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 > 政党 > 正文

中国联邦革命党党纲/党章

作者:

前言中国联邦革命党的历史使命在于,继承辛亥革命烈士的英勇精神,宣导、发动、组织、协调和领导当代中国的民主大革命,彻底变革中国人不自由的命运,彻底变革中国人作为共产党官僚集团的政治奴隶的命运。

一,摧毁暴政运用人类理性和良知所允许的一切方式方法,彻底摧毁中共暴政,彻底废止中共的极权专制恶法,创建为实现主权在民原则所必须的宪政民主体制。

二,宪政民主废弃适合封建专制和极权专制的集权 ​​式国家结构,实现人民自治和社会自由。

三,创建联邦废弃适合封建专制和极权专制的集权 ​​式国家结构,为实现人民自治和社会自由,创建联邦中国。

四,主权在民实行“还权于民,还地于民,还财于民”的三大政策,没收全部中共党产和中共贪官污吏用腐败权力攫取的私人财产,归主权在民的国家所有。

五,法律公正建立独立公正的司法体系,确保各个在司法环节的公正性。杜绝贪污腐败。

六,社会公平废止造成社会财富极端两级分化的中共权贵资本市场经济体制,建立以公民权利平等为法治原则的自由经济制度,实现公平竞争下的社会正义,以及建立符合社会正义原则的财富分配机制。

七,审判中共推动建立民主革命胜利后对中共暴政的大审判。

八,实现正义中共官僚集团实施的屠杀人民、政治迫害、文化种族灭绝、大规模酷刑,等反人类罪,以及利用腐败权力攫取人民和社会财富罪,必须受到体现 ​​程序正义的法律审判。对中共暴政罪恶的审判,是中国重建社会正义的前提。

九,福利保障废止中共暴政的官民差别、城乡差别等特权等级制度,建立完善的社会福利保障机制,以实现社会的普遍幸福。

十,绿色家园废止中共暴政以毁灭自然环境为代价的经济发展体制,恢复已遭重创的自然生态平衡,实行符合自然环境保护要求的经济发展模式,重建绿色的中国。

中国联邦革命党党章(草案) 

2012-01-09 执笔者熊焱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中国联邦革命党简称革命党。

第二条:革命党旨在尽快结束中共一党专制,建立联邦宪政之民主中国。

第三条:革命党在中国专制统治被推翻以前,由公开和秘密两部分组成;为安全起见,党的部分组织机构和党员以秘密方式从事革命工作。 第二章党员第三条:凡年满十八岁者,认同革命党纲领,遵行本党章程,可申请加入革命党。 

第四条:申请入党需提出书面申请,由三位党员为其入党介绍人,由一个支部批准。

第五条:除申请加入的公开党员外,革命党成员还以挑选和推选方式吸收成为秘密党员,成员间单线联系,并可用化名。

第六条:除秘密党员外,其他公开党员都隶属于党的一个组织,成员之间不论职位高低,一律平等。

第七条:党员义务如下: 

(一)有依据本党规章选举、被选举及罢免之权利;

(二)在党内会议有发言,提案及表决之权利;

(三)对党的工作有建议和获得资讯之权利,并可独立开展党的工作;

(四)因致力党的工作而遭遇困难、失业,疾病或因从事党的事业而受伤或牺牲的党员,革命党将扶助其党员并抚恤其遗族;

(五)对党组织给予自己的处分有申辩,提出请求,申诉和要求有关组织给以答复的权利。

第八条:党员有退党自由,但必须以书面向其所属的党组织提出。第三章党的组织 

第九条:党的组织结构

(一)党的公开组织组织的决议以多数决定为原则,重大事项需经出席人数三分之二通过。

(二)党的秘密组织将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制定规则。

(三)党的各级公开组织均由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

(四)党的公开组织的各级组织负责人必须定期向中央报告工作。 

第十条:党的组织分中央组织,区域组织和秘密组织三种。 

第四章全党代表大会 

第十一条:全党代表大会为最高权力机关,每五年由中央执行委员会召集一次。必要时经党的中央执行委员会决议,或二分之一以上全党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应召集临时全党代表会议。在特殊情况下,全党代表大会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十二条:全党代表大会代表由以下成员组成:

(一)各省、直辖市、自治区选出之代表;

(二)海外各大地区选出之代表;

(三)上届中央执行委员会委员,正副秘书长;

(四)特殊情况下的某些秘密党员代表。 选举办法另订之。

 第十三条:全党代表大会职权如下:

(一)修改或制定党的纲领和章程;

(二)听取和审查中央执行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或罢免党的各级主管,包括党的主席,副主席,中央执行委员会及中央执行委员。

(四)就涉及全党的重大问题作出决议或决定。

 第五章党的名誉主席主席和副主席

第十四条:革命党中央执行委员会设名誉主席。

第十五条:本党名誉主席由全党代表大会公推之。

第十六条:本党设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主席和副主席由全党代表大会过半数以上代表选出。

第十七条:主席的罢免须经全党代表大会或中央执行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 第六章中央机构 

第十八条:党的中央党部是指主席办公会议,中央执行委员会及其他中央机构。 

第十九条:党主席,副主席,主席办公会议,中央执行委员会每届任期4年。全党代表大会如提前或延后举行,党主席,副主席,主席办公会议及中央委员会的任期相应提前结束或顺延。 

第二十条:在全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中央执行委员会执行全党代表大会决议,领导全党工作。中央执行委员会闭会期间,由名誉主席、主席,副主席,组成主席办公会议,主持全党重大决策及日常工作,名誉主席对重大事务及重大争议有最后裁定权。

第二十一条:中央执行委员会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由党的主席任免,其任期和主席相同。 

第二十二条:中央执行委员会下设若干职能部门,各部门负责人由党的主席任命。

第二十三条:党的秘密组织直接受党的中央机构领导。第七章党的地区组织和海外组织 

第二十四条:党的公开和秘密组织遵照党的纲领和章程,在全国各区域发展党的组织并开展工作。

第二十五条:党的公开和秘密组织遵照党的纲领和章程,在海外各国建立各级基层组织,各级基层机构可比照中央机构设立之。国内党部与海外党部、国内党员与海外党员享有同等权利。

第二十六条:秘密党员接受党中央的直接领导并允许有适当的工作方式。第八章党的纪律 

第二十七条:本党党员及各级组织,在党内对党的纲领,路线,策略,政策及主要干部言行,均可以自由讨论,批评。党员及各级组织不得以见解或意见不同而拒绝服从党的决议,决定或拒绝参加活动。更不得以各种公开对抗的方式分裂党。

第二十八条:下级组织之决议,活动,如违反党章和党的政策,上级组织有权撤销该决议和活动,如下级组织不服,可向中央委员会提出申诉,由中央委员会裁决。

 第二十九条:党员之言行如违反党章,党的决议或破坏党的名誉,党员所在组织应予以适当处分。处分遵从宽原则。党员纪律处分条例另订之。 

第九章党旗、党徽、党歌和党章 

第三十一条:本党党旗为

第三十二条:本党党徽

第三十三条:党歌为党章须经全党代表大会出席人数三分之二同意后方可修改。

第三十四条:本党章程之解释权在中央委员会。

责任编辑: 王和  来源:中国事务 转载请注明作者、出处並保持完整。

本文网址:https://www.aboluowang.com/2012/0120/23311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