布后,公务员系统的准入机制受控。大量军人被转业安置到企业。第二、转业不安置,即退役后虽然由地方接收,但是不安置工作,在家赋闲,只发给同级别待遇(对像为05、06、07三年退役且军龄为18年以上的。其余年份退役的军龄为20年以上)。第三、复员军官,一次性给予补助,国家不再进行就业安置。

士兵的复员安置的安置原则是“从哪里来,回哪里去”,即由农村来的回农村,由城镇入伍的回城镇,是工人、职员、学生的复工、复职、复学。没工作的另行安置。安置时“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安置采取“双向选择”的办法,即本人根据下达的计划选择单位,单位同意接收时选择成功,选不到单位的一是在剩余指标内安置就业;二是发放补偿金自谋职业。单位也可以根据安置计划选人,选择完不成任务时,由退伍安置部门指令性分配,单位也可以申请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

以上就是中国目前有关复转军人安置的全部方法。但是,如果在计划经济时代,这一安置方案是很合理且不会有争议的;但是,在市场经济时代,如果把复转军人当作是劳动力资源完全推向市场进行配置,问题就全部出现了。

例如,第一、转业到企业的军官,由于企业破产倒闭或改制重组而成为失业游民,或被“一次性买断工龄”沦为贫困者。第二、“自谋职业”的复转军人,由于长期把青春奉献给了国防而耽误了学历获取,导致其获取社会就业机会的时候没有相应的学历文凭。在自谋职业的问题上,企业军转干部也有同样的问题。第三、领取工资而没有工作的转业不安置的军官,由于他们的工资标准是依据他们转业时的工资标准确定的,而物价的快速上涨,使得他们的工资完全跟不上物价,而陷入经济困难。第四、领取了一次性补助而被推向社会的复员军官(目前大约23000人)以及被企业“一次性买断工龄”的企业军转干部,由于物价的不断上涨以及社会就业条件不断提高而使得他们在使用完他们的“一次性”所得后,立即陷入困境。

以上四类情况的军官中,我已经调查出已有为数不少的军官绝望自杀、罹患疯癫及神智不常。

所以,复转军人的社会安置是不应该进入劳动力市场进行市场配置的。也就是说复转军人的社会安置只能适用劳动力的计划控制,即军队国家化。惟有军队国家化,复转军人才能被纳入国民劳动就业安置体制,并自动获得优待地位。

三、目前的军队非国家化条件下的复转军人的苦难和血泪控诉

我和我的工作人员针对全国复转军人展开的大规模的调查工作是我所有社会维权服务工作中最残酷的工作。这个残酷不是因为工作量的巨大,而是因为我们都无法忍受看到共和国军人所受到的种种最残酷的人身虐待和经济虐待。

我第一次与复转军人的接触是在网络上,我注意到他们在电脑上打的字都很大,我说,“你们的字怎么都这么大呀,是不是你们当军官的都喜欢写大字呀”。结果,得到的解释是,“我们都50、60岁的人了,眼睛看不清楚正常大小的字了”。我当时就潸然泪下。这个年龄的共和国军人,竟然还在电脑上为了他们每日的生存费用而坚持不懈地向我谘询有关他们维权的事情,这个社会太没有良心了!

共和国军人,永远都是最可爱的人,他们为了能让我们和平幸福地工作学习,他们舍生忘死、浴血奋战、前仆后继;他们爬冰卧雪、流汗拚搏、流血牺牲……

他们戍边固疆,坚守在边陲海防、营房阵地。一年、二年、甚至二十年。

他们的工作生涯里,比我们多了一个军事生涯,而且是为了我们的幸福生活而多出的这个军事生涯。这个军事生涯,怎么能使他们现在的生活蒙受苦难呢?这不公平!

中华全国全体军人不答应,中华全国各族人民更不答应!

在我的调查中,复转军人的怨苦之声不绝于耳。下面,我想就我亲自调查的1993—2001年间的2.3万余名复员军官的生活情况,向两位领袖传递他们的悲恸,也把他们的苦难诉说给全体中国人民,让人民知道曾经为我们作出重大牺牲的复转军人现在已经苦难到了一个什么地步。

我调查的这23000名复员军官其中60%以上担任过师、团职职务,军衔中校至大校,他们为部队贡献了人生最宝贵的金色年华,军龄多在 20-37年,多数在与世隔绝的海岛、高原、荒漠、牧区工作;40%以上的同志分别数次荣立一、二、三等功,有的曾被授予大军区以上级“先进个人”称号、学“雷锋标兵”,还有受到国家最高领导人接见的全国全军英模。

然而,他们竟被国安[1993]2号、[1993]政联字第1号《通知》打成了领取一次性补贴的“自行就业”者。而依据国家法律,他们本应该享受的合法权益与待遇,应享有的干部身份、政治与各种经济待遇,月退役金(工资)、医保、住房补贴、立功受奖、艰苦特殊地区补助、死亡丧葬等均被此试行《通知》剥夺殆尽。

目前,他们已经完全沦为“五不管”(部队甩手不管,国家及地方有关部门不管,社会与事业、企业单位不管,街道乡村居委会不管,人民武装部不管)的弃儿、“八无”(无干部身份、无职业与无收入无退役金、无养老保险而无法生存、无医保与无钱治病救命、居无定所而无家可归、无衣蔽体无食裹腹、妻离子散家破人亡无家可归、无人过问)之弱势群体,日趋沦落到社会最底层,无法生存。

昔日在部队功绩卓著的老革命、大功臣,“复员”后为了生存,为了养家糊口,“自行就业”的工作有:卖血、踏三轮车当“车夫”、给人看门打更当“更夫”、四处流浪干零活打“短工”、学易经测字取名当“算命”先生、当“男保姆”、“老牧童”、“老厨娘”……。

风烛残年之时仍在生死线上挣扎的老年军人生存状况恶劣。

病魔缠身、无钱治病救命而憾死英年的中年军官,家破人亡。

复员军官中有些用那很少的几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到社会上拚搏结果血本无归、债台高筑,其导致的夫债妻还、父债子还等丑恶现象比比皆是。

四川苍溪县已亡校级军官谭贵益之遗孀罗晓琴极度悲愤下发出了《一个已亡校级军官之妻的哀求》,怒问苍天、血泪控诉:“这何异于卖盐者喝淡汤,编凉席者睡光床,卖碳翁冻死在大路旁啊!”

可是,这些代表无数复员军官的呼天号地的呐喊心声,却根本没有任何一级政府部门听取并实际解决。

目前,这2.3万复员军官或因无业无收入经济困窘,导致感情破裂而妻离子散,或因无力还债而自杀轻生、离家出走四处流浪,或心力枯竭精神失常,或信仰坍塌而遁入空门,真乃人间悲剧。

被中央军委授予“扑火先进个人”荣誉称号并荣立“一等功”、在1987年扑灭大兴安岭森林大火的“扑火英雄营”教导员董元生,1995年复员回河南原籍后,年老体弱无处工作,四处飘流找零活,拚命挣上几十元,勉强度日过几天,现已身患糖尿病、冠心病、高血压、乙肝等各种疾病,完全丧失了劳动能力,在家等死。

又如巾帼英雄王春梅,15岁参军到部队,曾10次荣获“先进工作者”称号,3次进京参加空军英模表彰大会,还当选全国第六次妇代会代表, 1970年国庆观礼时受到过毛泽东主席的接见,1995年,王春梅51岁的这年复员,为生计在家乡招待所里干零活,大校变成“老厨娘”,月薪不过300元,现年63岁,目前已无劳动能力,生活完全无来源,昔日“花木兰”,成为“下岗”无人管,生病无钱看,衣食无着的穷老太,境遇之悲惨,历史罕见!

这一人间惨祸,是世界军史上绝无仅有的。以上仅仅是复员校级军官的悲惨生活景遇,至于那些被胁迫“一次性买断工龄”的企业军转干部和企业军转志愿兵的苦难生活,就实在罄竹难书了。

类似这样的事例和无数的调查报告和调查数据,我的书房里堆积如山。

这些年来,争取合法权益的复转军人已被有关部门视为最不稳定的群众之一。其实,他们有话无处可说,有理无处可讲,有苦更无处可诉,连真实地反映情况还要随时做好被监被关的思想准备,他们人格尊严被深深地伤害,可谓是受尽了屈辱。

胡主席、温总理,我爷爷曾任中共青阳市长、中共安徽六安专区专员,在带兵进入大别山围剿敌军残部时牺牲。作为一个革命军人烈士后代,我实在看不下去这样虐待军人的案件!

我不知道你们能不能看下去!

但是我一定知道,全国人民一定都看不下去!

中国共产党,你们决不能这样残酷虐待迫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

中共政府,你们决不能这样残害我们最可敬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

你们决不能这样干!

