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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案赔偿 法律学士:从主体、程序、到协议都非法

—雷洋案第二季开篇:《雷洋案”和解赔偿” 合法吗?》

作者:
雷案和解赔偿,从主体、程序、到协议都具有非法性质特征。纳税人有权了解、监督和追究政府赔偿款的来源、用途和合法性。对雷洋家属的同情心不能代替维护司法的公正性,否则,这起和解赔偿案将会成为政府理直气壮、堂而皇之贿买当事人、妨害司法“第一案”。

作者简介:见微而知著:美籍全职“坐家”“煮妇”。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国际事务学院国际传媒硕士。美国Bowdoin College政府与法律学士。曾就读中国人民大学哲学系本科。曾就职联合国发展署负责媒体开发,海归北京创办私营传媒企业,北京电视台电视栏目主持人。无党无派,闲暇之余愚政娱乐,全日公益义务钟点工。

雷洋案以家属接受和解赔偿而告终。雷洋家属接受了多少赔偿,各种传闻层出不穷,从600万到1200万,到2000万加一套房总值4000万,总之是中国“开创性最高赔偿第一案”(摘自微信群昵称为“陈有西”的自述)。

这样的高额和解赔款,一石激起千层浪,有人欢喜有人愁。到底雷洋家属接受了多少赔款我们不得而知,因为一切都是“保密”。官方保密,当事人保密,律师称不知情。无论多少,是喜是愁,其实并不重要。重要的是让我们先来看看该案和解赔偿是否具有合法性:

1.公诉刑事案件,什么案件可以合法和解?

根据中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读者注意了,渎职罪,包括国家公务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罪案不在可和解范围内!雷案的警察作为国家公务人员,是渎职罪嫌疑犯,不具备与当事人家属和解的合法条件,违反刑法277条。非法!

如果警察嫌疑犯与雷洋家属私下和解并高额赔偿,实际上是贿买当事人,构成妨害司法罪。

如果警察嫌疑人被检察院断定违法行为轻微,不以起诉,那么警察无罪,也无需悔过,更无需和解赔偿了。既然无罪还要和解并高额赔偿?这不是此地无银三百两吗?!

2.政府是合法和解主体吗?

雷案是公诉案件,公诉方是政府(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警察是嫌疑人,雷家属是公诉当事人。政府只有监督合法和解程序、制作和解书的职能,但不能作为和解主体方。如果雷案政府作为和解方出面和解并高额赔偿,并以封口为交换条件,便构成妨害司法罪。如果政府未经审查合法性允许警察嫌疑犯与当事人非法和解,构成玩忽职守罪;如果政府纵容警察非法和解,构成徇私枉法罪、妨害司法罪。非法!

3.赔偿款的来源合法吗?

如果真是几千万的赔偿款,钱从哪里来?警察是低工薪阶层,直接用自己私款赔偿,可能性几乎为零。如果政府赔,钱自然来自纳税款。一种传闻说钱来自昌平民政局的“人道援助款”。民政局既没有司法调解和赔款功能,也没有“人道援助”这一款项。民政局有“司法救助”款项,救助对象为低收入的贫苦户需要聘用律师、起诉的费用而自己无力支付的,上线极低,雷洋家属不在符合条件范围之内。那么如此高额赔款的名目是什么?不解释就是无法解释、不可告人。挪用公款进行非法和解活动构成挪用公款罪。非法!

4.保密协议合法吗?

合法的和解赔偿,要求双方完全在自愿的状态下签署和解协议,嫌疑人悔过自新,当事人充分谅解嫌疑人,不再追究刑事责任,政府制定和监督和解协议和程序。但雷洋家属签署保密协议是完全自愿的吗?在200天追求真相的过程中,雷家属从未表达过谅解警察嫌疑人。而且嫌疑人所嫌疑造成的伤害不是普通“民间纠纷”案,而是恶劣的人命案,家属完全自愿谅解嫌疑人从情理上可能性是极小的。

高额赔款的诱惑、政府的封口高压、家庭经济负担的压力、警察势力的压力、雷案的真相不明,雷洋家属是不可能有自由意识达到完全自愿谅解状态的。强迫当事人签署和解协议构成妨害司法罪。保密协议违法无效。非法!

5.雷洋家属应该退款吗?

如果和解主体违法、程序违法、赔款资金来源违法,那么收款人就成为被贿买方,也可能构成妨害司法罪。非法!

不义之财不敛,相信雷洋家属是懂的。退款是唯一洗涤之路。

综上所述,雷案和解赔偿,从主体、程序、到协议都具有非法性质特征。纳税人有权了解、监督和追究政府赔偿款的来源、用途和合法性。对雷洋家属的同情心不能代替维护司法的公正性,否则,这起和解赔偿案将会成为政府理直气壮、堂而皇之贿买当事人、妨害司法“第一案”。

责任编辑: 林亿  来源:微信 转载请注明作者、出处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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