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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醉汉:雷洋案 家属可以私了 国法不能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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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把人弄死了,死者家属愿意与我私了,行吗?

当然不行,这显然不合法。

人命大案,除非是工伤、交通事故引发的,双方可以协商调解解决,故意杀人案,或过失杀人案,即使死者家属愿意私了,国法也必须追究。

这是最简单不过的道理和法理了。

若允许命案私了,有钱有势的人就必然可以随意杀人。

雇凶杀仇,再雇凶威胁,再用钱封口,软硬兼施,使之屈服私了,而法律听之任之。这是什么情况?这会产生什么社会效果?

这直接就是变违法为合法!将滥杀无辜合法化!

2016年12月23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对邢某某、孔某、周某、孙某某、张某某等五名涉案警务人员玩忽职守案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这就等于向全社会宣布,将来因公执法人员,只要在在执行公务的时候弄死人,可以不做法律追究!

无论内情如何,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对此案作出的不起诉决定,都是错误的违法的,这属于公然藐视法律。

古人尚且知道有些案件,是“情有可原,法不可恕”的道理,怎么到现在,连“情无可原,法不可恕”的案件都可以私了呢?

那将来娘老子杀子女,子女杀娘老子都可以私了吗?须知,亲人之间的命案,私了的有利因素更大。

本来,执法者犯法理应罪加一等。这倒好,现在执法者犯法,直接就不追究了!

就这么依法治国吗?这不是在逗我们老百姓玩吧?

责任编辑: 李华  来源:博客 转载请注明作者、出处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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