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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渡政府《关于中国流亡者国籍的特别法令》



为在"中国流亡者"国籍问题上重建法的正义,特制定本《特别法令》。


一、本《特别法令》中所使用的"中国流亡者"的概念专指下列人员:

1·中共暴政建政之后,为实现思想自由、创作自由、表达自由、信仰自由的权利而不得不离开中国大陆,流亡海外的人士;

2·中共暴政建政之后,为躲避各种政治迫害而不得不离开中国大陆,流亡海外的人士。

3·出国后,由于不愿再次生活在中共暴政专制之下,或者由于因出国期间从事的任何合法活动回国后可能遭受中共暴政政治迫害等原因,而滞留国外的人士。

二、中共官僚集团用国家恐怖主义暴力建立和维护的一党专制的制度,完全违背"主权在民"原则,彻底剥夺人民的政治选择权;中国现在的政治制度实质上是国家权力的中共官僚集团私有制,这是一种根本违背现代法的精神的政治专制。因此,以宪法为核心,包括国籍法在内的全部中共暴政的法律体系,都是中共官僚集团专制特权政治意志的法律形式的体现,都属于违背人权原则的专制恶法的范畴。按照现代法律精神,专制恶法应当废止;同专制恶法进行抗争是符合法的正义原则的行为;专制恶法不具有合法性,专制恶法的强制力是国家恐怖主义性质的非法暴力。

三、中国人为实现各种精神自由的权利,或者为躲避各种政治迫害而不得不离开祖国,流亡海外这种现象,是中共暴政摧残基本人权罪行的罪证之一。流亡海外也是不愿作中共暴政政治奴隶的中国人追求自由,反抗中共暴政专制,同中共暴政进行政治决裂的一种方式。追求自由,反抗专制符合现代法的精神,是人的基本权利,应当受到法律的肯定和保护。

四、基于上述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所表述之判断,为保障"中国流亡者"的权利,本《特别法令》确定,凡"中国流亡者"在流亡期间,为应对生存的艰难,或者为行动自由,以及其它合理原因而取得中国以外国家国籍者,在本人自愿情况下,同时自动保有中国国籍。

本《特别法令》根据法的精神和正义原则确认:自愿拥有中国国籍,是中国流亡者不可剥夺的基本人权;中国永远是中国流亡者的祖国。

五、人权原则是人类现代法律精神的核心。中国流亡者自愿拥有中国国籍,是联合国宪章人权原则的一种具体体现。根据国际法优于国内法的普遍法律原则,即使实行单一国籍制的国家,也应当承认中国流亡者同时拥有中国国籍的权利。

六、从本《特别法令》颁布实施之日起,中共专制恶法体系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的相关规定,立即废止。

《中国国策与权力监督会议》二零零八年二月十四日 颁布实施

《中国国策与权力监督会议》议长 袁红冰 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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