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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丰:杨佳是中国宪法内在危机的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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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看来这个案子的处理,是进亦忧退亦忧。无论往左还是往右都是
伦理上的剌猬,无论照官方还是照民间,它都发生榜样效应,这个效
用都要动摇我们生存所必须的伦理奠定其上的那个根。

先说官方立场:

官方强调"以法"审理,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本身就是建立在
反天理上的,人的类存在所必须的正义就在天理里,反天理的原则怎
么能提供出出自天理的正义呢?

天理的最高表达是--"人是一切社会联系的根据和出发点"。

我提醒读者,也提醒共党:我在这里说的是——"人‘是’社会联系
的根据和出发点",请特别注意这个"是"字。凡由"是"联结的都
是不可避免,不能移转的,即"是"只揭示不能移转的关系。你共党
能折磨人,逼着人说违心的话,用酷刑造成屈招,乃至致死,但你却
不能让人变成他物,认人不再是人,不再是自己。

就是说什么力量都不能改变人的本然性质——

本然性质既不能改变,也就不能改变本然性质的表现。所以社会设施
的原则就必须顺应天理,人是天的造物,人的生命就是天理的事实。
人的行为必须顺乎天理,规范人的行为的社会设施所基于的原则就必
须出自天理,也就是符合上述所提命题,因它做为原理就是天理在人
这个物类上的体现。顺天就是服从自然。顺天者昌。意思是人是自然
事实,社会不能设想在自然的命意之外对人做另外的塑造,人是被造
物主造好以后才来到世界的。只有这样的社会,人才可能尽其性,人
尽其性就舒就畅,人尽其性也就是服从了自然,社会就因与自然原理
的一致而井然——这也就是昌。如果社会原则逆乎天理,它是非亡不
可的!

正因为奠定中国社会设施的总原则逆乎天理,就扭曲了人性,天理与
悖乎天理的社会原则处于长久对抗,就必然地酿造出杨佳这种心灵。

所以,杀人的杨佳不但不受谴责,反倒成了英雄。

——英雄:打虎的武松,驱暴的鲁提辖,行侠作义的展照,替天行道
的梁山泊……把杨佳看成英雄者,不限于匹夫,几乎是异口同声——
恰恰是受害者所在地的上海,首先形成了杨佳后援会,从法律、舆
论、经济各方靣施以援手。除了官方中最顽固、最无道的那一部分,
杨佳获得了广泛的同情与热烈的赞佩!杨佳成了明星,当年"学"雷
锋是人造的圈羊事实,现如今做杨佳的粉丝却是发自内心!难道这还
不足以发人深省吗?靣对此情此景,共产党还不应忏悔?还不应感到
无地自容?还不应把邓小平、江泽民、李鹏、陈希同……送上庄严的
国际法庭,接受正义的审判!胡锦涛还不应羞愧到无地自容而焚身自
杀吗?

杨佳的行为和他的行为所引发的社会响所证明的还不正是——奠定中
国现实制度的那个原则的本身就是一个不可克服的內在矛盾吗:《中
国共产党党章》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就是这个内在矛盾,是中
国社会所以陷于"时艰"的根源;而中国社会的危机正是《中华人民
共和国宪法》自身危机的效用;杨佳的怒反映的正是我们中华全族对
这个社会制度的痛恨!并且已到了极点!而对杨佳行为的感叹所表达
的又正是人民再也不能忍受的呼声!人民作出了唾弃共产党的选择!

如果说瓮安事件是中华民族抛弃共产党的全民投票;
杨佳的举动就是中华民族决心摧毁共产绞肉机的个人付诸实施!

杨佳心里的"警察"不是具体的×个个人,而是构成这个社会的特别
符号,这个社会里象征着罪恶、侵犯、残暴、虐待、丧尽天良、仗势
欺人、无恶不为……十目所视,千夫所指的那些人类残渣。这个观念
的"警察",不是杨佳一人所能铸就,而是长久而沉痛的现实铸就在
老百姓的心理的,它就像我们从事物的存在里抽象出——数,那样绝
对准确。我愿意告诉胡锦涛:这叫沉淀,懂吗?再加上杨佳个人心理
形成的特殊历程,就造就了他这种疾恶如仇又有扭曲的心理。当这种
疾恶如仇的诉求不能获得社会设施的呼应时,上升到用自己的牺牲来
驱除罪恶,就被从潜意识呼唤出来成为替天行道的行动。于是乎二千
年前的荆轲在二十一世纪复活了。

正义原本是社会产生的原动力,是社会的支点,社会平台像杠杆臂那
样座落在正义之上,社会诸力量就在平台上表演。都得"战战竞竞,
如履深渊,如履薄冰",稍有懈怠,杠杆就失去平衡。

任何由主义来充做社会伦理始点的企图,不问其愿望的善恶,实际上
都要发生喧宾夺了主,主义必驱除做为社会根基的正义。当国民的道
德诉求不能从社会那里获得认可时,就只有向天理寻求支持。由自己
把自己宗教化成正义的利剑,用生命为代价来替天行道就是再自然不
过的事了。须知共产党横征暴敛,仗恃的不就是手里握有国家公器
吗?这个握有的主要体现就是军警,可军队直接干预国家生活的机会
总是很少,而警察就是这架绞肉机的象征,或者就是绞肉机的本身。
就像通行于全世界的"绿灯行,红灯停",已经就是公共的符号:

中国的警察直接=罪恶=强盗=土匪=伤天害理=千夫所指=人人之所共
愤=天地之所难容=人人的心都时时在讨伐之;人人都想见而珠之!
所以说杨佳所对的并不是警察中的具体个人,而就是这架绞肉机,他
用自己的行为来呼唤:同胞们,用新的热血来砸烂这架绞肉机!

