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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和尚政教合一 江西化成寺贪污至少几百万

—原标题:2006年江西化成寺圣观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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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化成寺位于江西宜春市,释戒全法师任该寺住持,圣观法师,自2006年1月20日起任该寺监院。该市佛教协会会长妙安和副秘书长刘英海等长期向该寺索要财物,并安排亲属担任该寺财会、出纳和执事等职务,造成该寺帐目混乱(如妙安安排担任该寺出纳的圣新法师于7月携款潜逃)。尤其是2003年以来,妙安和刘英海等以扩建化成寺为由,征用土地并出售,所得400多万元;而除补偿款100多万元外,余款下落不明。圣观出任该寺监院后,整顿寺院财务:清查帐目、公开财务并要求聘请会计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但该要求被市民族宗教事务局(以下简称“宗教局”)拒绝。

      2006年3月17日,市宗教局对化成寺下达《关于解除对释戒全化成寺住持职务聘任的通知》(宜民宗字【2006】07号),宣布“因管理权限变更”解除释戒全法师化成寺住持职务并不再备案。3月27日,该寺委托律师致函市宗教局,声称该局越权,应撤销该违法行政行为。3月29日,化成寺收到宗教局下达的宜民宗决字【2006】第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文件宣布撤销圣观法师在该寺的监院职务。3月31日,化成寺应该文件要求向该市佛教协会递交按该文件要求的处理汇报:该寺认为该处罚决定“理由不真实,是非颠倒,适用法律错误,是宗教局当权者营私舞弊行为败露后,滥用职权、打击报复之作。”并决定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由于行政决定在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该寺于3月29日撤销圣观监院后经过民主决议,再次推举并任命圣观为该寺监院。由于百名居士申诉,市宗教局收回第7号文件;4月12日,该市佛协向释戒全颁发化成寺住持聘任状。8月19日,该宗教局负责人来寺,要圣观法师自动离寺,否则将采取强制措施。8月 23日,该局局长与被迫从南昌赶来的戒全法师来寺:该局局长根据一份无抬头、无落款的文件(该文件声称“圣观法师与三名女居士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要求戒全宣读并命圣观离寺。8月24日,该市统战部、宗教局、公安局和佛协联合执法,将圣观强制逐出寺庙。圣观认为:由于他整顿化成寺财务,使得有关部门不仅无法从该寺获取非法利益,而且过去腐败的事情会曝光。这是导致其被撤销职务逐出化成寺的原因。[1]

      上诉争端未借助任何诉讼方式来解决。该事件争议首先是化成寺与市宗教局之间的争议,即宗教事务行政管理与寺院宗教自治之间的冲突。该冲突表现为:宗教教职的聘任问题,究竟是属于教务自治范围,还是须由行政管理的公共事务?具体而言:谁享有聘任或解聘宗教教职人员的权利?我们必须在前一争议的框架下观察圣观与市宗教局间的争议:即宗教局的行为是否越权?宗教局解除圣观宗教教职的程序,是否侵犯圣观担任教职的权利?

     《宗教事务条例》第27条第1款规定:“宗教教职人员经宗教团体认定,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可以从事宗教教务活动。”第28条规定:“宗教教职人员担任或者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经本宗教的宗教团体同意后,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单从第28条无法判断 “备案”是否具备赋予宗教团体批准宗教教职任职行为合法性的功能,但第27条第1款证明:不备案就不能获得宗教教职人员资格,不能从事宗教教务活动。因此,至宗教局履行申请“备案”程序的义务,成为获得宗教教职资格及从事宗教教务活动资格的充分条件。同时,《全国汉传佛教寺院管理办法》第1条规定:“寺院在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行政领导下,由僧人管理;在教内,寺院受佛教协会的领导。”“宗教局的行政领导”与“佛协的教内领导”范围不清界线难明。该事件中宗教局下达行政通知接连解除戒全和圣观教职,正是以认定-备案程序和“行政领导”为制度依靠。

