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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竞相强奸幼女 地点在此

浙江临海人大代表向初中小女生买处
 
2009-04-17 11:15 稿件来源:法制周报-e法网

贵州多名公务员嫖宿幼女,地点就在司法局宿舍(资料图片)。

  ■先有临海市气象局原副局长“买处”获刑 ■后有该市一人大代表“重蹈覆辙”受审

  记者/冯伟祥

  贵州习水县5名公职人员嫖宿未成年少女案令全国震惊之际,浙江临海市一名有人大代表头衔的商人王宗兴也因涉嫌嫖宿幼女,4月10日上午在当地法院受审。

  不久前,临海市气象局原副局长池全胜“买处”案已经审结,池因嫖宿幼女罪被判刑6年半。

  由于这两个人身份的特殊性,案发后在当地一度引起震动。

  池全胜、王宗兴两人嫖宿幼女,是基于徐某某、张某某等人的介绍而促成。同样令人震惊的是,事发时,“拉皮条”的徐某某、张某某等人都还是在校初中女学生,均为未成年人。

  气象局副局长“买处”

  现年42岁的池全胜,在案发前是一名中共党员,担任临海市气象局副局长的职务。

  2008年10月26日上午,池全胜接到电话,对方称有处女,问要不要。池全胜表示愿意,在电话中达成协议。当即,池全胜迫不及待地去一家商务酒店开了一个房间,一个女孩将一名叫豆豆的小姑娘送上门来。

  简单交代几句后,那个女孩子离开了房间。此时,房间里只剩下池全胜和豆豆两人。突然,豆豆“扑通”一声跪在地上乞求:“叔叔,我还是一个学生,只有13岁,你放我回去吧。”

  见豆豆不愿意,池摆了摆手。当豆豆离开房间下楼后,被刚才介绍卖淫的徐某某等人发现。徐某某等人立即将她拉到通道上软硬兼施。随后,又打来电话:“她年纪小不懂事,您多包涵,刚才我和她说好了,她说自己愿意,马上再过来。”此时,经不住诱惑的池全胜,竟然又同意了。随后,豆豆第二次走进房间,欲火难耐的池全胜在明知她不满14周岁的情况下,与其发生了性关系。

  事后,池全胜支付了3500元钱。

  2008年11月26日,临海警方根据群众举报捣毁了一个卖淫窝点。东窗事发的池全胜被抓获归案,当天因涉嫌嫖宿幼女罪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经过审查,临海市检察院向临海市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池全胜犯嫖宿幼女罪。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池全胜明知豆豆是幼女而嫖宿,其行为已构成嫖宿幼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池全胜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遂依法作出判决,以嫖宿幼女罪判处被告人池全胜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一审判决作出后,池全胜服判,没有提出上诉。

  出事前是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副组长

  记者在《临海市气象局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五年规划》(自2004年起至2008年分三个阶段进行)看到,规划提出“建立干部经常性学法制度,不断增强干部的法制理论水平。各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增强学法、用法的自觉性,成为广大职工学法的表率。”临海市气象局成立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领导小组,池全胜是副组长。

  案发后,浙江省气象局十分重视,局党组专门就此向全省各地气象局发出浙气党发(2009)2号文《关于临海市气象局池全胜案件有关问题的通报》,意在以池全胜案件为警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做到警钟长鸣,从严要求,洁身自好。

  “人大代表”商人涉嫌嫖宿幼女受审

  与池全胜相比,同样因为嫖宿幼女的王宗兴也是一位特殊人物。

  现年53岁的王宗兴,有关法律文书表明其职业是“经商”,但他是临海市第十四届人大代表。

  根据公诉机关指控,2008年8月间,王宗兴经人介绍与徐某某认识并嫖宿。此后,王宗兴多次要求徐某某介绍同学供其嫖宿。2008年11月8日下午,王宗兴经某校学生徐某某、张某某、林某某等人的介绍,将幼女苗苗带至临海市古城街道一个宾馆的房间内嫖宿,后付给人民币300元。

  2009年1月13日,王宗兴被公安机关抓获。

  因为王宗兴是人大代表,临海市公安局按照法律程序报经临海市人大常委会许可后,立即对王宗兴予以刑事拘留。

  警方侦查终结后,以王宗兴涉嫌嫖宿幼女罪,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

  3月13日,临海市检察院向临海市法院提起公诉,认为被告人王宗兴应知苗苗是幼女而嫖宿,应当以嫖宿幼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拉皮条”者是不满16周岁的初中女生

  案发时,受害幼女豆豆、苗苗是当地两所不同中学的初一学生,均未满14周岁。

  而不遗余力地充当“拉皮条”角色的徐某某、张某某等人,当时都是临海市某校初三女学生,均未满16周岁。

  随着调查的深入,一个由未成年人徐某某、张某某等人组成的介绍卖淫团伙浮出水面:一伙初三女生引诱、胁迫低年级女生与社会成年男子发生性关系,即所谓“卖处”,从中获利。

  据交代,她们在物色对象时,重点把那些不怎么爱学习、贪玩,又喜欢花钱的低年级女生作为目标。在确定目标以后,先逐渐接近对方结交成为朋友,再通过物质诱惑引她们上钩“卖处”。一旦有人抗拒,则采取威胁、恐吓甚至殴打等手段逼其就范。至案发止,已有数名青春靓丽的女中学生卷入“卖处”暗流之中。已查明的徐某某、张某某、王某某、林某等五名初三女生,有组织,有分工,有的负责联系嫖客,有的负责收钱,有的负责寻找诱骗对象。

