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的这部《海外反腐败法》(又译《海外反贿赂法》,简称FCPA)颁布于1977年。美国司法部的网站上有这部法律颁布的详细经过和该法律的内容。据称,它是在尼克松因水门事件去职之后,在公众的强烈要求之下,对非法政治捐献和洗钱活动进行调查之后所产生的一个副产品。这部法律惩罚的对象是:为了获得或者保持生意,而向外国政府官员、政治家或者供职于外国政府控制的机构中的人员行贿的美国公司或者个人。
该法的出台对美国的商业模式产生了巨大影响,一些向外国官员行贿的美国企业受到了相应的刑事和民事制裁。1998年修正案又再将FCPA的适用对象扩展到了外国公司和个人,其中规定,外国公司和个人无论直接还是通过其代理人促成贿赂款项的支付行为在美国境内发生,都要受到美国司法的管辖。另外美国的母公司要为其在海外的子公司向外国政府官员行贿的行为负责。具备美国国籍、居民资格的个人如果受雇于这些海外子公司,并代表公司进行行贿,也要受该法的制裁。
如果从狭隘的本国利益出发,认为贿赂外国公职人员不规定为犯罪对本国及本国的公司或个人有益,这样的观点无疑是错误的。该类贿赂犯罪实质上危害着国际公共关系和国际公共利益,而且,随着国际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各国之间在政治、经济、文化、外交等方面的交往不断扩大、加深,其流毒必然殃及本国利益。实际上,正是因为海外行贿猖獗,使大多数企业成本升高、利润缩水、信誉降低,这也是促使美国推行《海外反腐败法》的根本原因,今天对朗讯的处罚,为的也是维护全行业的利益。
直到朗讯因行贿认罚,我们尚未看到中方对“受贿者”如何处理,这难免令人遗憾,但美国司法部处罚在海外行贿的朗讯,却无疑给我们带来一些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