四、军队国家化可以彻底杜绝不同时期出台不同政策的虐军事件

关于军队退役干部的政策在不同时期出台了不同的政策。

这些不同的政策使得退役军官的生活待遇相差很大。这些不同的政策法规是:一、国发(1975)129号文件;二、中发(1980)3号文;三、93政联字1号试行《通知》;四、中发[1998]7号;五、中发(2001)3号文;六、劳社部发(2005)17号《通知》(与93政联字1 号试行《通知》精神完全一致)。

其中,对所有退役军官最有利的文件是中发(2001)3号文。建议两位领袖使用这一文件,针对所有的退役军官一体适用。

下面对上述文件中的重要文件精神作一个介绍:

1975年8月13日国发(1975)129号文件(以下简称129号文件)确立了“将军队退役干部作复员处理”的原则。这个原则是对退役干部很不利的一个原则。以后的五年里,大量的军人被复员,而丧失了国家干部身份。

1980年1月1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联合颁发了中发(1980)3号文件,承认“由于‘四人帮’的干扰破坏,错误地将XX万军队干部作了复员处理”,并开始落实政策。

1993年2月17日出台了93政联字1号试行《通知》,却再次确立了“将军队退役干部作复员处理”的原则。“政府不负责分配工作,由本人自行就业。”从此23000名校级军官成为可怜低贱而悲惨的“复员”军官,被非法剥夺了国家干部身份。1号《通知》开场白这样说到:“为了适应国家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的需要,多渠道地安置军队退出现役的干部,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军队干部退出现役暂行办法》国发1975)129号文件精神,……做好军队复员干部安置工作”。

2001年1月19日颁布的中发(2001)3号文件印发了《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规定:“ 军队干部转业到地方工作,是国家和军队的一项重要制度。国家对军队转业干部实行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相结合的方式安置。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党委、政府负责安排工作和职务;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政府协助就业、发给退役金”。第六十九条还规定: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适用于此后批准转业的军队干部。以往有关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但是,各级政府在执行中发(2001)3号文时却拒绝将此文中的“就业”、“退役金”制度适用于复员军官身上,导致复员军官生活进一步下降,产生绝望情绪,并由此诱发自杀、疯癫和其他错乱行为。

如果军队国家化,所有各阶段退役军人完全纳入国民就业安置或社会保障体系,这些问题都将迎刃而解。

同一个国家的军队,怎么能有两个退役办法呢?

同一个国家的军队,新退役军官怎么能享受丰厚的待遇,而以前退役的军官却饥谨难耐呢?

另外,同一个国家的军队,怎么能让转业到公务员系统的军官就过着幸福美满的生活,而专业到企业的军官就要被“一次性买断工龄”而沦为贫困者呢?

公平何在?天理何在?

军队是人民的军队,军队是国家的军队,这样区别对待我们的共和国军人,我们人民不答应!应该立即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让全国所有的退役军人都能得到逐月发放并随社会经济发展逐年递增的可以保证幸福生活的退役金。对那些愿意工作的退役军人,国家应该积极提供就业机会。

五、军队国家化,可以使退役军人安置工作与社会各机制协调运行

目前的中国的退役军人的社会安置完全被交给了地方政府。而地方政府的公务员系统的准入机制又受到公务员录用程序的控制,于是退役军官的安置主要地是到企业。由于企业的自主性越来越突出,企业对抗政府派分退役军官的力度越来越大。一些企业干脆就说不接受,导致退役军官前不着村后不着地,几年都上不了岗;还有一些企业拒绝退役军人上岗,而先每月支付几百元的工资说要等岗位,一等就是七八年;另有一些企业虽然接受了退役军官,但是,这些企业又借改制重组的名义“一次性买断工龄”,把退役军官一脚踢入社会。

以上现象与公务员系统的准入机制、劳动力资源配置机制、与社会保障机制都有直接的关系。所以,复转军人不是一个单独的问题,而是一个系统工程。

我想举几个例子来向两位领袖说明,复转军人问题必须与社会经济政治文化挂钩思考,否则,就是虐待迫害军人了。

请看上述1993年2月17日出台的93政联字1号试行《通知》第三条规定:“对回农村的干部应按规定……,划给责任田(山)、自由地(山)或安排其它生产经营任务”。

我不知道制定这个政策的总政官员到底是怎么学习国家有关农村政策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农村实行土地联产承包责任制,八二年完全承包下户,三十年不变。哪里再有田可种呢?哪里再有山可分呢?这种立法水平,实在让人不知是心酸还是心寒。

再例如,1993年10月,十四届三中全会作出《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后,1994年1月1日,国家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型。而93政联字1号试行《通知》同国发(1975)129号文件一样,都是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与政策,是不能适应与配套市场经济条件的,从1994年1月1日起这两个文件就应该被废止了,但是却一直执行到现在。计划经济条件下的一次性补助(一次性发放3万-12万元,以后分文全无)怎么能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生活呢?物价每日都在涨,还在继续涨,说这些复员军人度日如年,说他们生活在水深火热中,真的一点都不为过!

再例如,劳社部发(2005)17号《通知》中说:“对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复员干部发生的医疗费用,有单位的由单位按规定解决,没有单位的纳入城市医疗救助体系或由地方财政补助给予医疗救助”。

我不知道劳动社会保障部的同志你们学不学文件啊?1993年2月17日出台了93政联字1号试行《通知》规定“政府不负责分配工作,由本人自行就业。”也就是说复员干部离开军队后就从来没有过单位,而“没有单位的纳入城市医疗救助体系或由地方财政补助给予医疗救助”,请问劳动部的同志,共和国的退役军官怎么会落到要被纳入救助体系的这步田地了呢?真是伤良心!

数万名军龄在20年以上的复员干部长年累月在边关、海岛、高原与荒漠戈壁、艰苦特殊之恶劣环境为伴,巡逻执勤,站岗放哨,爬冰卧雪,风餐露宿,顶风沙,战严寒,磨爬滚打……,干到岁月的苍桑刻满全身,无情地病魔缠身,到了风烛残年之时,生病治病只能望医止步,望药兴叹,要救命只能靠“救助”,但这种“救助”让复员军官们不敢轻易就医、住院、买药、治病,生怕不符合救助的条件。校官谭贵益的求医之路难于上青天,无钱治病含恨九泉,落得个夫债妻还,父债子还,这样的悲剧已经开始发生在多名军官身上,开始在复员军官的家庭重演。这样的“救助”,叫复员军官在生病时,或病入膏肓、生命垂危之际,去相关部门磕头下跪流眼泪,东奔西跑批条子,哀求施舍与恩赐,其结果无非两种:一是等“条子”批下来,小病拖成大病,大病拖成重病,重病拖至病危,病危者早已仰望长天,撒手人寰了……;二是需看钱入院,量费治病,费尽医止,眼睁睁地看着死,等着死,上文里的被中央军委授予“扑火先进个人”荣誉称号并荣立“一等功”、在1987年扑灭大兴安岭森林大火的“扑火英雄营”教导员董元生,现在就躺在家中的破床上等死。

胡主席、温总理,你们看军队的复转军人的事情,能再继续这样下去吗?再这样下去长城会彻底塌掉的。

惟有军队国家化,可以根治这个问题。因为军队国家化后,社会保险社会保障机制、劳动就业机制、公务员录用机制等各方面的工作立即会思考并展开因为军队国家化带来的复转军人的社会资源的分配等方面的全面工作。

六、安置工作是国策,应该实行军队国家化条件下的国家补偿机制

安置工作“是国家和军队的一项重要制度”(简称国策)。军官因退役使国家产生安置义务,军官因个人利益受到损失和特别牺牲使国家产生补偿义务。

一、现行的安置及两退军官的诉求:

(一)、现行的安置

1.?法律、文件设定的安置补偿制度。
1)1949年以前的军人实行离休制,即离休安置或退役安置。

2)2001年以后退役的自主择业、领取退役金制,即半退役安置。

3)安置到政府机关、事业单位转入公务员系列,即转公安置。

4)高职衔离退休军官由军队自己养起来,即自养法。

2.低成本安排。


1)政府将退役军官安排到企业去就业。即就业法。

2)复员军官发给生活费,实行自我保障,即自保法。

3.由就业法、自保法衍生出的贫困退役军官,被政府随机、被动的安排享受救助金。即救助法。

4.因种种原因失去工作自谋生计的、花光复员费的、无人救助的退役军官,即不救助法。

各级政府用八种方法安置、安排退役军官,实际上是自找麻烦。上访的退役军官大部份都是从“低成本安排”中产生的。本文将救助和不救助的两类退役军官统称为两退军官。

(二)、两退军官的诉求。

由于政府拒绝履行安置补偿义务,引起退役军官上访。上访的要求简称“三项义务两种身份待遇保障”,三项义务是:

1.“国家妥善安置”的义务。
2.国家“保障离退休军人生活福利待遇”的义务。

3.国家对军转干部“生活福利待遇、教育、住房等方面给予优待”的义务。


两种身份待遇保障是:
1.军官职业荣誉(军衔、功勋)身份待遇保障。军衔是国家给予军官的永久职业荣誉,是调整现役军官、离休、退休、自主择业退役军官(简称:自退军官)个人收入的依据。同样享有职业荣誉的两退军官,其职业荣誉身份待遇不可侵犯,“不能搞一衔两制”。

2.两退军官的国家干部身份待遇保障。离休、退休、自退、安置到行政机关转为公务员的退役军官(简称:转公军官),其身份均按国家干部身份给予待遇。同样享有国家干部身份的两退军官,其国家干部身份待遇不可侵犯,不能搞“一身(份)两制”。?


二、法律、法规确立的安置补偿义务负责机关
“国务院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事业。行使下列职权:领导和管理….…退出现役的军人的安置工作”与“国家设立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机构,在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下,负责全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两项法律规定对比得出的结论是:

1.国务院行使的职权是在国防建设事业以内,国防建设事业是指创立、增加新的没有生产收入,由国家经费开支,不进行经济核算的国防事业。通俗一点讲,国务院是负责履行经济补偿义务的唯一主体和负责机关。

2.能接受党中央、国务院、军委(或称军方)领导的机构不存在。

3.法律确立了两个安置补偿义务主体,国务院已经承担了经济补偿义务,不再具备担任安置补偿义务负责机关的资格,唯一的安置补偿义务履行主体和负责机关就是军委!?

