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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晋浙试点监察改革 习近平改动中共体制

近日,大陆推出《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简称《方案》),并强调这是重大的政治改革。有分析认为,由人大产生监察委员会,整合反腐败资源力量,这不是监察部门简单升格的问题,可能意味着中共体制将要进行改动。

11月7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发文,要在北京、山西、浙江三省市设立各级监察委员会,进行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且中南海成立深化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进行指导、协调,而试点的三地成立深化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小组,并由地方一把手任组长。

《方案》强调,“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改革,是国家监察制度的顶层设计。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党统一领导下的国家反腐败工作机构。实施组织和制度创新,整合反腐败资源力量,扩大监察范围,丰富监察手段,实现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面覆盖,建立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监察体系,履行反腐败职责,深入推进党风廉洁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

《方案》指出,由省(市)人民代表大会产生省(市)监察委员会,作为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将和纪委合署办公。

北京青年报的微信公号“政知局”采访了北京大学廉政建设研究中心副主任庄德水,他认为,方案中提到的“整合反腐败资源力量”很关键,很有可能是把现有的监督力量整合进来,可能包括审计和反贪的力量。各试点地方的监察部门会取消,由新设立的监察委员会来行使国家监察的职能。而职能的优化和反腐败力量的加强,是此次试点工作最核心的地方。

他认为,目前监察机关的监察对像不包括人大、政协、检察院、法院,而这次试点全覆盖是要包括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在公职机关工作的人员。

时事评论员石实也向大纪元记者表示,此次监察体制改革试点的核心内容是由人大产生监察委员会,“作为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党的纪委和监察委员会合署办公。新体制和旧的纪委和监察部(厅)合署办公机制的最显著区别,即监察机关将全面升格,而监察机关和纪委的高层任职更大程度重合,且监察委员会负责人很可能就是由同级纪委书记兼任。

他进一步分析,要建立统一的综合性的“反腐败工作机构”,还意味着更多资源将被整合到纪检监察的体系。典型的如原隶属检察院的反贪污贿赂、反渎职侦查等部门,都将划入监察体系,形成真正的“大监察”格局,这样的“反腐败工作机构”从某种程度上近似“廉政公署”,但在宪制体系下的地位要高得多。

他还认为,《方案》呼应了十八届六中全会公报中的一个提法:“各级党委应当支持和保证同级人大、政府、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等对国家机关及公职人员依法进行监督”。这是官方首次将人大、政府、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四者并列。而在中共《宪法》中,既无“监察机关”的提法,也没有“司法机关”的提法。

“这意味着,由权力机关及立法机关(人大及其常委会)、行政机关(政府)、审判机关(法院)、检察机关(检察院)等形成了中国权力分割体系,即将迎来重大调整。”

责任编辑: 于飞  来源:阿波罗网于飞报道 转载请注明作者、出处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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