      然而,根据该办法第3条第1款,[2]和《全国汉传佛教寺院住持任职退职的规定》第3、5条,[3]可知任命住持的程序应是:本地或上级佛协主持——本寺僧众民主商议推举——省级佛协审核——宗教局备案;免除住持的程序应是:上级佛协核实免职——省级佛协审核——宗教局备案。根据该办法第3条第3款和第5 款,[4]住持应按照丛林请职制度和协商原则任免监院执事职务。免除监院的程序应是:住持召集寺务会议——寺务会议讨论决定。可见,上述佛教教职任免程序制度是佛教内部宗教制度的一部分,由佛教自主决定,属于其自治范围。

      在本事件中,宜春市宗教局实施了三项行为:先后两次以颁发行政文件的方式解除化成寺住持和监院职务;在第二项行为受到该寺合法抵制后,强制住持以宣读无效文件的方式解除圣观监院职务。上述三项行政行为涉及到三个当事人:宗教局;化成寺(第二项行为设定该寺在规定时间撤销圣观职务并上报该市佛协的义务);戒全住持和圣观监院。宗教局并不享有决定宗教教职人员的职权,因此实施三项行政行为属于越权干预;寺院作为第二项行政行为的直接相对人,其自主决定教职担任者的自治权被侵犯;(戒全作为第一项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与)圣观作为第二项和第三项行政行为的相对人,其担任教职的权利被侵犯。

      尽管该市佛教协会在该问题上沉默无为,而且参与强制驱逐圣观的执法行为。但值得指出的是,化成寺针对宗教局的前两项行政行为的反应:对宗教局第7号文件而委托律师致函该局,声称该局行政行为越权,要求该局撤销该行政行为;对宗教局第1号行政处罚决定,以本宗教内部程序制度维持圣观监院职务。化成寺实施的这两项行为与宗教局上述两种行政行为针锋相对,争夺焦点在于宗教教职任免权:即任免宗教教职属于行政(管理)权,还是属于宗教自治?若是前者成立,就构成“ 以政统教”的局面,导致宗教附属于政府;若是后者正当,自然是奉行“政教分立”原则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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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1] 该案案情根据以下文件整理:1、《关于解除对释戒全化成寺住持职务聘任的通知》(宜民宗字【2006】07号)。2、“关于宜春市民族宗教事务局【2006】第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处理汇报”(化成寺,2006年3月31日)。3、“致江西省宜春市民族宗教事务局的律师函”,(化成寺,代理律师:黄雪涛,2006年3月27日)。

[2] 《全国汉传佛教寺院管理办法》第3条第1款:“寺院住持,须根据选贤任能原则,由当地或上级佛教协会主持,经本寺两序大众民主协商推举礼请之;凡全国重点寺院,同时报中国佛教协会备案。住持每届任期三年,连选可连任;年老体弱不能主持寺务、领众熏修者,亦可创造条件提前退居。除特殊情况外,住持一般不宜兼任。住持在任期限内如道风严重不正或重大失职,经上一级佛教协会核实后予以免职;免除全国重点寺院住持职务,须报中国佛教协会审批。任免寺院住持,均须报相应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3]《全国汉传佛教寺院住持任职退职的规定》第3条第1款:“寺院住持的产生必须贯彻民主协商、选贤任能的原则。寺院住持,由当地或上级佛教协会主持协调,经本寺前任住持及两序大众协商推举,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佛教协会(以下简称省佛教协会)审核同意后礼请之。”第5条:“免除寺院住持职务,须经省佛教协会审核同意。免除全国重点寺院及国内外有重大影响的寺院的住持职务,由省佛教协会征求中国佛教协会意见后免除。”

[4]《全国汉传佛教寺院管理办法》第3条第3款:“僧团序职如首座、西堂、后堂、堂主等班首,列职如监院、知客、维那、僧值等执事由住持按照丛林请职制度和协商原则,定期任命、晋升序职人员,任免列职人员。”第5款:“住持对外代表本寺,对内综理寺务。班首、执事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发扬六和精神,实行民主集中,管理寺院各方面工作。凡重大问题(包括撤免错误严重或极不称职的班首、执事职务),由住持召集班首和主要执事及有关负责人员举行寺务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本文为作者在2007年12月重庆“宗教与法治”学术研讨会上的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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