4.根据国家雇佣军官制度(或叫服务关系),解除国家雇佣关系、建立新的国家安置补偿关系,必须由军方代表国家来完成。

5.退役是为了“促进了军队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是军队的要求。

6.训练有素和顽强的战斗意志(精神)是军队战斗力的两项指标。顽强的战斗精神是靠补偿来交换的,退役后的安置补偿质量是军队、军人自身追求的主要目标之一。

所以从法律的规定,军队、军人的自身追求,安置补偿是一项地地道道的国防事务,军委是安置补偿义务的唯一履行主体和负责机关。军委是代表国家履行安置补偿义务的安置者,地方政府是安置补偿义务的执行者,退役军人是被安置补偿者。经济补偿是地方政府代替国务院履行的义务,其他补偿安置义务是地方政府向国家履行的义务。军委是监督承担责任的负责机关。?


三、上访的原因

(一)、国民身份待遇差别。

在我国,身份具有调节个人社会属性、调节个人待遇差别作用。现有两种国民身份待遇,一种以城乡户籍制度为载体的城乡差别;另一种以国家干部(简称:干部)身份和企业职工(简称:工人)身份为载体的身份待遇差别。

干部、工人身份待遇差别是
1.一是干部有行政级别,工人没有;二是在就业管理上,干部归人事局管,工人归社保局管,干部能在工人就业的单位就业,反之,工人则不能;三是在行政、事业单位的职务选聘(被选举权)时,只对干部开放;四是干部身份是一种终身待遇,不因退休而丧失。

2.信息不对称。大量信息并不属于国家机密,但由于干部的有意控制,造成了工人在社会生活中,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使干部在社会生活中处于绝对优势。


3.福利待遇不同。在住房、用车、通讯、休假、医药费报销补助等等方面,干部比工人享受的待遇高。

4.养老标准不同。干部的养老金由国家财政负担,标准由干部定。工人的养老金以个人缴纳账户为基数。标准也由干部定。干部领取90%以上的退休金,而工人只能领到80%的退休金。工人的退休金在700元/月左右,一般干部的退休金在1700元/月以上。而且干部级别越高,差距越大。

干部工人差别,不用人大审议批准,不用征求纳税人意见,不是国家法律规定,而是文件政策规定。这种以政策重构的干部社会结构,必然导致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制度固定,必然导致干部数量的增加和素质的低劣,必然成为社会不稳定的诱发源。人事部说:两退军官上访是要比照公务员待遇,我认为应该依法超过公务员,一是法律效力高于文件政策规定,二这也是国际惯例!也应该接轨。世界主要军事大国(包括我们潜在的敌对国家)其退役军官的国家补偿金要比同等条件的公务员薪金高,这是事实。长期以来,在我国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同等条件的军队退役人员工资待遇,也远高于同等条件下的公务员,这也是事实。

(二)、相对剥夺感(挫折心理)的形成。
产生相对剥夺感的条件。一是失去了补偿条件;二是失去了安置补偿的社会组织结构,失去了个人权益特别牺牲的认可;三是和其他退役军官之间的待遇差别;四是社会生活中的不公平,安置补偿过程中的寻租;五是在部队殚精竭力学习、应用的军事理论、知识、技术,全部失效,退役后在地方基本上毫无用处,因此遭到社会普遍蔑视。这种心理认定还包括:

1.当年地方政府用计划分配把两退军官插到企业,是政府的“包办婚姻”,现在政府又把我们踢出来了(失业),军委应该让地方政府履行经济补偿义务,或者军委重新安置我们。


2.享受安排工作的两退军官家属大量失业,有些退役家属为了活着要和男性民工一样的劳动,军委要监督地方政府采取行动,要有作为。

3.得知全国企业军转干部94万人,加上复员军官,需要解困的就有32--47?万人,解困救助率达到50%,说明现行安置补偿制度所依托的社会基础已经彻底解体了,国家、军委、政府应当重新制定补救方案。

4.由于履行兵役时的环境因素,部份两退军官患病率高,留有后遗症,却没有医保,军委要监督地方政府采取行动,要有所作为。

5.职业荣誉、干部身份是军官流血流汗,是用人生最宝贵的阶段换来的,是军委代表国家颁发和授予的,军委有义务维护这种荣誉。

6.根据法律规定、社会评价、道德标准,军委应当支持两退军官维护自己的经济补偿权。

7.离休、退休、自退、转公军官都养起来,两退军官被边缘化了!

8.退役军官享受的生活福利过低,不到位,甚至有大量的复员军官没有任何福利和社会保障,对此,国家要有所作为。?

解决办法惟有实行军队国家化条件下的国家补偿机制、劳动力资源配置机制。

劳动力资源配置机制前已有述,而国家补偿的目的一是为了“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二是为了补足和抵消个人权益损失和特别牺牲。国家补偿包括经济补偿、政策补偿、精神补偿。经济补偿是基础,国家在安置补偿义务法律关系中永远是义务主体,退役军官在安置补偿义务法律关系中永远是权力的主体。

以下我选取了一些有代表性的调查报告和广大军转干部提交给我的控诉材料,给两位领袖看,如果你们有耐心读完本信和所有的附件,我想,两位领袖一定能作出最有利于国家、最有利于民族和最有利于人民的抉择。

我还特别的要推荐给两个领袖的是本信附件的最后一个附件:美国联邦政府退伍军人事务部的工作简介。我相信,本信正文和所有的附件对两位领袖来说是一本最好的体察民情的桥梁。桥梁的两端,一边是人民,一边是领袖。请走过桥梁,进入民众,倾听民心!

2007年12月5日

郭泉,男,1968年生。中国民主同盟盟员。曾任国企干部、南京市政府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秘书、法院干部。

1996年毕业于南京大学社会学系,获法学硕士学位。1999年毕业于南京大学哲学系,获哲学博士学位。1999年至2001年在南京师范大学做文学博士后研究。

2001年博士后出站之后,留校任教。担任副教授、硕士生导师至今。历任文学院研究生班主任、成人教育办公室主任,院长助理、南京师范大学文学院学报编辑部主任等职务。南京大屠杀研究中心兼职研究员。

联系办法: QQ:115659144 手机:13151423196 Skype:gwnguoquan

MSN:[email protected] Email:duidui6390@

附件一:

有错必纠!欠债当还!


----全体企业退役军官的同声呼唤

在改革之初,由于国家人事部的行政不做为与严重误导,革了企业军转干部的命,政治上被打倒罢官,经济上惩罚,剥夺了国家亏欠企业军转干部的一切合法债务,造成了古今中外建军史上的千古奇冤,是党在改革中的重大失误,应当纠正。为此,强烈要求党和国家对我们企业军转干部彻底平反,恢复名誉。

一、改革,革了企业军转干部的命,是方向路线错误

马克思:“无产阶级专政的首要条件,是无产阶级军队。”毛泽东:“枪杆子里面出政权。”人所共知,中国人民解放军是中国共产党、中华人民共和国唯一合法的军队,它的性质和任务决定了它是一个年轻人的世界,这就是常说的鈇打的营盘流水的兵,军人特别是军官的服役与退役,都是根据党和国家及军队的建设需要来决定军人的走与留,即军人的服役与退役都是革命的。在改革之初,由于没有对中国各阶级现状作历史科学的客观分析,就采纳了代表资产阶级利益精英的错误路线,不分敌、我、友,把四十年多年指令性计划分配到企业的退役军官定为牺牲品,政治上打倒罢官,经济上惩罚,剥夺党和国家承诺所亏欠的一切债务,是完全错误的,其实质是资产阶级革无产阶级的命,是一场阶级报复,其目的是分化瓦解军队、反党乱军,是方向路线错误。

二、?改革不应革掉国家亏欠企业军转干部的债务

(一)?职业补偿债

军人通过长期艰苦的国防劳动生产出了专利无价的国防安全与和平环境,供党安心执政、国家行政、人民安居乐业,从而才有国家的飞速建设和农民种地、工人做工、教授上课、科学家搞科研、公务员做官。“没有一个人民的军队,便没有人民的一切。”在军官退出现役后,几十年带兵打战的专业全部失效。小平同志讲:“军人流的是血,老白姓流的是汗。”所以军官在退役后必须得到党和国家的补偿,补偿是党和国家应尽的义务,补偿应覆盖所有退役军官,同等条件的退役军官应得到同等的补偿,而以分配工作的去向做为是否补偿或赖账的理由是违法的。

(二)国家干部身份债

《军官法》,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制定的军转政策历来都规定军转干部是国家干部。军官由军队干部部门、组织部门根据军委授权合法认命的,退役军官的国家干部身份是法定身份,法定身份应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再者《宪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身份是人权的重要组成部份,企业退役军官国家干部身份与其他可比官员的国家干部身份是平等的,都应受到法律的保护。随意以改革、改制为藉口解除企业退役军官的国家干部身份,是侵犯人权,是违背宪法的,必须予以纠正。

(三)胡锦涛主席承诺债
  “军队干部转到地方工作,是他们一生中的重要转折,能不能妥善解决军队干部转业后的工作、职务、住房以及家属子女的安置等一系列问题,既关系到军队转业干部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党和国家的安置政策是否真正得到落实”,“三代领导集体对军队转业干部的政策没有变,安置好军队转业干部,不仅关系着军队建设和军队的稳定,而且关系着整个国家的稳定。”

“就是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上保证军队转业干部在社会生活中享有政治地位和政治荣誉,受到社会的普遍尊重,就是军官退役 后,由国家保证其享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住房、医疗保险等,就是要让军队干部退到地方后,能够人尽其才、各得其所、继续为国家建设发挥作用,做出贡献。”

胡主席的指示,是对军队和退役军官的最大关心和爱护,是从军队建设、国防安全的大局出发的,代表了党、国家和人民的最高利益。指示具有最高的权威性、法律性、政策性,符合我国的客观实际,是处理企业退役军官的“圣旨”。照指示办理,企业退役军官的一切问题就迎刃而解。

我们请求党和国家及军委应不折不扣的落实胡主席的承诺!

