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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专家两度呛声:雷洋案警察当属犯罪“情节特别严重”

12月23日,北京丰台区检察院对涉雷洋案5名警务人员作出不起诉决定,称其犯罪“情节轻微”。大陆法律专家发微博质疑,认为检察院公布的犯罪情节,非常符合“特别严重”的情形。博文被删后,该专家又以图片形式再次发表。

12月24日晚20:32,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北大法学博士仝宗锦在其微博发表题为“雷洋案不起诉决定书中的‘情节轻微’问题”一文。之后该文章遭删除。

仝宗锦将该文以图片的形式又发了一遍,“既然被删了,那就再发一次。反正平安夜闲着也是闲着。”

文章说,检方的结论是,雷洋案5名涉案警务人员构成玩忽职守罪,但是犯罪情节轻微,因此决定不起诉。文章仅仅针对本案中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对于事实问题姑且以检方结论为准。

一、关于不起诉决定书中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几个依据

不起诉决定书(以邢永瑞不起诉决定书为例)中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依据是,“鉴于邢永瑞等人系根据上级统一部署开展执法活动,对雷某执行公务具有事实依据与合法前提,雷某具有妨碍执法的行为,且邢永瑞能够认罪悔罪,根据《刑法》相关规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决定对邢永瑞不起诉。”大致上即三个依据:1.法令行为(职务行为);2.雷某具有妨碍执法行为;3.认罪悔罪态度。

就此文章分述如下:

1.法令行为是基于法律、法令、法规的规定所实施的行为,因此如果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没有上述根据,或虽有一定根据但在实体上或程序上违反了法律、法令或法规的规定,则不属于法令行为,相反可能构成犯罪。

邢永瑞等人如不是因为自己是警察,具有执法权,把人弄死了,那至少是故意伤害致死罪。因此,当讨论到故意伤害致死罪时,可以将职务行为作为阻却违法的事由。

但是当讨论玩忽职守罪时,职务行为显然不构成阻却违法的事由。因为玩忽职守罪的性质就是职务犯罪,本身就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

既然不起诉决定书承认,“邢永瑞等履行职责过程中,采用脚踩颈面部、膝盖压制颈面部等多种控制手段,超出合理限度;存在掌掴面部、辱骂执法对像、安排辅警、保安员独立押送执法对像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现执法对像身体异常变化后未采取现场救治措施,致一人死亡,且事后故意编造事实、隐瞒真相、妨碍侦查”,那么就不能以职务行为作为违法阻却的事由。

2.雷某具有妨碍执法行为。当不起诉决定书认定邢永瑞等人履行职责过程中的行为“超出合理限度”时,本身就是将雷某试图逃跑反抗等行为情节业已进行了考量,即如果雷某乖乖束手就擒,那么警察施行的暴力行为就可能并非涉嫌玩忽职守罪,而可能涉嫌滥用职权乃至故意伤害罪等等。

因此,既然在定性时已经对执法对象妨碍执法的情节予以了考量,将其从故意伤害致死、滥用职权等罪名降为玩忽职守罪,就不应在玩忽职守罪的量刑时再对雷某的妨碍执法行为进行二次考量从而予以免除刑事处罚。

3.认罪悔罪态度。首先,在中国的刑法理论中,认罪悔罪态度并非应当或者可以免除处罚的法定情节。其次,嫌疑人具有“事后故意编造事实、隐瞒真相、妨碍侦查”等情节,同时邢某某等5人到案后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也只是“逐步如实供述”,因此无论如何不能说是认罪态度良好。

二、关于本案玩忽职守罪情节轻重的司法解释问题

文章称,事实上,邢永瑞的涉嫌犯罪情节不仅很难符合刑法第三十七条的“情节轻微”,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反倒非常符合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根据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中包括:造成死亡1人以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等等。

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三)造成前款规定的损失后果,不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致使损失后果持续、扩大或者抢救工作延误的;

(四)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的。

文章称,根据不起诉决定书认定的邢永瑞等具有“发现执法对像身体异常变化后未采取现场救治措施,致一人死亡,且事后故意编造事实、隐瞒真相、妨碍侦查”等情节,非常符合上述(三),同时也符合(四)。退步说来,即便可能不构成“情节特别严重”,那也万万与“情节轻微”搭不上边。

文章最后称,总结来看,不起诉决定书的法律推理不仅很难自圆其说,反而有很大可能违反了其援引的明文司法解释。

政法系对抗习近平,雷洋案难获公正

早在5月底雷洋案案发时,美国媒体人、阿波罗网特约评论员“在水一方”就曾表示,虽然习近平当局要求“依法治国”,发布“终身追责”新规,但是如今的政法系统,虽然周永康被抓,但仍然是江泽民时期留下的班底,大小官员大部分还是那个时期提拔上来的,高压维稳、无法无天、欺压民众、草菅人命,不会对习近平提出“依法治国”当回事。

因此,虽然雷洋案有习近平“依法,公开”的批示,在政法系集体抵制中,该案也很难得到公正解决。

“在水一方”表示,邓小平1997年死后,江泽民大权在握,腐败治国再无顾忌,焖声发大财上行下效,压榨民众疯狂敛财,造成社会矛盾日益尖锐。特别是1999年,江泽民下令3个月消灭法轮功失败后,推行的镇压政策是“名誉上搞臭,经济上截断,肉体上灭绝”、“打死白死,打死算自杀,不查身源,直接火化”。转化一个法轮功学员就给几千上万的奖金,还可以升官发财。

在镇压法轮功过程中,政法系迅速坐大,将镇压法轮功的“无法无天”推行到一般民众,同时给从中央到地方610系统播发巨额经费,政法系成功的系统的转变成了利益集团,靠“抓嫖”、“罚款”等恶劣手段榨取民众财产,靠瓜分巨额“维稳”经费自肥。如果仅仅靠一个“依法治国”的口号就让这些人回头从善,根本不可能。事实上,在习近平上台至今,政法系官员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为了不被清算,一直在跟习作对,对习的政策“反向”执行。在彻底清洗政法系之前,“依法治国”只能停留在口号,政法系仍然会在其“无法无天”的惯性下照常运作。

“在水一方”认为,目前的公安部,部长郭声琨据报是江派大佬曾庆红的亲戚,而习近平的亲信王小洪目前还在副部长中排名第八。政法委书记孟建柱,虽然没有那么深的江派背景,但是对公安部这个庞大的利益集团也无能为力,港媒曾多次披露孟建柱“不作为”遭习近平批评。因此,习近平要真正掌控公安部以至政法系权力,还有一段路程。雷洋案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

“在水一方”指,习近平称“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政法系统的无法无天和胡作非为已经激起极大民愤,威胁到了中共政权的合法性。习近平要维护政权,就必须要挽回整顿司法,让民众从新建立对中共的信任。习近平上台后,已经克服很大困难废除了臭名昭著的劳教制度,并提出对司法系统的官员“终身追责”,这确实是在向“依法治国”方向做出努力。

但是,中共已经血债累累,暴政造成的官民矛盾也已无可调和,当今中共维护统治的根本实际是靠强权暴力。所以,如果不从根本上解决中共体制,当局即使真心推行“依法治国”,也只能是一个良好的愿望而已。

阿波罗网于飞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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