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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永航律师:高智晟公开信使我给胡温补法律课

王永航律师:高智晟的公开信让我思考法轮功问题  Real Player格式Windows Media Player格式加入自由串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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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给朋友2008年9月2日 星期二     节目长度:5分7秒 下载mp3

大连律师王永航今年5月以来多次撰文阐述中共当局以刑法第300条对法轮功学员判刑是明显的法律错误,并且于8月27号在金州区法庭上用这个理论为法轮功学员邱淑晶辩护。由于为法轮功说话王永航的律师证被没收。王永航8月31号向本台讲述了他为法轮功呼吁的缘由和经历。

王永航是辽宁泛舟律师事务所律师。2005年他读到高智晟律师致国家领导人的公开信,开始思考中国的人权现状。而他的妻子于晓艳在1999年之前就修炼法轮功,在中共镇压法轮功之后消沉了一段时间,于2005年也重新开始修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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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遭受了那么惨烈的迫害之后,他们的这种精神动力来源是来自哪里?肯定不会是官方媒体说的那样。如果真是官方媒体,电视、报纸说的那样的话,我说别说你搞了这么多年的揭批斗争,你不搞揭批斗争,花钱让人去炼都不会有人去炼的,这里面一定有不为外人所知的东西。那就要去了解一下嘛,了解一下就知道是怎么回事了。

从那以后,王永航非常支持妻子的信仰以及身边的法轮功学员。于晓艳在复旦大学攻读医学博士,今年4月30日早上7点,于晓艳在医学院宿舍洗漱时被徐汇区警察带走,被刑事拘留15天,理由是她可能张贴了几张写有“法轮大法好”的小纸条,以及从她的住处搜查出有关信仰“真、善、忍”的书籍和影音资料。王永航赴上海徐汇区看守所要求放人未果,因此在海外大纪元网站上发表文章题为“胡温补节法律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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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我去了上海最后交涉,也很难找到具有决定权的人,见不上面,迫不得已我在网上发表了一封公开信,给国家领导人的公开信,要求他们正视我所提出的法律问题。也就是说,所有的法轮功信仰者,这九年以来以利用邪教破坏法律实施罪拘留起诉逮捕判刑入狱的情形,所有的案件都是错案,要求它们立即改正。15天后,他们把我妻子刑事拘留改成了行政拘留,然后就放出来了。

不久之后,当局趁5月份年检的机会没收了王永航的律师证,没有给出任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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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走了之后,正常一周的时间就是盖印之后就给我们返回来。但我的他们就没有给我返回,而且一点理由也没有,没跟我讲你怎么怎么回事,也没有跟你讲清楚解聘你的职业啊,或者给你吊销了还是怎么样,没有任何一个理由,甚至连口头的理由都没有。

在8 月27号为邱淑晶辩护之前,王永航还曾经代理过两个法轮功学员的案件。但是都没有机会上庭辩护。第一次是给大连企业家王春燕辩护,法庭以王永航没有提前三天向法庭登记递交手续为借口据绝他上庭。第二次是为一名法轮功学员代理上诉,但是法院根本没有开庭审判。王永航说,真正能够在法庭上完整阐述他的观点的唯一机会就是八月二十七日在金州区法院。
王永航确信,当局以刑法第三百条的罪名抓捕,起诉,判刑的所有监狱里的法轮功信仰者,九年来所有的案件都是错案。他连续发表多篇文章阐述他的观点,希望当局纠正错误,释放法轮功信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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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写了这么多的文章,我相信司法当局应该是看到了,因为如果他看不到,他不可能把我律师证没收掉对不对呀?那么看到了不去改变,还是让这么明显的错误一直持续的发生,那作为我就要持续的呼吁。

王永航说,希望司法权力者能够认识到这种错误的严重性,能够认认到这种错误的荒唐性,能够对中国法律有一点最起码的尊敬,否则的话将会成为一个笑柄。

以上新闻由希望之声国际广播电台记者秦越,俞珊采访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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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律师王永航为胡、温补节法律课