(四)国家负担的养老债

军队生产的专利公共产品,为党、国家和人民提供执政行政和国家安全保障。从事公职为国防建设的军队退役军官,服役期间的养 老保险金都存在国库里,理应由党、国家提供养老保障,养老是党和国家应尽的义务。以分配到企业工作为由,把企业军转干部推给企业养老,靠向企业乞讨,侵占企业职工统筹养老金吃饭,对军转干部和所在企业都不公正、不合理。企业享受公共产品提供的保障,已从上交的税收中支付,再无负担对退役军官的就业、养老义务。建军、拥军、养老天经地义,古今中外任何国家、民族都没有不承担为保卫自已主权和国家安全的退役军官养老的。党和国家应负担起企业军转干部的养老义务。

(五)?社会积累的红利债

过去我国实行的是高积累低分配政策,国家主要靠社会积累发展经济。现今国民生产总值的提高和税收的增长,都是原始社会积累的增值。军官服役期间的社会积累,应高于同级国家干部的社会积累。在社会积累增值的利润分配上,应是多积累多分配,少积累少分配,不积累不分配。可是如今却相反,积累少的多分配,不积累的也分配,积累多的企业军转干部不分配。企业军转干部的社会积累和红利被霸占瓜分了,既不合理也不合法。党和国家应将非法占有企业军转干部的社会积累和红利退还给企业军转干部。

(六)?按劳分配债

国家改革、改制,社会主义按劳分配原则制度没有改变,企业军转干部从役期间,是从事公职国防劳动,应当享受国家按劳分配的权利,用青春和鲜血捍卫国家主权完整的护国守疆卫士,比不上党政机关拿扫把头的工勤员,这正常吗?公平吗?古今中外有如此荒唐的按劳分配吗?这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按劳分配的原则吗?为此,我们要求党让我们企业军转干部享受国家按劳分配的公平待遇。

(七)?改革成果债

企业军转干部和所有退役军官一样,服役期间,用大半生的青春与牺牲换来国家安全,以此为成本投入国家改革,投入的成本高于国家任何同级成员,有权分享国家改革成果,可是国家却无理剥夺了分享改革成果的权利。我们认为,党和国家应纠正只让企业退役军官承担改革成本,而剥夺分享国家改革成果的权利。

(八)?福利住房债

党和国家军转政策,反复强调优先解决退役军官的住房问题,并规定享受住房标准与地方可比官员相同。由于改革,在制度上剥夺了企业军转干部享受福利分房的权利,许多同志没有分得住房,特别是99年转业的那批干部,根本享受不到福利分房的政策,同时也享受不到服役期间住房货币补贴政策,可忴转到企业的军转干部,跟党干了一辈子革命,进入古稀之年连个窝都没有,天理何在?国家物权法保护大官们公开贪污的资产,而我们退役军官应享受的住房权利,应不应当得到保护?强烈要求党和国家给我们一个安身窝。

(九)?医疗保险债

胡主席指示:“就是军官退役后,由国家保证其享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住房、医疗保险等。”军官在服役期间,因长期担负着国家及其它急难险重任务,做出了常人难以做到的贡献,出了过头力,大部份人患有多种职业疾病,进入老年后都复发出来,因改革后的医疗保险制度个人负担太重,得病无钱治疗,只有等死,有的重病战友不得不自杀。可社会其它可比官员病了,有的花几百万都可以报销,太不公平,希望党对退役军官与其它社会可比官员一视同仁,享受同等的医疗保险。

(十)?剥夺人生价值债

军官在服役期间都是从事国防劳动,同职级军官贡献基本相同,人生价值相同,都应该保值,得到相同的国家补偿。可是改革违背市场价值规律,故意将企业军转干部贬为职工价值,以剥夺国家应给的补偿。估算改革以来从企业退役军官身上剥夺的补偿在仟亿之上,为其少数人先富起来提供了资本,为吃喝玩乐提供金钱保障,而企业军官则因被贬值,变成向企业讨饭吃的乞丐,使企业退役军官不如同期参加工作的一般员工,这合理吗?公平吗?党和国家对不同时期退役的军官都应一视同仁,都应对军官的人生价值保值。

三、?几点建议

(一)?坚持真理,修正错误,为企业军转干部平反

坚持真理,修正错误,是马列主义政党与其它政党根本区别之 一。我们党是唯物主义者,准许犯错误,但不允许不承认而继续坚持错误。我党历史上多次犯过这样那样的错误,都自觉的认真纠正,使党更伟大、正确。如对57年反“右”及文革中造成的冤假错案都予以平反,恢复名誉,补发一切应得的经济损失。

(二)?欠债还钱,不应赖账

国家承诺亏欠的债务,是有根有据的事实。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可是国家主管部门打着改革旗号剥夺、赖债,因欠债不是改革就能改掉的,中国欠外国的债务,能用改革来赖掉吗?不能,同样欠企业军转干部的债也不能改革掉,更不能用工作分配去向作为是否还债和赖账的理由。

(三)纠正反向改革,落实党的补偿政策

改革是改掉不合理的部份,使之更能适应客观情况。党的三代领导集体所制定的退役军官补偿政策,虽然不是古今中外较高补偿,但符合中国客观情况, 是对退役军官人生价值的肯定,体现了保值,既适应计划经济,也适应市场经济,是保障退役军官终身生存安全的好政策。改革中无视国法与党的政策的严肃性,用“解困”代替军转政策,立即遭到所有退役军官的正当抵制与反对,并造成连续上访讨债,向法院起诉,引起社会不稳定。促使国家在2002年后安置退役军官时不得不还是执行原来的老补偿政策,还是一个身份两个待遇保终身。所谓党的军转政策只适用计划经济而不适合市场经济是对三代中央领导集体的公开否定。列宁讲:“忘记过去就意味着背叛”,否定过去更是背叛。由此可见,否定党的军转政策的精英们,才是反党乱军破坏社会稳定的罪魁祸首。

(四)把企业军转干部贬为职工,违背科学发展观

对企业改革、改制,军转干部 历来都是坚决拥护支持。而对照胡主席对科学发展观的理论阐述,反思借改革将军转干部沦为贫困群体,是极不正常极不公平的。一是背离了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的核心内涵,全盘否定与侮辱了军转干部前半生价值与荣誉尊严;二是被离了科学发展观的发展理念,以“解困”的两个“平均数”兑现企业军转干部的劳动工资与养老金,违反了胡主席讲的“不降低其在军队原来待遇为原则,”何谈发展提高与共享改革成果?三是背离了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与统筹兼顾,不承认前半生从军的历史现实,不承续改革前五部法则与八十多份军转安置文件的名文界定,单讲为改革做出牺牲、讲承受力、不讲职务、不谈贡献大小,让军转干部与普通工人拿一样的工资,按一样的上缴“三金”比例计发养老金,一样的办理《职工退休证》……协调可持续、统筹兼顾何以体现?再照此,就是打死也难以叫人理解接受!建议党对在改革之中出现的严重失误,尽快出台与之相配套适应的政策来调整补救,仍靠“解困”建立什么“长效机制”,必将一错再错,祸国殃民,必将引发更大规模的上访和社会不稳定群体。

(五)?讲信誉,一诺千金

党的三代集体,为退役军官制定的补偿政策承诺,是黑字印在白纸上,是不能变卦的。人以信为本,党以信建党安天下。特别是改革中制定的军转政策,是国家总体改革政策的重要组成部份更不能说变就变,变了坑害军转干部群体,也动摇整个国防,也损害了党的信誉。失信的政党难以服众,更难以带领全国人民实现自已的政治主张,达到革命的目的。

(六)?依法保护企业军转干部讨债

企业军转干部讨回党和国家亏欠的债务,是合理合法的,可是各级政府机关极不理智,时常动用公、检、法,董事长和企业家,联合采用立体阻拦打压、监视、追捕、软禁、拘留、逼供信,并株连亲属阻止讨债,以烟台市为例,在中央、国务院新的信访意见下达后,还搞独立王国,9月份还扣押去省里正常上访返回的五名代表,根本不把中央、国务院的政策放在眼里。请中央调查,全国为打压企业军转干部讨债,动用多少人力、物力,花了多少钱?抓、关、压、判死有多少人?有多少无工资、无养老金、无钱治病自杀、无窝安身的退役军官?古今中外任何国家都褒奖优待护国守疆卫士,可是在我们这个社会主义国家里,用生命为党、国家和人民提供国防安全公共产品的退役军官,却遭到如此迫害,怎能不让我们企业军转干部心寒?讨债合法,赖账有罪。强烈请求党和国家立即叫停上述违法行为,依法保障企业军转干部讨回应有的生存债。

(七)不应让企业军转干部做无谓的牺牲

企业军转干部,大都进入古稀之年,因改革失误造成企业军转干部沦为贫困群体,过着有钱吃饭,无钱治病,小病忍耐,大病自杀,已沦落为真正的无产阶级了,只剩一条无用的老命,再也没有什么可牺牲了。再者,为人民利益而牺牲,为共产主义事业而牺牲,我们心甘情愿,但是,让我们为汉奸、卖国贼、新生资产阶级去牺牲,我们坚决反对。我们请求党---母亲,不要让自已的儿女再去做无畏的牺牲品了!