是共产党自己混到这个份上,不是别人把他们"恨"到这个份上的。
什么"敌势力"、"别有用心"、"反革命"、"右派"……这都是
站在他们已遭到普遍的痛恨,这个事实之上并是为了讨伐才设立的师
出之名。这是一种不反观自身是什么东西的片面强加?好像共产党自
己不是社会要素似的,我们要问:共产党做为社会中的客观要素,它
是怎么混到如过街的老鼠人人喊打这个份上的?这才是关键之笔。正
是在人人都痛恨共产党这个已经的事实上,才成立起杨佳的心理。所
以说杨佳是共产主义制度的正宗产品,是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必然之
果,是共产党逆天理的证明和将亡的表现。

共产党逆天是因,杨佳袭警是共产党逆天的结果。

亡共是这个原因自身推进的的最终成果。从本然的行为必然推出的
是——这个政权的失政已到了非结束它不可的时候了!

其实说这个政权失政仍算不上真理命题,因为这个政权从来就没正
过。它还没下生就大逆不道。而非失道,我不是把他们篡国算做它的
下生,而是把这一学说的提出做为它的出生。它还没被提出只做为一
个理式,就是无道的,逆天理的。只是不提出,它便不为害。一提出
就意味着进入实践,一实践必为害。因为仅仅作为一个道理,它就是
个逆天之理。一用之为实际政权的原则就必为非法。

何为法?天就是法!为什么说大自然就是法呢?其实法说的就是这
个——"然"字!"然"的意思是"如此"或"这样"。我们常说"
已然",意思是"已经如此"或"已经这样"了;"未然"——意思
是"还没有如此","本然'——意思是"原本如此","本来就这
样";"自然"——由它"自身的力量或自身的法则如此的","知
其然"——"知道它已经如此"了;"不知其所以然"——"不知道
那事物为什么会这样"……因而说法就是"然"————一切本然如
此、自然如此的事物叫先天合法。成文的"法律"是基于本然或自然
而建立的理性条文,用以规范人的主观能力——让主观能力在运用上
不得超出本然或自然或天然。

可《中国共产党党章》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两个中国的最高
原则都是反自然的,所以我说共产党政权不是失政而是原罪。在一个
原罪的环境里,人丧失了本然地位,找不到出路,又看不到希望,而
杨佳毕竟是低层的凡夫,他高唱着"风萧萧"而走向易水是让人痛心
的!但这个责任不在他,他是一介凡夫,这个责任就在共产党,在邓
小平、江泽民、李鹏、胡锦涛……等匪首身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宪法》的内在矛盾中。

中国政权的失政也是后果,做为道理的"共产"是一个知识上的一个
矛盾,这个知识上的矛盾是政权失政的始因,政权失政又是杨佳踏步
易水的原因。杨佳不是杀这几名警察的,他是站在二十一世纪反观中
华民族的过往,他要斩草除根的是1921-7-1;他要发扬的是98-6-4

杨佳不是报仇而是呼唤!
杨佳案紧紧地衔接在瓮安案尾,可谓相得益彰。

瓮安在前,其表达的乃是全民投票,全民喊出了从共产党手中收回政
权的庄严宣誓。无疑,它是做为完全正义的符号汇涌进中华民族的五
千年灿烂文化,显示了回归人伦的决心。

而杨佳呢,他为个体人树立了榜样,二者的根源都是共产党的残暴与
黑暗,但前者完全符合伦理,而杨佳的行为可能动摇伦理。照共党的
处理,那是火上浇油,为为非作歹的官方罪孽注入动力,从而从反方
向上催动这种行为普遍化,日常化。照民间的立场,将推动以牙还牙
的报复行为上升为观念,化为软势力,成为普遍。亲爱的同胞,就眼
前来说,我们还深陷在共产暴政之下,人身解放的要求占了上峰,杨
佳的行为不仅获得广泛的赞誉,还将被效法,摆脱共产暴政的愿望使
我们看不到这行为对文化的瓦解,对伦理的动摇。可是在共产党垮台
之后呢?

共产党死了,中华民族还在,中华民族还将往下延续,杨佳行为已经
孕育成观念,观念支配人!我们清除这个观念是要更大更大的代价
的!

我们要设法从道理上转化这种冲动为正义的讨代。在下正在思想,但
还没有想到一个两全的辙。

杨佳是兄弟!
共产党是恶狼!
灭豺狼的荆轲应涌向大泽乡!到了大泽去就合法了!大泽乡里尽正
义!
杨佳应当叫陈涉,叫吴广!一叫陈涉,吴广就全合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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