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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果威:假如“辱母案”发生在美国 将判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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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设你、我二人都有幸被选中当陪审员。作为一个合理的常人,你的看法是:那逼债的家伙实在欺人太甚,如果手头有把刀,我会把他的生殖器割掉喂狗,即使他流血过多死掉也是活该。同样作为一个合理的常人,我的看法是:那狗杂种居然敢侮辱我妈?丢你的老母,如果我手头有把枪,一定会当场把他给毙了。在由12个人组成的陪审团里,只要有一个像你、我那样合理的常人就足够了。

这两天网上有关山东“辱母案”的争论沸沸扬扬,因为我对中国法律的了解十分有限,虽然1993年暑假曾回国参加华东政法学院的暑期班,至多是学了点皮毛而已,所以不敢妄加评论。然而作为一个美国律师,我不禁假想,如果类似的“辱母案”发生在美国,法庭将会如何判决和量刑呢?

首先把我个人认为最有可能的判决告诉大家——“无罪”。何以也?请容我慢慢道来。

在美国所有的刑事案件,被告都有权要求由“陪审团”审理,这是宪法赋予每个公民的权利。

陪审团是如何组成的呢?纽约州的法律规定,每一位18岁以上的美国公民都有义务当陪审员,陪审员的年龄没有上限,八、九十岁的老人都可能当陪审员。陪审员候选人是从所有的符合条件的公民中随机抽的,任何人都可能被抽到。一旦被抽到且被选中,当过一次陪审员之后,可以有几年豁免期不当陪审员。用通俗的话来说,陪审员就是你我这样的普通人。

刑事案的陪审团由12名陪审员组成,另外视情况(如审判时间的长短)而定,加一名或数名候补陪审员,他们也全程参加审判,只是判决时没有投票权。如果某一位陪审员在陪审过程中行为不端,或是因特殊情况而不能继续陪审,便出局由候补陪审员代替。

被抽签为陪审团候选人并不一定就能当上陪审员。为了保证陪审团能秉公判案,控辩双方都有权排除他们各自认为可能有偏见的陪审员。例如,待审的是一宗白人警察在执法过程中射杀黑人嫌疑人的案件。在这样的案件中,被告白人警察的辩护律师最喜欢的候选人是白人,而且最好是家里有人当警察,因为白人会同情白人,家里有人当警察的人会同情警察。反之,起诉的检察官最喜欢的候选人是少数族裔,而且最好家里有人被判过刑,因为少数族裔会同情被白人警察射杀的黑人,而家里有人被判过刑的人则可能会恨警察。

挑选陪审员的过程叫voir dire(法文,意为说真话),即由法官盘问每一位候选人的背景。例如,辩方发现某位候选人的背景可能对自己不利,便可行使“无因回避挑战权”(peremptory challenge),即无须提出任何理由,要求法官不允许那位候选人正式当选为陪审员。同样,控方也可行使无因回避挑战权,排除对辩方有利的候选人。当然,无因回避挑战权是有限的。在联邦刑事案件中,如果是死刑案,则控辩双方各有20次无因回避挑战权;如果所控罪名的量刑可能超过1年,控方有6次无因回避挑战权,而辩方则有10次无因回避挑战权;总的来说,法律对被告一方比较有利。经过控辩双方互相排除对各自不利的候选人,最后入选的陪审员通常是双方都能接受的那种比较中立的,所以这一筛选的过程有利于保证司法公正。

庭审结束进入判决阶段之前,法官会向陪审团发指示(jury instruction),最重要的两条是:1.陪审员判案的标准是“合理的常人”(reasonable person);2.如果判决被告有罪,则不得有“合理存疑”(beyond a reasonable doubt)。上面这两条指示中的精髓是同一个词—“合理”(reasonable)。

现在让我们回到“辱母案”,并假设你、我二人都有幸被选中当陪审员。作为一个合理的常人,你的看法是:那逼债的家伙实在欺人太甚,如果手头有把刀,我会把他的生殖器割掉喂狗,即使他流血过多死掉也是活该。同样作为一个合理的常人,我的看法是:那狗杂种居然敢侮辱我妈?丢你的老母,如果我手头有把枪,一定会当场把他给毙了。

在由12个人组成的陪审团里,只要有一个像你、我那样合理的常人就足够了。美国联邦法庭规定,凡是有罪的判决,必须所有的陪审员一致同意(unanimous),只要有一位陪审员不同意,便构成“僵持陪审团”(hung jury),审判便成了无效审判(mistrial)。如果检察官坚持认为被告有罪,则可以再次起诉,组成新的陪审团重审。

若是州法庭,在全美国50个州里,只有俄勒冈和路易斯安娜两个州不要求所有的陪审员一致同意。在普通的刑事案里,这两个州只要求10票对2票的多数便能作出有罪判决,但在死刑案中,俄勒冈要求至少11票的多数才能判决有罪,而路易斯安娜则要求一致同意。

除了死刑案之外,美国的刑事案通常是由法官量刑,而不是陪审团量刑。因为法官判过许多类似的案子,也熟知其他法官判决的大量类似案例,所以由法官量刑,便能确保大多数的被告能够得到大致相同的惩罚。

此外,将判决权和量刑权分开还可起到互相制衡的作用。例如:某案被告被控两项项罪名,重的是谋杀,其次是故意伤害。如果陪审团判决谋杀罪成立,而法官认为判重了,便可在量刑时酌情减轻,比如不判死刑和无期徒刑,而是判有期徒刑;反之如果陪审团不判谋杀,仅判决故意伤害罪成立,而法官认为判轻了,则可以在量刑时酌情加重,如判故意伤害罪最高的无期徒刑。

退一万步说,即使“辱母案”的被告在美国被判有故意伤害罪,估计量刑也会轻许多。如果美国的法官认为陪审团判“辱母案”的被告有罪不公平,便可酌情判故意伤害罪的最短刑期,甚至缓刑都有可能。

当然,即使“辱母案”的被告在美国被判无罪,并不等于他就没事了。例如当年轰动美国的辛普森杀妻案,虽然他在刑事案中被判无罪,却在民事诉讼中败诉,因为民事判决的标准比较低,只要多数陪审员认为被告故意伤害的可能较大(more likely than not)即可。结果辛普森被民事陪审团判赔偿两位死者的家属共3千3百50万美元。因此,即使“辱母案”的被告在刑事案中被判无罪,在附带民事诉讼中败诉的可能性是很大的。

以上是我个人根据美国法律对类似“辱母案”的案例分析,并无意干预中国的司法,仅供大家从比较法的角度参考。

责任编辑: 江一  来源:华夏文摘 转载请注明作者、出处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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