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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娇案:当局将“巴东”进行到底 他们无罪了!

巴东的党政纪处理——是将“巴东”进行到底

朱明勇 (京城律师)

这是我所担心的事情之一,之前我一直没敢提示要纪检监察尽快结案,我怕提醒了他们。早在第一批律师介入时,我期望纪检监察能够在公安机关没采取强制措施之前双规他们,等待侦查,以防止串供。结果我的担心终于发生了。纪检监察抢先一步究竟是为了什么?

好了,既然处理结果都出来了,也就是说他们没有涉及刑事犯罪。那么公安机关也就不应该追究他们了。可是对他们的问题既然已经清楚,那么邓玉娇的案子不也就清楚了吗,还需要监视居住吗,要杀要剐提着刀上来不就完了。

我们看看这个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04年2月18日) 第三十三条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追究的,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和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这个案件仅仅是在侦查阶段,还没有任何生效判决、裁定和决定,巴东依据什么抢先处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办案原则是如果案件先由纪检监察调查,在党纪调查中发现涉及刑事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如果是司法机关正在办理的刑事案件,一般要等到有了生效的结果之后,再依据法律文书所定的事实处理。即便是案情已经清楚,达到了党政纪处理的标准,先处理的前提是,党政纪处理的同时,还要移交司法机关。可我们的巴东,一个治安拘留就OK了。治安拘留是行政处罚,不是司法处理。

还请各位注意,巴东今日,又再次将“推坐”演绎成了“推搡”。极富人文的巴东啊,唐朝著名的苦吟派大诗人贾岛,琢磨“推”或是“敲”,骑着驴闯进了韩愈的仪仗队里,才成名词“推敲”,而你们,短短几天,却发现了“按倒”、“推坐”、“推搡”之间的奥妙。实在佩服、佩服!

“按倒”,涉嫌强奸(重罪),“推坐”,涉嫌侮辱、猥亵(轻罪),“推搡”,涉嫌违反治安处罚(无罪)。

好了,他们无罪了,我无语了。可我的无语将会变成全民的惊诧:巴东,你真的要将“巴东”进行到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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