(八)各级政府要尽快解决企业军转干部无住房的问题

小平讲“不搞两极分化”,“如果导致两极分化,改革就算失败”,“一旦发现偏离社会主义方向的情况,国家机器就会出面干预,把它纠正过来”。现在中国住房两极分化,企业军转干部无住房,而党政机关可比官员,局级180平方米,有的靠权力资源占有数套住房,国家机器应该干预纠正。建议各级政府专为企业军转干部批点地皮,利用我们存在国库的福利住房费,加自已再投点资,建一部份平民房,为其有个安身窝,万分感谢。

(九)防止反党乱军

共产党是强势集团的天敌,共产党存在,他们抢劫的资产就心感不安,反党或改变党的性质是他们阶级本性决定的,反党需从乱军着手,否定党的军转政策就是分化瓦解军队,把同等条件的退役军官划分为军养、国养、企养,拉着前两者,打击后者,将后者贬为乞丐,蓄意制造矛盾,直接影响现役军官的思想建设。例如某部是在进行团史教育调查时,得知本团第八任团长,退役转到企业后被开除公职,剥夺一切合法利益,生存困难,上访讨债被关押、监控,多年见不到太阳。还有的战友由于没有分到住房,只有租原部队的房住,部队住房也有困难,又不能把对部队有贡献的老首长或老战友赶到露天住。又经常耳闻老战友、老首长遭到软禁、监控、受到迫害、株连亲属的诸多事实。从而对军队现役军官影响极大,军队的战斗力在基层,基层官兵思想不稳定,怎能全心全意搞好部队建设。军安国家安,军乱国家乱。请中央要警惕强势集团反党乱军的阴谋诡计,尽快落实党和国家的军转政策,早日为企业军转干平反,稳定军心,实现和谐社会。

附件二:

尊敬的温家宝总理:

我们是八十年代转业到中石油东方公司(河北涿州) 的失业军队转业干部。2000年企业改制,先是一刀切退养(男45岁,女40岁以上),后又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失业(有近50%被迫买断工龄),从此便无缘分享改革开放的成果,生活水平不升反降。党中央十分关心重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分别于2002年和2003年下发了《关于认真解决部份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通知》人发[2002]82号和中办发[2003]29号以及“国人部发[2004]55号”文件。五年过去了,我们失业军转干部至今没有得到一分钱的生活困难补助?(已退休的企业军转干部2005年发了生活困难补助)为什么中央政策在我们这里至今得不到认真落实?

我们曾先后多次给公司,河北省劳动社会保障厅,总政信访局等有关部门写信反映情况,不是推诿就是毫无音信。公司多次以“河北省没有失业军转干部的相关政策”为由,推诿不予办理。(我们居住在单位基地管理处,远离城镇,档案由单位托管,和全体失业职工一样,2005年企业通过劳务派遣给我们安排了半日制312元/月的再就业环卫岗位)。国人部发[2004]55号”文件明确指出“中办发[2003]29号和人发[2002]82号文件原则适用于 2000年12月31日以前转业到企业的生活困难的军转干部,包括在岗、下岗、失业(解除劳动关系)和退休等企业军转干部”。为何我们失业军转干部至今没有任何生活困难补助?难道每月312元的再就业工资不困难吗?为什么中石油东方公司年产值过百亿的国有企业,对中央的解困政策却迟迟不予认真落实?这公平吗?合理吗?和谐吗?

尊敬的温总理, 我们知道您为国家大事日夜操劳,工作很忙,在多次信访无果的情况下,万般无奈,才不得不打搅您。望您在百忙之中过问一下我们的事情,使其能尽早得以解决。让我们也能分享一点改革开放的成果,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

中石油东方公司部份失业军转干部

苏新华 电话:02268306707

附件三:

我们是河南省周口市沉丘县的退伍兵,在退伍之后被分到不同的单位,在2005年10月,河南省施行乡镇机构改革,我们县里就利用这次机会把我们这些无钱无权的退伍兵清退。在我们这些退伍兵长期单位不让上班的情况下,临时通知参加考试,有的是在晚上十点通知,明天7点30分参加公务员考试。到时不到场的按自动放弃处理。

可是长期不让上岗,别人总不能在家等着你的通知呀,要出去打工养家养自己呀。所以我们这些退伍兵过的和乞丐差不多,而且我们一等就是十几年呀,就这样我们也没有怨言,下岗就下岗了,按省里的文件 退伍兵下岗:1、分流;2、病退;3、是清退临时工,每个月发基本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可是我们待遇是发你几个月的失业金。少的三个月,多的84年的老志愿兵才领了12个月。每个月280元。交了10年的企业养老保险金,我们都是在乡镇局,怎么交的企业保险?

带着这些问题我们向县里反应,可是得到的回答是你们活该。我们根据《河南省城镇退伍兵安置》实施细则和中央2005(23)号文件向县里要我们的补偿金,但是县里不给。我们也不是说一定要按文件说的补那么多,我们只是要求能给我们一定的补偿,好让我们给家里留点看病应急的钱,可是县里说一分也没有,所以我们就到北京反应问题。

可是我们得到的却是推脱敷衍和威胁。今年11月14日,我们准备再次到北京反应问题。结果县里得到了消息,就把我们抓回来,拘留了  说我们扰乱治安。我们一没有打标语,二没喊口号,怎么扰乱治安了?还威胁我们再去北京就劳教,可是我们大家说好了就是劳教,我们也要去。因为我们没法活了。

河南省周口市 沉丘县 张勇 13949986405

附件四:

我们是经组织分配到烟台各县、市、区的万余名企业军转干部,都是中国共产党党员。党的17大的召开是全党全国的大喜事,我们无比欢欣鼓舞,祝17大胜利召开!

? 今天给主席团写这封信,主要是想反映一下我们的心声,也是全国企业军转干部的共同呼唤。我们认为,全国近百万被组织分配到企业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国家干部身份被置换为企业职工身份、转业后享受地方相应职级的政治经济待遇的承诺被取消,是在改革中国家人事部、解放军总政治部等主管部门工作上的失职与严重误导所造成的。以“企业改制”为由,剥夺了近百万由组织分配到企业工作的军转干部的法定身份和政治经济待遇,使绝大多数军转干部沦为弱势、困难群体以及所谓的“不稳定群体”,实际上是向改革的旗帜泼脏水,是往党和政府脸上抹黑,间接地起到了瓦解部队、毁我长城的作用。

?军队转业干部本是一个统一的整体,现在被无端分成三六九等,执行不同的政策,而且待遇差距甚大,是不公平、不和谐的根源。贬低被组织分配到企业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的社会价值,从连、排职到师、团职干部统统按普通企业职工的身份办理退休,在退休待遇上与其他军转干部相差数倍,是对在企业工作的军转干部人身权利的侵害。同是军队转业干部,但在落实军转政策上实行双重甚至多重标准,有悖法律和政策面前人人平等的理念。军龄、职务、贡献相同,就因为转业的时间、分配的去向不同,其待遇就有天壤之别,违背了按劳取酬的社会主义分配原则。军人付出劳动所生产的国防公有产品全国人民普遍受益,对所有退役军官的补偿理应由国家承担,在国有企业普遍改制以后,再推给退役军官所在企业承担,对改制后的企业来说是不现实的。

? 十几年来,企业军转干部一直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奔走呼号,由信访到人员上访,由个体上访到群体上访,由在本省市上访到千里迢迢进京上访,一直发展到数省市的军转干部联名状告国家人事部的行政不作为和行政乱作为。应该说企业军转干部自愿行动起来的、持续十多年之久的维权行动,有理、有据。这一行动震惊全国,影响了整个社会。但国家有关部门却以 “怕攀比”为由,就是不予解决。

? 众所周知,军队是一个特殊的武装集团,这个武装集团所担负的使命及其所具有的特殊性就在于军人流的是血、牺牲的是生命,为的是大家,是国家。巩固的国防关乎着中华民族的安危。由于军人所具有的这一特殊性,因此,在现役军官退役后,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就其转业后的“身份”和“待遇”问题在政策上做出了承诺,并由全国人大专门在《宪法》、《国防法》、《兵役法》、《军官法》、《军官转业安置法》等相关条文予以确立,基本原则和基本精神是军队转业干部是党和国家干部队伍的组成部份,军队干部转业后应享受地方相应职务干部的政治、经济待遇及退休待遇。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年复一年下文重申这些规定和承诺,至今我们没有看到有宣布上述文件废止的文件和法律,更没有看到与改革相适应的调整配套政策与新法规出台替代。按明明确确的文件和法律规定落实,何来 “攀比”之说?要求政府兑现我们转业时的承诺怎么能是“攀比”?如果长期听信个别政府官员凭空想像出来的所谓“怕攀比”的误导,而不去落实当初的承诺和法律法规,又将党和政府的诚信、法律的尊严放在何处?

? 据我们了解,群众攀比的是所谓“高薪养廉”的非正常做法,攀比的是以侵吞国有资产或官商勾结等非法手段一夜暴富的所谓“民营企业家”,攀比的是每年拿几十万、甚至几百万的垄断国企老板,攀比的是动辄贪污受贿几十万、几百万、几千万、甚至上亿元的贪官污吏。人民群众对企业军转干部要求落实军转政策不仅没有攀比,反而抱以同情、理解和支持。

?也有的说,企业军转干部要求落实“一个身份、两个待遇”是想和公务员攀比。企业军转干部争取与其他军转干部一样享受落实同一个军转安置政策的权利,又怎么能是和国家公务员“攀比”呢?本来是人家应该得到的而不去落实,反而给人家扣上想攀比的大帽子,天下哪有这样的道理?

