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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政府非法聚敛钱财最新档案

16省挪用中央支农资金逾6亿 用于平衡预算


审计署25日公布黑龙江、吉林、河北、山西等16个省(自治区)2006年中央转移支付支农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调查结果(全文),显示16个省(自治区)有关部门和项目单位共挤占挪用中央支农专项资金6亿多元,其中抽审的50个县2006年共挤占挪用中央支农专项资金1.25亿元,用于平衡预算、弥补行政经费不足和发放补贴等。>>变相增加农民负担

  审计署网站消息,据调查统计,2006年中央财政拨付到16个省(自治区)支农专项资金总计1264亿元,占当年这些省(自治区)中央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总额的46%。据对50个县的抽查,2006年中央财政下达到这些县的支农专项资金总计54亿元,占这50个县当年地方一般预算收入的48%。

  在审计调查中发现,中央支农专项资金总体尚未有效统筹和整合,难以集中财力解决突出问题;项目管理和资金分配层次多、链条长,管理机制不够科学;部分地区存在加重农民负担、损害农民利益的问题。

  审计调查发现,一些主管部门(单位)受部门利益驱动或缺乏责任心,在支农项目实施过程中,仍存在变相增加农民负担、损害农民利益的问题。

  一是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如农村公路、沼气建设、农村安全饮水等)和扶贫等项目的配套资金落实不到位,加重了农民的负担,也使一些乡村形成新的负债。审计抽查发现,50个县中有16个县(市)存在此类问题。如黑龙江省桦川、甘南两县中央补助扶贫项目,地方财政应配套575.84万元,实际上仅省级落实了60.56万元。

  二是挤占挪用支农专项资金,影响政策目标实现。据不完全统计,16个省(自治区)有关部门和项目单位共挤占挪用中央支农专项资金6亿多元,其中抽审的50个县2006年共挤占挪用中央支农专项资金1.25亿元,用于平衡预算、弥补行政经费不足和发放补贴等。

  三是截留、克扣农民补助,乱收费,损害农民利益。审计调查发现,有8个省(自治区)的10个县(市)存在此类问题。如湖北省监利县2005年擅自截留、扣发21.25万户农民的中央专项水稻良种补贴362.62万元,直至2007年7月经审计调查指出后才陆续发放到农民手中。

  审计署发现问题后,已纠正和正在落实整改措施的占应整改资金的93%(其中50个县已纠正90%)。

中央支农专项资金审计调查的16个省(自治区)50个县名单

  河北省:任丘市、丰宁县、昌黎县、张北县

  云南省:禄劝县、洱源县、鲁甸县

  湖北省:仙桃市、天门市、监利县

  黑龙江省:海伦市、尚志市、桦川县、甘南县

  广东省:廉江市、兴宁市、饶平县

  宁夏自治区:同心县、海原县、盐池县

  吉林省:德惠市、前郭县、梨树县

  山东省:沂南县、冠县、新泰市

  山西省:平陆县、五台县、文水县

  江西省:丰城市、南昌县、鄱阳县

  四川省:仁寿县、大竹县、安岳县

  河南省:舞钢市、西华县、固始县

  海南省:五指山市、乐东县、文昌市

  广西自治区:武鸣县、大化县、德保县

  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环县、定西市安定区

  安徽省:太湖县、金寨县、萧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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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公安局变卖嫌犯物证 自称为防盗


安徽省宿松县公安局在2006年破获一起非法用地条钢生产螺纹钢案后,竟将查封的、用以证明嫌犯有罪或无罪的钢坯变卖,获利近35万。更让人费解的时,该公安局给出的解释:为了防止被盗。

  《安徽商报》消息,作为2006年全国质量监督10大打假案件之一,安徽宿松县凉亭轧钢厂非法用地条钢生产螺纹钢案曾引起极大轰动。目前,该案当事人、原凉亭轧钢厂经理吴笃刚已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由检察机关移送当地法院起诉。但吴笃刚称,他惊讶地发现,宿松县公安局已将当年查封的、用以证明嫌犯有罪或无罪的钢坯变卖。

  物证被他们卖了如何证明我是否有罪

  吴笃刚称,从检察院拿到该起诉意见书后,他发现第5页附注内写着:“扣押的赃物经县估价中心估价为34.8779万元,变卖后的现金,现暂存在县公安局经侦大队。”他对此很是疑惑:“宿松县检察院以非法经营罪对我提起公诉,说明我涉嫌犯罪,那么作为证明我有罪或无罪的物证,也就是公安机关查封的钢坯等物品,怎么就被公安机关变卖了呢?”

  吴笃刚还说,有关机关在2006年7月份查封该厂时,没有给厂里任何一个股东开列财产查封清单,自己多次到公安局去要求了解清楚,至今也没有得到查封清单。后来才听说,在2007年的时候,县公安局找到办厂期间看门的吴友义老人,让他在一份清单上签字确认,但这份清单他至今也没见过。

  吴友义7月23日上午说,宿松县公安局经侦大队的警察曾找到他,让他在一份大约有五六页纸的文件上签字,但他根本不认识字,只会写自己的名字,所以这份文件上的具体内容是什么他也不清楚,警察也没有给他任何清单类的东西。

  变卖查封物品主要为防止遭窃

  根据宿松县公安局致宿松县检察院的起诉意见书称,该案立案后,宿松县公安局经侦大队于2006年7月9日、7月25日会同县质量监督局、县检察院侦监科,将该厂的生产设备予以捣毁,并将120.96吨生产原材料地条钢坯封存于宿松县物资再生利用公司、蚕茧丝绸物资回收公司仓库。那么,

  此案经办人——该局经侦大队大队长王屑承认查封的物品确实是经侦大队通过县里的相关公司卖掉了,主要是因为当地人对查封物偷盗事件屡有发生,考虑到地条钢原材料被盗后极其有可能再次流向社会,危害性更大,经侦大队就通过县里的再生资源利用公司,把这批物资卖给了武钢这种正规的钢铁公司。

  而对于当初是否给查封财物的持有人开具清单,王屑表示:“由于他们(股东)当时在逃,就让看门的老头(指吴友义)签了字。”

责任编辑: 郑浩中   转载请注明作者、出处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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