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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巧巧告宋祖德官司二审胜诉 哭诉我不是二奶

14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金巧巧诉宋祖德、刘信达侵犯名誉权纠纷案做出了终审判决,败诉一方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并判决宋祖德、刘信达二人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胜诉方金巧巧20万元。

 

金巧巧

15日凌晨,金巧巧更新个人博客,题目是《我又赢了,但我却哭了》,她在博客中写道:我又赢了!当审判长当庭宣判时,坐在庭上的我百感交集!法律的公正给了我清白!而当我回到家里以后,我又哭了。我妈看到我哭了,劝慰我说,赢了是好事儿,不哭了。但实话实说,这次是喜极而泣。而当中也掺杂了太多委屈和无奈……

据了解,2008年11月27日,宋祖德在其个人博客上,刊载博文《中国首富黄光裕曾栽倒在金巧巧的石榴裙下!》等,文章迅速被多家网站和个人博客转载。对此,金巧巧提出了状诉声称,文章对自己造成极大伤害,要求宋祖德和博文撰写者刘信达赔偿100万元,并于2009年12月18日,北京朝阳法院一审判决演员金巧巧状告宋祖德、刘信达侵害其名誉权一案胜诉,被告宋祖德、刘信达立即停止侵害原告金巧巧名誉权的行为,被告宋祖德立即删除其在新浪、搜狐、网易三个网站上个人博客中的两篇文章,精神损害抚慰金由宋祖德、刘信达两人各赔偿10万元。

在本次二审之中,法院认定刘信达撰写了涉案文章是虚构事实性质,并同意他人任意刊载或转载的行为,以及认定宋祖德在其多个博客上同时刊载或转载涉案文章的行为,对金巧巧构成诽谤和侮辱,均侵害了金巧巧的名誉权是正确的,据此,并维持一审判决。基于宋祖德、刘信达两人所提出的上诉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对其上诉请求,法院明确表示不予支持。

媒体评论人鸿水在博客上发表文章称:金巧巧是娱乐圈的“带头大姐”,为娱乐明星大打名誉官司开了一个好头。鸿水说:“名人明星在名誉受到损害的时候,一定要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身的权益,而不是有理的成为孙子,胡说八道的成为大爷。还能因此成名,这太可怕。宋xx刘xx的某些言论一再得逞,就是他们认定太多艺人有污点,而且,太多艺人宁可被侮辱也不反抗,可见很多人的法律意识过于单薄。而金巧巧为了证明自己的清白,用了三年的时间,其精力、财力也耗费巨大,尽管如此,金巧巧还是做了娱乐圈离的“带头大姐”,终于连续两次赢得了官司。这无疑洗刷了金巧巧只会炒作的罪名。”

责任编辑: 刘诗雨   转载请注明作者、出处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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