  据悉,在这起荒唐的系列卖淫案中,组织并参与卖淫的女中学生共有5人,先后与3名男子发生性关系,其中有2名男子(即池全胜、王宗兴)与未满14周岁的女生发生性关系。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介绍卖淫罪系一般犯罪主体,必须年满16周岁才能追究刑事责任,因此,依法不追究徐某某、张某某等人的刑事责任,只能“另案处理”。(因涉及未成年人,文中当事人为化名)(稿源:浙江工人日报)

海外网友评论:

倍可亲(backchina.com) 强烈要求修改刑法!
像这样的狗官仅判刑六年半?他在监狱里和其他类似罪犯共同切磋本领,差不多是念完了本科和研究生的年头。出狱肯定会重犯!(这样短的刑期,连傻瓜都会干性犯罪,不干才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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倍可亲(backchina.com) 可笑。难道中国的法院也不懂法律。

刑法解释: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奸淫幼女罪定义、量刑】

  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解释】本条是关于强奸罪、奸淫幼女罪的处刑规定。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的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本罪的犯罪主体一般是男子,教唆、帮助男子强奸妇女的女子,也可以成为强奸罪的共犯。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这种行为具有以下特征:1.必须是违背了妇女的真实意愿。判断与妇女发生性关系是否违背妇女的意志,要结合性关系发生的时间、周围环境、妇女的性格、体质等各种因素进行综合分析,不能将妇女抗拒作为违背其意愿的惟一要件。对于有的被害妇女由于害怕等原因而不敢反抗、失去反抗能力的,也应认定是违背了妇女的真实意愿。同无责任能力的妇女(如呆傻妇女或精神病患者)发生性关系的,由于这些妇女无法正常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因此无论其是否“同意”,均构成强奸妇女罪。2.行为人必须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这里所说的“暴力”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直接对被害妇女施以殴打等危害妇女人身安全和人身自由,使妇女不能抗拒的手段;“胁迫”手段,是指犯罪分子对被害妇女施以威胁、恫吓,进行精神上的强制,以迫使妇女就范,不敢抗拒的手段。如以杀害被害人、加害被害人的亲属相威胁的;以揭发被害人的隐私相威胁的;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及妇女孤立无援的环境相胁迫的等等。“其他手段”,是指犯罪分子使用暴力、胁迫以外的使被害妇女不知抗拒、无法抗拒的手段。如假冒为妇女治病而进行奸淫的;利用妇女患病、熟睡之机进行奸淫的;将妇女灌醉、麻醉后进行奸淫的等等。本条第一款对强奸罪及犯强奸罪不属于情节严重的应如何处罚作了规定。依照本款规定,对于犯强奸罪不属于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条第二款对奸淫幼女罪及其处罚作了规定。奸淫幼女罪,是指与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构成本罪应具有以下几个要件:1.被害人必须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2.必须具有奸淫幼女的行为。不论行为采用什么手段,也不论幼女是否同意,只要与幼女发生了性的行为,就构成本罪。依照本款的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此外,本法第三百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嫖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因此,对嫖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应当依照该条定罪处罚。

  另外,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就审理强奸案件有关问题进行过解释:“对于已年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对于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本条第三款规定了对犯强奸罪、奸淫幼女罪情节严重的应如何处罚。对于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严重的,本款共列了五项情形,即:(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这里所说的“轮奸”,是指两个以上的男子在同一犯罪活动中,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对同一妇女或幼女进行强奸或者奸淫的行为;(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这里所说的“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是指因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导致被害人性器官严重损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伤害,甚至死亡的。犯强奸罪、奸淫幼女罪,只要具有上述所列五种情形之一的,就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况,依法应当予以严惩,依照本款规定,属于上述情况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关于审理强奸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中,“对于行为人既实施了强奸妇女行为又实施了奸淫幼女行为的”,规定“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以强奸罪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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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怜的孩子

倍可亲(backchina.com) 可怜的孩子尚不知性为何物,就过早有性生活。日后成人必影响婚后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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倍可亲(backchina.com) 人才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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倍可亲(backchina.com) 中国的法院何尝不懂法律,只因为他们根本没有独立的审判权,一切都是听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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倍可亲(backchina.com) 刑不上大夫,tmd,狗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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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就叫中国特色,真希望五毛党和他们主子的女儿

倍可亲(backchina.com) 也有幸得到这些狗官的宠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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倍可亲(backchina.com) 改革开放搞活30年,社会风气腐化至此程度!
五星红旗高高飘扬,光天化日下奸淫掳掠烧杀抢。
奸——强奸幼女;
淫——包养外室,嫖娼;
掳掠——侵吞国有资产(全民财产);
烧(扫)——强行拆迁;
杀——城管打人;警察打人;派出所、拘留所成为意外死亡场所;
抢——金融诈欺。
“和谐社会”,歌舞升平,忍看CCTV日日表演,怒向党国高官声声讨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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倍可亲(backchina.com) 狗官 penis should be chopped off.

责任编辑: 于飞  来源:法制周报 转载请注明作者、出处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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