【大纪元5月6日讯】关于法轮功涉及的法律问题,近九年来,这个政权不容许法轮功信仰者自己说话(讲真相),也不容许律师为他们说话(做无罪辩护)。作为律师,我多次努力想表达出我的观点,都告失败。现在我自己面临紧急问题,不得不通过海外网站发出声音。

公安抓了一个人张三,理由是他涉嫌杀人。公安侦查完毕后移送检察院,检察院公诉后法院判决杀人罪成立,并定罪量刑,胜利结案,各自分工领赏。但是,公检法这些“正义的维护神”不约而同的、有意或无意的忽略了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所谓被张三杀害的那个人事实上却从来没有在这个世界上存在过。这样的事情荒唐吧?是荒唐!但这样荒唐的悲剧近九年来几乎每天都在中国上演着,那就是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罪”为由抓捕、起诉、审判、定罪、关押法轮功信仰者。

一、刑法第三百条的立法背景与目的。

九十年代的中国大陆“法治”呼声较高,1997年对刑法修订的时候增加了第三百条,以惩处“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行为,目的是扫清“法治”障碍,保证在任何一部法律、行政法规实施过程中免于受到基于信仰关系的对抗。比如婚姻法制定后,如有信仰团体认为一夫一妻制违背其信仰,以某种形式阻止婚姻法的实施,那么,其行为可能构成本罪名。

需要说明的是,破坏国家法律(狭义)、行政法规的“实施”,不是一般的违反法律。例如交通法禁止酒后驾车,有一个叫“酒鬼俱乐部”的组织,为了反抗这一规定,组织成员以某种形式阻碍、破坏交通法的实施,其行为可能构成本罪名。但是,如果一个人仅仅是酒后驾车了,而主观上没有破坏交通法实施的故意,自然不会构成本罪名。

二、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罪”对待法轮功信仰者的极度荒唐性。

刑法学上讲犯罪构成四要素也称四要件,即犯罪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缺一不可。“主体”是指一个人,有无刑事承担能力,何种身份;“客体”是指行为人(主体)破坏了什么东西,如伤害罪侵犯了人的生命健康权,盗窃罪侵犯了财产权。“主观方面”是指行为人(对于破坏什么东西)在主观上是故意还是过失。“客观方面”是指造成了什么样的社会危害,程度多重,后果多大。

但是,二位治下的政权现在关押的所有法轮功信仰者,不管他们做过什么、说过什么,对他们中任何一个人,您找不到他破坏了那一部“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 (或其中一条、一部份),不信您让您的法学家智囊们去核实一下。

“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罪”用在法轮功信仰者身上,既然“犯罪客体”都不存在,那么“主观方面”:对破坏哪部“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 是否故意;以及“客观方面”:造成了什么后果,更无从谈起。也就是说,这条罪名用在法轮功信仰者身上,四个要素本来缺一不可,现在竟然缺了三个。

当然,您可能会把眼光放在这个罪名的前半部份“利用邪教组织”这顶帽子上,这恰恰也是99年有人看好这个罪名,并以之对待法轮功信仰者的原因。但是二位想一想,开着坦克杀人与利用酷刑杀人,如无其它特殊情节,不都是杀人罪么!所以,这个帽子并不是这条罪名的关键,不影响我以上的结论。更何况,我坚定的认为,正教与邪教的区分、争论,是信仰领域的问题,一种信仰是不是邪教,不应该是由法律界定的,不是任何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立法机关说了算的。

三、课后作业:立即停止用“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罪”对待法轮功信仰者。以上内容不多,但道理讲清楚了。眼下二位最要紧的是立即停止用“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罪”对待法轮功信仰者,立即释放所有以该罪名为由关押的法轮功信仰者,并对所有被迫害者(或其家属,因为有被迫害致死的)进行国家赔偿。至于以劳教的方式关押的其他法轮功信仰者,劳教制度本身就是违反宪法、立法法、行政处罚法的,如何处理,无须多讲。

之所以这么着急且不自量力的草草为二位讲课,是有私心的:您的警察于2008年4月30日非法关押了我的妻子于晓艳,她是复旦大学医学院在读博士,一个学业、工作、人品都还不错的人。

我的课讲的不好,但讲总比不讲好。

二零零八年五月三日
草民王永航 于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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