?一些人还振振有词:解困是对企业军转干部的 “特殊政策”、“特殊关怀”,要把它作为“长效机制”。我们承认,在国企改革中,我们中的大部份同志下岗了、失业了,单位发不出工资了。在我们生活处于极端困难的关键时刻,党和政府聆听了广大军转干部的呼声,出台了“解困”文件,解决了许多同志的燃眉之急。这说明有关部门看到了工作中的失误,采取了些补救措施。显然,“解困”只是解决企业军转干部暂时困难的权宜之计,而不能把它作为长效机制。如果以 “解困”代替军转政策的全面落实,这就是无视国家法律的存在,是有法不依的典型。解决企业军转干部的问题,不是靠要求军转干部“正确对待”和对他们实施打压所能奏效的,最根本的还是要靠各级政府严肃维法、践行承诺,使所有的军转干部都能享受到同一个军转政策的阳光。这也是党的16大以来,我党大力倡导“建设和谐社会”、“落实科学发展观”、“改革的成果要让全体人民共享”的应有的题中之义。这是关系到维护党和政府的威信,关系到稳定军心、民心,关系到国家长治久安的大问题。对企业军转干部的问题久拖不决,是有些同志国防观念和强军意识的衰退,将“解困”作为“长效机制”,将成为社会不和谐的持久隐患。

?中国人民解放军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坚强柱石。没有一个人民的军队,便没有人民的一切。我们将一生中最美好的时光和最具活力的青春年华奉献给了伟大的国防事业,转业后又为改革作出了奉献和个人利益的牺牲。在改革开放取得了巨大成就的今天,我们却“因为企业改制了”,而成了当今社会上的困难群体,需要长期靠政府和社会的解困、救助来维持生活,使我们感到无比的困惑。我们热爱党,热爱祖国,希望我们的国家长治久安,健康发展。向上级机关直至中央提出我们的意见和建议,这正是我们对党对国家对人民负责任的态度,同时也是在履行一个公民、一个共产党员应尽的义务,但却被某些人认为是“不稳定因素”,对我们实行各种不同形式的打压和监控,这是对我们人生品格的否定,是对我们莫大的侮辱,是我们至死都不能接受的!

?现实使我们深深地感受到:由于长期的和平生活,一些人的国防观念渐渐淡薄了,好像“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国防建设就不那么重要了。将军队转业干部中占绝大多数的企业军转干部打入另册,被边缘化,使他们由部队的精英变成了社会上的弱势群体、困难群体以至所谓的“不稳定”群体,这就是一个活生生的实例。企业军转干部不能享受同一个军转安置政策,是对我们这部份人的歧视。也许我们这几十万人的事,在全国来说算不上是什么大事,但这种错误观念、态度和感情任其发展,就很危险,军队和国防建设将会受到严重影响。

? 我们请求按照胡锦涛总书记说的“安置军队干部工作,既要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中央文件,又要在实践中不断研究新情况、新问题,自觉维护中央政策的权威和严肃性,不得以任何理由打折扣、搞变通。”、“重复上访,问题仍然得不到解决,究属何原因?是不符合党的政策规定,还是我们的官僚主义?能否做点具体分析,关心群众疾苦是具体的,必须狠抓落实”的指示,从维护退役军官的合法权益和坚持并完善军转安置政策、制度的角度,从稳定现役军官思想、巩固国防和我军现代化建设的高度,妥善处理好企业军转干部问题。尽快走出误区,结束长期上访的恶性循环局面。

?????? 烟台市万余名企业军转干部

附件五:

乔延兵等三名企业军转干部

起诉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暴力殴打、阻碍军转干部上访

???

原告:曲世涛 男 55岁 汉族 军队转业干部 原烟台市百大集团职工? 住烟台市桃花街29-8号 电话:0535-6615382

周来生 男 47岁 汉族 军队转业干部 原烟台市化工物资交易市场干部 住烟台市大海阳路74号附20-6号 电话:0535-6257797

乔延兵 男 39岁 汉族 军队转业干部 原烟台市东方电子职工? 住烟台市上夼西路附131-6-3号电话:0535-6568393

被告: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 法定代表人:雷兴华,烟台市芝罘区市府街78号

诉讼请求:

1、依法撤销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公(芝)决字[2005]第149、148、147号和烟公芝集不字第01、02、03号的错误决定。

2、请依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1999年6月2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 1999年6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41号发布施行)第六条(二)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人民警察法》第20条、21条、22条之(四)、(五)、(八)、(十一)、(十二)款,追究公安机关知法违法、执法犯法、侵犯原告(军转干部)人身权利的法律责任。

3、判处被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人身、经济和精神等损失。

事实和理由:

2005年3月30日晚7时左右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伙同烟台市公安局以违反社团管理规定为由,将曲世涛、周来生、乔延兵三同志非法传唤到烟台市公安局所属的望海宾馆。烟台市公安局警官胡成豪、王健、张明辉在传唤周来生时没有穿警服,没出示证件,轿车没有任何公安标志,他们乘周来生晚上买饭回家走到楼下没有任何防备时,两名警察突然从黑车里冲出,在没有主动出示警察证件、传唤证的情况下,从背后强行将周来生拖入车内。这种非法的传唤手段和程序,也是造成周来生很快发病,两次差点死亡的重要原因。

在烟台市公安局望海宾馆,对三名军转干部分别进行了24小时非人道的连续审讯、逼供、诱供,在审讯中烟台市公安局的干警们,三班倒,连夜轮番突击审问,他们采取诱供、逼供等非法手段,不许三名军转干部睡觉,造成两人发病(曲世涛、周来生),周来生两次差点死亡,经烟台山医院120急救中心(急救中心的抢救病历、发票都在是市公安局请他们在法庭出示)抢救幸免遇难。周来生刚被抢救过来后,公安人员就接着审问,逼其在他们编写好的询问笔录上签字,周来生将张明辉编写的笔录当场撕毁(警察当时录了像,请拿到法厅作证)发病期间,周来生多次哀求王健、张明辉警官,尽快送其去医院检查治疗,都被他们无情拒绝,他们的答覆是:“你死不了”,抢救的病历也不给看,也不告诉你得了什么病,两次差点死亡,直到现在都不知道真正病因。人的基本权利都被践踏。

曲世涛发病后,吸了氧,又被警察推倒在地板上,在没有暖气的情况下,在地上躺了8个多小时。

乔延兵两次被非法拘留,多次被烟台市以党员先进性教育为藉口非法拘禁,限制人身和通行自由,累计达90余天。芝罘公安分局第二次拘留(2005年9月7-22日)的处罚决定书和乔延兵对拘留处罚不服,于9月7日向烟台市公安局提出的行政复议至今没有交给其本人,这是严重的知法违法、执法违法行为。

在审问中张警官说:我们公安局别的没有就是有人,24小时不讲,在传唤你24小时。我们不知道犯了什么罪?也不知道要交待什么?

这样逼供、诱供得到的笔录是没有任何法律效力的,我们也予以否认。芝罘公安分局于3月31日晚约7时宣布对曲世涛、周来生、乔延兵三同志行政拘留15天的治安处罚(附件4)。处罚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列》第二十四条第六项:“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规定,未经注册登记以社会团体的名义进行活动”,但事实是,我们从来没有以烟台市军转干部维权中心这一未经注册的社会团体的名义进行过任何活动。芝罘公安分局用这条法律来处罚,是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的。是捏造事实,乱用法律。

我们是下岗失业军转干部,依据中央82、29号文件精神以及省市有关军转干部解困政策,要求上岗解困、落实政策。烟台市委市政府根据中央的安排,统一部署制定了“关于集中处理部份企业军转干部问题第一阶段工作实施方案”,根据该方案、各项解困政策应于2004年10月20以前落实到位,“三拖欠”和边清边欠问题要一个不漏地解决,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投保率要保持100%,下岗失业军转干部本人有上岗要求和能力的,再就业率要达到100%等。周永康在讲话中也要求,全国各地党委政府在解决“三拖欠”等重点难点问题上攻坚克难,力争在较短时间内把这个问题基本解决好,并规定12月上旬要做到一个不漏地解决好“三拖欠”问题和边清边欠问题,要千方百计地帮助下岗失业有再就业能力的企业军转干部尽快实现再就业,各省(区、市)要在12月25日前,将这方面的工作报告联席会议办公室,中央要在第三次电视、电话会议上,对各省的情况进行讲评。而烟台市向上级报告却是:“2004年12月,在全省率先召开了企业军转干部问题工作第一阶段讲评暨思想政治工作会议.提前实现了中央和省要求的解困资金到位率,“三拖欠”清欠率,人员补贴兑现率,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率,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参保率6个100%.”而事实是没有落实!

