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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汉案将二审 坐实周永康案的首条证据链

直至刘汉获死罪,案件判决书非但并未随宣判公诸于众,甚至整个案件都未出现所谓“老虎”的影踪。而对此次刘汉兄弟提出上诉一事,观察人士表示,虽然刘汉涉黑案已尘埃落定,但作为周永康之子周滨“白手套”之一的刘汉,此次上诉判决结果,很大程度上代表着中共在周永康案上的态度。

挺习党媒多维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官方微博发布消息,刘汉、刘维等被告人和被告单位四川汉龙(集团)有限公司此前向湖北高院提出上诉。湖北高院公告称,将于7月14日,分别在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第一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上述被告人及被告单位上诉案。据报道,2014年5月23日上午9时,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在7个审判法庭同时对刘汉、刘维等36名被告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杀人等案公开进行宣判。其中,刘汉、刘维等5人被判处死刑。

  公开报道显示,现年49岁的刘汉一审被控涉嫌因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以及故意杀人、故意伤害、非法经营和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等十几项罪名。不过,据陆媒《21世纪经济报道》最新获得的判决书显示,在刘汉案一审庭审中,控辩双方对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争论最多,分歧也最大。刘汉及刘小平不承认这一罪名,而唐先兵、刘岗、孙华君、缪军、仇德峰、肖永红等人对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罪名并无异议,但上述对象的多位辩护人对其当人事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骨干成员提出异议。

  刘汉提出,其本人“没有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意图”。此外,汉龙集团及其关联企业是合法的民营企业,被指控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的员工与汉龙集团存在劳动关系,所获收益为正常的劳动报酬,刘汉并未为组织成员逃匿提供资助,故不存在“以黑护商”和“以商养黑”的相互关系。

  刘小平及其辩护律师提出,汉龙集团不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刘小平是汉龙集团的一名高管,其涉嫌的罪名不具有暴力型、胁迫性特征。不过,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经过多达数十人的供述、证言等众多证据,咸宁中院确认了关于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危害性特征四部分证据,而上述四特征也是界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要件。

  咸宁中级法院审理后认定,刘汉、刘维伙同他人网罗多人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该组织人数众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很强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故意杀人、故意伤害、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和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包庇、纵容,称霸一方,在当地形成重大影响,并对广汉市的赌博游戏机行业形成非法控制,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该组织应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

  对于刘汉一案,外界此前多有期待,媒体曾一路深挖其背后盘根错节的势力,新华社直指其有大靠山,“大老虎”周永康之子周滨被锁定,中共官方更是早在一审前就将刘汉一案定性为“情节恶劣、危害严重,是近年来中国国内公诉的特大涉黑犯罪集团”。然而,直至刘汉获死罪,案件判决书非但并未随宣判公诸于众,甚至整个案件都未出现所谓“老虎”的影踪。而对此次刘汉兄弟提出上诉一事,观察人士表示,虽然刘汉涉黑案已尘埃落定,但作为周永康之子周滨“白手套”之一的刘汉,此次上诉判决结果,很大程度上代表着中共在周永康案上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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