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鲍彤:炎黄春秋案正在决定谁的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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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这样,谁还敢在“中国特色”的社会里过安生日子?干脆宣布中国是一个没有法律的国家,不就得了?干脆宣布“全面依法治国”是个全部统统不作为的没有担当的面子工程,不就得了?《炎黄春秋》的生死正在被决定。要命的是,“全面依法治国”的生死同样正在被决定!附带说一下,“有作为”和“有担当”的生死也正在被决定。

炎黄春秋》正在和它的主管单位打官司。这个单位名叫“中国艺术研究院”。它是由中国共产党中央宣传部在2014年9月分配给《炎黄》担任主管单位的。3个月后,即2014年12月18日,这个研究院和《炎黄》订了《协议》。

《协议》规定:“《炎黄春秋》发稿、财务、人事等方面,在遵守宪法和符合宪法的相关规定内,拥有充分的自主权。”

然而,这个主管单位撤换了炎黄春秋杂志社的领导班子,派人强行进驻杂志社。有人说,毛主席的“红卫兵”、“军宣队”又来了。也有人说,强盗、土匪又来了。准确地说,协议被这个主管单位撕毁了,废除了。《协议》规定的“《炎黄春秋》的自主权”到哪里去了?——被那个主管单位剥夺了。难道《炎黄春秋》没有“遵守宪法和符合宪法的相关规定”?如果是,这个主管单位为什么不起诉,为什么包庇《炎黄春秋》?如果不是,这个主管单位又以什么别的东西为根据撕毁了协议?结论只能是一个:这个主管单位违法。

《炎黄春秋》正在和这个主管单位打官司,已经向法院提出起诉,已经进入法律程序。诉诸法律是正确的,应该提倡和支持。如果不提倡和支持诉诸法律,难道应该诉诸暴力和无政府主义?

可是,最新的消息来了:法院不受理。也许是找“错”了法院,也许是找了个没有管辖权的“无关”的法院。那好办,找个有关的法院就是了。难道全中国的法院都是“不作为”的,都是“没有担当”的?难道在“中国特色”的社会里,违反法律是合法的?是中国的法院所应该容忍或者默许的?

如果这样,谁还敢在“中国特色”的社会里过安生日子?干脆宣布中国是一个没有法律的国家,不就得了?干脆宣布“全面依法治国”是个全部统统不作为的没有担当的面子工程,不就得了?《炎黄春秋》的生死正在被决定。要命的是,“全面依法治国”的生死同样正在被决定!附带说一下,“有作为”和“有担当”的生死也正在被决定。

这不是危言耸听。人在做,天在看。似乎有个尴尬的问题——面子。面子事小,法律事大。何况依法治国本身,才是举世瞩目的最大的实实在在的面子。这笔帐,小孩子也算得清楚,有作为有担当的成年人更应该不糊涂。放下屠刀,立地成佛。主动撤销那个非法的决定,是唯一的正道。所以,连那个“主管单位”的“面子”问题,其实也不难于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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