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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客火烧车司机涉性侵被判5年还工作 答案在此

阿波罗网台湾记者表示,一审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后,约一个月到一个半月左右会收到地检署执行科通知在某日去执行,自己去监狱服刑;若不服一审判决,可在十五日内提起上诉要求二审。司机苏明成一审判刑5年后并没有去服刑而是提起上诉,所以其人身自由仍在。若判决后没有上诉,且没有去服刑则会被通缉。

辽宁旅游车在台湾出事起火,车内26人全部遇难。案件又有重大进展。港媒报道,苏明成3年前性侵女导游,2015年9月一审被判5年,今年6月二审又是5年、赔90万元。审判期间怒呛:我要学郑捷杀几个人,或是开游览车去撞!一审、二审分别被判刑5年,其一直非但没有入监,反而还能工作,甚至更改自己姓名。大陆网友对此表示不解,纷纷质疑台湾法律荒谬。

对此阿波罗网台湾记者表示,一审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后,约一个月到一个半月左右会收到地检署执行科通知在某日去执行,自己去监狱服刑;若不服一审判决,可在十五日内提起上诉要求二审。苏明成一审判刑5年后并没有去服刑而是提起上诉,所以其人身自由仍在。若判决后没有上诉,且没有去服刑则会被通缉。

今年6月24日二审再判5年。7月19日,发生了苏明成驾驶的旅游车起火造成26名陆客遇难事件。

澎湃新闻网今致电桃园地检署襄阅检察官王以文,其表示:依据台湾相关法律,除非法官最后定刑,此前嫌疑人都是自由身。

依据台湾刑法,性侵害可分为强制性交与强制猥亵两大类。性侵害包含大陆通常意义上的强奸。

苏明成原名苏忠华,其父亲是台籍老兵,在大陆滞留期间生下了苏忠华,他在中国出生长大,26岁才依亲来台,跟邻居相处不睦。是否因为心情沮丧,造成陆客团火烧车悲剧,仍待检警调查。

2013年性侵女导游

苹果日报报道,花莲高分院指出,苏在2013年10月出车载陆客环台,12日入住花莲市雅筑商务旅馆,晚上9时许,苏男约女导游到房间讨论行程,顺便帮女导游印制带动唱歌曲《家后》的歌词,女导游进房时,发现苏明成有喝酒,讨论完要离开时,被苏男硬拉回房间袭胸、强吻,性侵得逞。

一审被判5年

苹果日报称,女导游向法官哭诉,整个过程她不停呼救,还猛抓苏男生殖器、口咬苏男手臂,才奋力挣脱逃到旅馆柜台求救,她打电话请人力派遣公司派另一名导游来顶替,但公司竟要求:「事情不要闹大!」女导游害怕丢工作,隔天强打精神与苏男同车并继续带团,稍晚由丈夫陪同验伤提告,经诊断除了胸腹、四肢多处瘀伤,下体同样有擦伤。

全案经花莲地院审理,去年9月一审判苏明成有期徒刑5年。

不满一审提上诉二审还是判5年

苹果日报披露,全案经花莲地院审理,去年9月一审判苏明成有期徒刑5年,但苏男竟辩称是女导游上厕所时故意没穿裤还对他笑,让自己觉得被挑逗,不满判决提出上诉;但花莲高分院根据相关证词,认为是苏男卸责之词,加上苏男后来也坦承犯行,今年6月24日二审维持5年判决。另,苏男在民事部分也被判要赔偿女导游90万元。

长期工作不稳定曾改姓名

苹果日报指出,苏明成在性侵案发生后就离开原先工作的通运公司,3年来工作不定,去年10月才又在玫瑰石通运公司找到工作,在该案二审前,苏明成自6月17日请长假至本月10日,复工第一次出团,就发生火烧车事故,官司是否为最后的催化剂,因苏明成手机已烧毁,须调阅通联纪录,确认生前最后通话,厘清疑点。

玫瑰石通运总经理林靖桦昨表示,公司只知道他曾改名,若早知他涉及性侵案,「当初就不会录用他!」《苹果》昨到游览车司机苏明成性侵案时任职的通运公司,铁门深锁、无人响应。再致电人力派遣公司主管,对方告知苏2年前已离职,对性侵案不清楚。

想当郑捷第二“杀几个”

苹果日报报导,曾和苏明成合作过的一名导游说,他在2014年曾与苏明成搭配出车,当时刚发生郑捷杀人案,大家谈到郑捷不是痛骂就是畏惧,苏明成却笑着说:「我也想和他(指郑捷)一样!」印象中苏明成有说:「我要学郑捷杀几个人,或是开游览车去撞!」他以为这只是玩笑话,没放在心上。

这名导游表示,自己只和苏明成合作过一次,但对苏的印象十分深刻,火烧车事故发生后,因苏明成的名字改了,他也没联想到,直到昨看到《苹果》刊登苏的照片,才惊觉「天啊!居然是他!」想到25人惨死画面,心中不寒而栗。

苏明成性侵事件簿

★2013/10/12

苏明成(原名苏忠华)出团投宿花莲旅馆,叫女导游到房间讨论行程,却趁机性侵,女导游隔天提告,苏随后也离职

★2015/08

苏到户政事务所,改名苏明成

★2015/09/16

法院一审判刑5年,苏明成收到判决后十分不满,提出上诉

★2015/10

苏明成到玫瑰石通运公司工作

★2016/03/18

法院判苏明成须赔偿90万元给女导游

★2016/06/17

苏明成向玫瑰石通运公司请长假

★2016/06/24

法院二审判刑5年

★2016/07/10

苏明成休假结束

★2016/07/12

苏明成出车载24名陆客团

★2016/07/19

苏明成驾驶游览车在国道2号酒驾,酿火烧车事故,26人全罹难

性侵害定义

在台湾法律规范上,性侵害可分为强制性交与强制猥亵两大类。强制性交或猥亵罪,台湾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百二十四条定义如下:

加害人以强暴、胁迫、恐吓、催眠术或其它违反其意愿之方法,以强制手段逼迫被害人与之发生性交或性交以外其它足以满足其性欲的猥亵行为。

大陆网友痛骂:

“都判刑了,为什么不是在牢里怎么跑出来工作了?”

“湾岛的法律到底是怎样的?判刑的也可以上班??”

“哇,吓倒我了,判了刑还能出团”“台湾省内是不是人才短缺啊?这种人也能录用???”“已经判刑,还在外自由生活,不可理解弯弯的法律。”

“尼玛,台湾都是些什么人啊。连罪犯都还可以继续上班,不用服刑?”

“那边入狱是不是要选日子?”

“把台湾看白了,所谓的法治就是让已经定罪获刑的人继续开着满载游客的车到处玩?!”

“判刑就是继续上班?民主湾湾牛逼了。”

“判刑了还能上班,那还判刑干啥?设置法院只是为了解决一部分人就业?”

阿波罗网林亿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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