我们受全国各类维权活动的启发,特别是农妇熊德明为讨回丈夫打工的工钱,在温家宝总理的关怀下,讨回了工钱。熊德明成为全国十大新闻人物。农民工维权中心迅速在全国形成。我们也萌发了依法申请成立烟台市军转干部维权中心依法维护自己权力的设想,并到烟台市行政审批中心民政部门窗口进行谘询,在他们的指导下又到烟台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谘询,在他们的指导下,我们按照《烟台市民政局社会团体成立登记》(烟台市行政审批中心印制)的程序,于2005年1月25日,向军转干部的主管部门烟台市人事局,递交了以筹备委员会的名义起草的,关于成立烟台市军转干部维权中心的书面申请材料(附件1)。烟台市人事局企业军转干部办公室的朱建勇主任接到申请和《烟台市民政局社会团体成立登记》看后,当时表示此申请完全符合法定程序,在法律方面没有任何问题,我们向领导汇报尽快给予答覆。之后我们多次前去索要书面批复,朱建勇表示成立维权中心没有必要,军转干部的合法权益由我们帮助维护。我们当即表示,根据周永康的讲话精神和烟台市(关于集中处理部份企业军转干部问题第一阶段工作实施方案)规定的时限都已经超过,但始终没有给我们说法,更谈不上落实政策,这本身就是侵权,现在却说帮助我们维权,请问我们的“三拖欠”何时才能补发?我们没有饭吃何时才能上岗解困,朱建勇当时说,这个事情得慢慢来。这样的答覆已经快1年了,为说明我们申请成立维权中心的必要性,我们于2月19日向烟台市委市政府提出了六个问题请求给予答覆(附件2)。为了得到娘家人的同情、理解与支持,此材料抄送烟台市警备区。但我们提出的申请和问题一直没有得到批复和答覆,这是不是烟台市政府人事局不作为?是不是违法?我们的困难和问题也一直没有得到解决。“两会”闭幕后我们受到很大的鼓舞,为认真学习两会精神和配合党员先进性教育,有的同志提出我们这些平时没人管、没人问、没活干的军转干部能否以烟台市军转干部维权中心筹委会的名义,申请于4月5日清明节在烈士陵园集会悼念革命先烈、进行党员先进性教育,顺便邀请烟台市人事局军转办、上级党员先进性教育督导组参加指导,藉此增加我们与烟台市人事局军转办(稳定办)的沟通和理解,以求得政策的尽快落实。于是我们于3月24日就此事向烟台市公安局提出谘询申请,当时烟台市公安局治安大队姜诺大队长说:筹委会不具备法人资格,不能以筹委会的名义提交申请,可以以负责人的名义申请。我们学习了《集会游行示威法》当场改为由曲世涛同志为集会负责人向烟台市公安局递交了集会申请。之后烟台市公安局通知曲世涛,该申请集会的范围不跨区,你们应该向芝罘公安分局提交集会申请。我们于2005年3月28日,以曲世涛同志为负责人,丛培凯、于海军为协助人的名义,向芝罘公安分局递交了“关于清明节集会悼念西炮台烈士陵园革命先烈的申请”(附件3)。我们只是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以筹备委员会的名义提出过成立烟台市军转干部维权中心的申请,从未以烟台市军转干部维权中心的名义递交过任何材料、开展过任何活动。难道说我们依法提出两份申请也违法吗?政府主管部门认为不妥可以不批准,我们无话可说,公安机关在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情况下给我们治安处罚,是不是违法办案?芝罘公安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四条第6项“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规定,未经注册登记以社会团体的名义进行活动”的条款,给予三名军转干部拘留处罚 。但事实是,我们从来没有以“烟台市军转干部维权中心”这一未经注册登记的社会团体的名义,进行过任何活动。你们以这一条款进行的处罚是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149、148、147号还说:我们? 申请清明节“游行示威”到西炮台祭扫烈士墓,请你们认真看看申请书,我们申请的是集会悼念烈士,不是游行示威,请你们不要颠倒黑白啊!烟台市还是不是法制社会?这是典型的政治迫害!

公安机关也清楚他们是违法传唤、审问、拘留,在传唤、讯问、拘留等执法过程中多次违反了《人民警察法》第20条、21条、22条之(四)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人犯;(五)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八)违法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十一)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十二)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

??? 在拘留期间烟台市稳定办丛龙国主任、常青主任2次带三名被拘军转干部原单位领导和原单位主管部门领导,去拘留所探望,让我们提出需要解决的困难和问题,并跟我们达成君子协议,说给我们解决困难和问题,你们以后也不要维权上访了。在我们出拘留所的前一天,烟台市公安局衣祖龙政委又去拘留所,让我们写出有哪些困难和问题需要烟台市政府解决,不管是合理的还是不合理的都可以写出来,由烟台市公安局转交市政府给予解决。可是,时至今日已有半年多了,我们数十次走访、信访烟台市(稳定办),他们都答覆:在研究、协调,材料都整理好了就等领导开会研究批准等等等等。《国家信访条例》规定信访事项要在60日内办结并书面答覆信访人,可是烟台市(稳定办)对我们的信访事项半年多不给任何书面答覆,违反了《国家信访条例》的规定,他们却说烟台市稳定办是临时机构,不受《国家信访条列》约束,这是烟台市的又一创举。烟台市政府对信访工作推诿、拖延、不作为;是造成不稳定和烟台市军转干部不断进京上访的根本原因!而烟台市对待上访的军转干部,不是按照中央的政策和指示精神,进行耐心细致的说服教育工作,热心的帮助他们落实政策、解决困难。而是多次动用公安机器违法传唤、审讯、拘留军转干部,还以党员先进性教育为藉口,非法拘禁军转干部乔延兵90多天。

综上所述,公(芝)决字[2005]第149、148、147号和烟公芝集不字第01、02、03号决定,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依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人民法院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给予公正的判决。

附件六:

湖南军官退役安置制度与企业军转干部的维权情况调查

一、军官退役安置制度,是对军官提供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日臻完善和社会保障格局的形成,我国的军官退役安置制度已是一个相当规范和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制度。具有如下特征:

(一)依法办事,有法可依。

军官退役安置制度有明确的法律条文和具体的政策规定。这些法律、法规的明确条文确定了政府、社会和退役军官之间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等关系,为各方有法可依,依法办事提供了依据。如《现役军官法》第七章“军官退出现役”的条文,就为军官退出现役的条件与安置方式等作出了规定。关于军官退役后安置管理的具体办法,不仅在《兵役法》、《国防法》中有明确条文作出规定,而且还有国务院、中央军委制定的一系列军转安置法规及其规范性文件作出了规定。

(二)实施主体是国家。

国家在军官退役安置制度的实施过程中,始终发挥主导作用。无论是提供工作岗位并负责安排工作与职务,还是各项优待政策的实施,都是由政府采取相应的组织保障和经济保障。如《兵役法》第39条规定,“军官退出现役后,由国家妥善安置。”《国防法》第61条规定,“国家妥善安置退出现役的军人,为转业军人提供必要的职业培训,保障离休、退休军人的生活福利待遇。”“县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安置转业军人,根据其在军队的职务等级、贡献和专长安排工作。”

(三)服务对象是全体退役军官。

军官退役安置制度在调节退役军官同国家及社会的利益关系时,任何一位退役军官都不会排除在制度之外,都应依据其服役年限,职衔高低依法有序进行。条件相同的,处于平等地位,享有平等的保障机会,获取一样的保障待遇。

(四)保障内容具有优待性。

军官退役安置制度,从经济角度来说,是调节其利益的一种制度安排,其核心是要保障被安置对像有可靠的经济收入。由于军官在从军期间,承担著作战及其他急、难、险、重任务,作出了常人难以做到的贡献,需要国家从社会保障的角度给予补偿,所以对退役军官的社会保障不是失业保障,而是从业保障和养老保障;不是保障退役军官最低生存的需要,而是要保障退役军官的经济收入略高于或相当于当地国家行政机关相对应职务等级干部的平均收入。如:1《现役军官法》第49条规定“军官退出现役后,采取转业由政府安排工作和职务,或者由政府协助就业、发给退役金的方式安置。”根据《现役军官法》的规定,军官退役后多数是转业安置。对转业安置的优待政策有二:一是由政府安排工作与职务;二是由政府协助就业,同时发给退役金实施经济补偿。2中央厅发[1983]26号文件规定“复转干部均为国家干部,……,他们的政治和生活待遇,应同当地干部一视同仁,符合离休、退休条件的,按国家干部的有关规定办理。”3国发[1982]24号、国发[1983]173号、国发[1984]139号、中办发[1985]44号以及在企业深化改革时期出台的中发[1998]7号文件先后规定:“师团职转业干部职务不能相应安排的,分别享受当地市(地)、县级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4中发[1998]7号文件还规定“军队转业干部享受与其原军队职务等级相对应的地方同职级干部的医疗待遇。”和“军队转业干部退休时,……,按照与其原军队职务等级相对应的地方干部职务等级办理退休手续,享受相应待遇。”

(五)军官退役安置制度的功能是稳定军心,巩固国防。

军官退役安置制度作为一项社会保障制度,也是国防和军队建设的重要制度之一。首先妥善安置退役军官,可以稳定军心。对于多数军官来说,军队生活毕竟只是人生旅途中的一个阶段,甚至是一小段,这就决定了他们不得不考虑退役后的出路及归宿。当看到战友们退役后得到妥善安置时,就会解除其在服役时的后顾之忧,全身心地投入到国防建设中,反之当无法确定自己退役后的去向,需要随时为安置问题而操心时,自然就很难安心在军队服役;其次妥善安置退役军官所起到的示范作用,能使军队更好的吸引保留人材,从而确保兵员质量,改善兵员结构;第三妥善安置退役军官有利于推进现代化军事制度的变更。总之,妥善安置退役军官,在稳定军队的同时,也就稳定了社会,巩固了国家政权。

二、企业军转干部遭受不公平的对待,导致心理上的不平衡

国家在实施经济体制改革以来,企业军转干部蒙受如下一些不公平的对待。

(一)国有企业在转换经营机制和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过程中,有的破产拍卖,有的改组重建,原来意义上的国有企业不复存在,国家分配到企业工作的军转干部从此成了下岗失业者。改革是政府行为,政府应支付改革成本,对非本人原因下岗失业的企业军转干部,政府应按照《现役军官法》第49条的规定重新“安排工作与职务”或者“协助就业,发给退役金”。2001年以后转业的军队干部是这样做的。对由政府协助就业的自主择业者,都发给退役金以实施经济补偿,其退役金的标准还不得低于与其原军队职务等级相对应的国家行政机关干部职务等级的退休金。可是目前对非本人原因下岗失业的企业军转干部却不能这样做,硬要把改革成本由企业军转干部自己来承担,这是对待企业军转干部不公平之一。

