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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十一起实施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10月1号起实施。有法律界人士指出,这部法律中有关“国家秘密”的界定仍有待进一步的司法解释。下面是自由亚洲电台记者杨家岱的采访报道。


长期以来,中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最受国际社会诟病之处,是其有关国家秘密的界定过于随意、过于宽泛、过于模糊。新华社说,新修订的保守国家秘密法,增加了确定国家秘密事项的标准,规定: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那些“与国家安全和利益”无关或者有着间接关联的一般事项,不能被确定为国家秘密。北京律师彭剑表示,对于所谓国家政治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外延和内涵,仍需作进一步的司法解释;比如说,对于所谓“维稳敏感案件”,律师要不要保密?彭律师说:

“这样的新规定还是能体现出法治的进步。另外一个方面特别有争议的就是哪些信息泄露会危害国家的政治安全。这方面是比较模糊的,难以确定的,还需要权威的国家机关做进一步的解释。举个例子,经常有些司法机关把维稳案件或者是维稳敏感案件作为一个常用术语在使用。维稳是否涉及到国家的政治安全,这个问题现在没有一个权威的机关予以确认。我特别想呼吁一下有关机关对什么样的信息是会危害政治安全,比如说什么是政治安全,这个外延和内涵我认为需要一个更加明确的定义。我们律师也会经常接触到所谓的维稳敏感案件,我们是不是对维稳敏感案件都要予以保密?”

美国俄克拉荷马中部大学西太平洋研究所所长李小兵教授也表示,政治领域的所谓国家秘密,有一些界限模糊的灰色地带。他说,在这方面做出明确界定,有利于公正司法程序的展开:

“很多人都定了这个罪。这个定的罪很多都是根据政治需要、看政治后果、对外影响,(是)没有法律可依。现在是个好事,就是有法律了,可能以后具体法律程序会相对比较健全。”

李教授认为,新保密法应当看作是对保守国家秘密的从严要求:

“这个法律的实行是法律改革的一部分,同时也是一个进步的标志。当然从法律推出的目的看,是加强对国家档案还有政府资料的管理,不光是中央的,包括地方各级都要以法律来作为一个依据加强对资料的管理。过去出事儿以后再来办,现在从中央到地方开始加强管理,这可能以后不光是听到消息的人要判罪,就是给他消息的政府官员可能会受到牵连。对档案管理不严、有偏差的这些政府官员恐怕也会受到牵连。”

新保密法还增加了有关保密期限与及时解秘条件的规定;在此之前,一般中国人很少听到过“解密”这个词;只要是秘密,好像就永远是秘密— 这是很成问题的。李教授表示,明确保密期限和解密条件很有必要:

“因为在一些国家,比如在美国,这个很简单,政府档案30年以后给解密;个人档案包括总统、将军的可以根据自己,办图书馆、愿意怎么样都可以。中国不一样,中国档案、法律,还有一些政府资料,主要是对现在政治的影响。如果传出去了会影响政府的威信,就会受到法律的制裁。但是由于这个党这么多年都没有变,所以你30年、40年、几十年前也会给带来负面作用,就是你要是说出过去毛泽东怎么样,或者大跃进,可能还有人觉得这个是政府机密。在美国的话,30年以前的大部分已经公开了、解密了。所以一党专制就有这个问题,它背的包袱太多。”

与国家保密法同时于10月1号付诸实施的还有:行政监察法和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责任编辑: 刘诗雨  来源:rfa 转载请注明作者、出处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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