(二)中央厅发[1983]26号文件规定的“复转干部……符合离休、退休条件的,按国家干部的有关规定办理。”企业军转干部中符合离休条件的,已经按国家干部的有关规定,办理了离休手续,享受了离休待遇。对于同一个文件规定的政策,企业军转干部中符合退休条件的,却不能按国家干部的有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享受相应待遇。这?是对待企业军转干部不公平之二。

(三)中发[1998]7号文件关于军转干部退休政策的规定和师团职转业干部享受当地市(地)、县级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的规定,分配在党政机关的军转干部都在享受,为什么这些政策不能在企业军转干部身上得到落实。这是对待企业军转干部不公平之三。

总之,在退役军官中造成上述厚此薄彼的不合理现象,实在太不应该了。公平性与广泛性是社会保障制度最为明显的特性。企业军转干部同是退役军官,却不能一视同仁,依法享受退役军官应当享受的待遇,太不公平!不平则鸣,当前企业军转干部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拖着衰老多病的身躯,踏上艰辛的旅途,赴省城,上北京,回娘家,找政府,讨公道,求说法,都是不得己而为之,都是有关政府不依法、依规办事造成的。

三、人事部的《答覆口径》将会引发企业军转干部新一轮的维权浪潮

2006年7月12日,人事部以临时内设机构“企业军转干部问题工作小组”的名义,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的大印、文号为企转组[2006]1号文件印发了一个《答覆口径》。人事部用这种不伦不类的公文格式,看似有“创新”,实乃古今所罕见,但却无法解脱对此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中发[1998]7号文件关于军转干部退休政策的规定,是国务院、中央军委根据《现役军官法》的授权条款作出的,若对条文本身的含义及其适用范围需要作出进一步明确界限的解释,按照《国家立法法》第10条的规定,仍应由国务院,中央军委按法定程序作出。人事部拱出来代劳是一种超越职权的违法行为。何况《答覆口径》所做的解释,又是如此的荒唐。

首先《答覆口径》认定7号文件关于军转干部退休政策的规定,对1998年以前转业的军队干部不适用。这种解释既不符合文件本身的规定,也没有法律依据。7号文件在这一政策中的军队转业干部,对转业时间没有作出规定,即在转业时间上是不分先后的,自然涵盖1998年以前转业的军队干部。同时7号文件关于军转干部退休政策的规定是沿用中央厅发[1983]26号文件中同类规定作出的新的特别规定。根据《国家立法法》第83条的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法规、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规定与旧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规定。”所以,7号文件关于军转干部退休政策的规定,自然适用于1998年以前转业的军队干部,这就是法律上的依据。

其次《答覆口径》认定7号文件关于军转干部退休政策的规定,不适用于企业军转干部的解释,也是不能成立的。中发[1998]7号文件是在国家干部人事制度和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出台的文件,文件中关于军转干部退休政策的规定,理所当然的适用于企业军转干部。

第三《答覆口径》说:“企业军转干部要求比照党政机关公务员办理退休手续,享受相应待遇,是没有政策依据的。”更是无稽之谈。7号文件明确规定:“军队转业干部退休时……按照与其原军队职务等级相应的地方干部职务等级办理退休手续,享受相应待遇。”根据国发[1985]135号文件的规定,目前军队职务等级只与国家行政机关干部的职务等级存在相对应的关系。企业军转干部退休时,要求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干部办理退休手续,享受相应待遇,7号文件的上述政策规定,就是最好的政策依据。

由此可见《答覆口径》的出台充分表明人事部在处理企业军转干部的诉求时,公然有法不依,完全失去了法治理念。如此荒唐的《答覆口径》能不引发企业军转干部掀起新一轮维权浪潮吗?

四、企业军转干部进行的行政起诉,是维护“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形象的实际行动

《宪法》第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以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中华人民共国的伟大形象之一。《答覆口径》是人事部针对部份企业军转干部这一特定对象的诉求,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企业军转干部认为人事部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联合起来,结成共同诉讼主体或诉讼集团,向法院共同起诉人事部,谋求通过诉讼活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既是《行政诉讼法》赋予的权利,也是《宪法》和法律允许的形式。当前有的政府职能部门不依法行政,可是法院也不认真履行自己肩负的“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和社会秩序”的重任,对企业军转干部的行政起诉,却不按《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办理。2006年7月12日,广西2000多名企业军转干部组成诉讼集团,向最高人民法院起诉国家人事部,这可算是一桩在全国范围内具有重大影响、非常复杂的行政集团诉讼案。2006年10月8日,诉讼代表到最高人民法院查询对诉状的处理结果,受到一位女法官的接待。诉讼代表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6条关于“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的规定,要求最高人民法院进行一审立案,这位女法官却顾左右而言他,竟搬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若干意见》的规定,解释说:“你们这桩集团诉讼案,既未经一审判决,也未经二审裁决,怎么能直接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立案呢?”真是岂有此理!?2006年12月18日湖南益阳市1167名企业军转干部组成共同诉讼主体,向最高人民法院起诉国家人事部,两个多月过去了,你不问,他不理,遭到了同样厄运。难道“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为了装潢广告写进《宪法》的吗?难道《行政诉讼法》也是专做普法教材用的吗?2005年12月22日,湖南文萃报第1388期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的话报导说:“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让法官不再惧怕得罪政府’,虽说离‘真不怕’尚有距离,但毕竟向‘不怕’迈进了一大步”。上述报导时间已过去一年有余,最高人民法院应当拿出勇气来,自己带个头,向“不怕”再迈进一大步,依法管辖本案第一审,立即受理立案,让全国几十万企业军转干部充当原告,派出诉讼代表,依法有序的与人事部的张柏林部长对簿公堂,面对法律,讨公道,求说法,使“让法官不再惧怕得罪政府”不只是说说而已。这样做,既维护了法律的尊严,也维护了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形象,更重要的是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共同办了一件实事。

湖南企业军转干部

附件七:

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何时落实?

在纪念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80周年之际,党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部份退役人员有关政策的意见》。按照《意见》精神,中央有关部门已形成“六个文件”。党中央“6.21”进行了部署,提出“文件早出台比晚出台好”。随后,《新华社》又于7月22日播发电文,明确指出:“这是党中央、国务院审时度势、统揽全局的一项重大决策”,要求从2007年8月1日起执行。该文是十六大以来,第一次提出“继续贯彻落实部份企业军转干部有关政策”,因此,她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也是我们十多年来的诉求和企盼,使我们不胜感激。

两个多月过去了,其它相关文件已先后出台,唯有“落实部份企业军转干部有关政策”至今未见分晓,这里是否有什么“隐情”,我们不得而知。但从有关方面获得的情况分析,是否有按中办发[2003]29号文件的框架,采取“普调+倾斜+补助”的模式。我们希望这个分析是错的,如果是这个方案,还不是穿新鞋走老路老调重谈吗?这种雷声大、雨点小,岂不是拿党的重大决策当儿戏,我们万万不能接受。我们理由有三:

第一,“继续贯彻落实部份企业军转干部有关政策”,顾名思义,应指国家的法规、《条例》和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历来制定的一贯政策,而不是29号文件,这个文件明确是“解困”,与落实政策两者不能相题并论。

剥夺企业军转干部合法权益和相关的政治、经济待遇,是上届政府违法行政的结果。这是政府行为,本届政府应予纠错。社保部刘永富付部长在答记者问时,已坦率承认,这是社保部门工作中的一大失误,并表示深深的道歉。1993年7月5日以劳办法[1993]78号转发深圳市《关于企业取消干部工人身份界限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诺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向全国推广深圳市取消企业干部编制,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当时,没有将建国创业的一批已退休的老干部和老科技人员区分开来,而是全部按一般工人处理。十多年来,机关、事业调整养老金与在职人员同步、同等挂钩,而企业中原有同类人员调整养老金与工人同步、同等挂钩,导致当今这类人员的养老金待遇差额达到三倍以上。

第二、十届人大五次会议2007年3月13日举行记者招待会,社保部刘副部长在答记者问时已明确界定:“机关、事业和企业退休人员,同属社会成员,退休后理应享受同等待遇,这样才能体现社会主义的公平正义”。这个界定符合《军官法》第三条:“军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组成部份”的属性,在部队是军官,转业到地方是国家工作人员。

刘永富付部长面对国内外记者宣称:用一年时间,重点解决企业退休老干部、政调企老干部、老科技、老模范、老军转干等“五老”的养老金与当地机关、事业同类人员的平均标准。

刘付部长答记者问,代表我国政府向世界作了承诺,这与党中央、国务院审时度势、统揽全局作出的重大决策精神是一致的。我们相信,这个承诺能够应该一定兑现。

第三、军队是特殊群体,属高危职业岗位,是保卫祖国的钢铁长城,随时都有牺牲的可能。我们是建国初期战争年代参军的,在“文革”后的1978年大裁军100万,第二批转业的,当时中央决定,这一批军转干部全部安置到企业,连事业单位也一个不准进,这是有中央文件可查的。军队转业安置历来是一个政策,从来没有“双重”标准,只是根据工作需要分配去向不同,不存在政治、经济待遇不同。既然是上届政府工作失误搞错了,本届政府已经认识到这个问题,就应理所当然的去纠错。我们几十年为国家创造的价值早已上缴给国家,这笔资金应由国家财政承担,既不存在“老子吃儿子”的,也不存在任何攀比,谁攀比谁就去当兵,体验一下战争和剿匪、抢险,享受享受供给制待遇。

党的十七大即将召开,愿十七大的阳光能普照到我们这些不久将自然消失的老人!

芜湖市解放战争后期和抗美援朝战争时期参军的企业军转退休干部

二00七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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