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 维权 > 正文

讽刺“毛贼”“习包子” 山东网民王江峰判刑两年

王江峰被以“寻衅滋事罪”判刑两年。(孙文娟提供/记者乔龙)

3月30日,王江峰案庭审情景,穿绿色衣服者为王江峰。(孙文娟提供/记者乔龙)

王江峰案判决书。(孙文娟提供/记者乔龙)

王江峰案判决书。(孙文娟提供/记者乔龙)

王江峰案判决书。(孙文娟提供/记者乔龙)

中国山东方日报民王江峰因在聊天群发帖,戏称习近平为“习包子”等,被招远市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刑两年。王江峰的代理律师李永恒及家属于12日接到法院判决书。李永恒表示,其当事人告诉他,判刑超过一年都会提出上诉。王江峰的妻子也表示判刑太重,会提出上诉。

4月7日,山东省招远市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王江峰有期徒刑两年。不过,王江峰的代理律师李永恒和妻子孙文娟,在判决四天后才接到判决书,十日上诉期限仅剩六天。孙文娟12号告诉自由亚洲电台,法院判决非常不公。她认为,丈夫作为一个公民,在网上发表评论领导人的言论,属于宪法赋予公民言论自由的范畴,并不违法:

“今天上午10点14分,李永恒律师发微信告诉我,说(王江峰)判决书出来了,是两年。他说下周过来。我算了一下时间,他下周过来可能会错过上诉期。然后,他又告诉我,王江峰已经上诉了。我们肯定也要上诉的”。

控方指王江峰在微信和QQ软件聊天群,多次发表诋毁、谩骂、敌视前任和现任国家领导人的言论。判决书指被告人王江峰对国家领导人的诋毁,必然在群众心目中造成对中国共产党,对社会主义制度,对人民民主专政的负面认知,极易引起人心混乱,社会动荡,性质严重,情节恶劣,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

辩护人祝圣武辩称,被告人在网络空间发布不当言论,不属于在公共场所。在朋友圈发表言论和在公共场所发表言论,性质不一样。而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明确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以‘寻衅滋事罪’处罚”。网络空间同样属于公共场所。

李永恒律师对记者说,他的当事人王江峰会提出上诉:“当事人应当是上诉了,当时开完庭以后,我和当事人沟通过,如果判刑超过一年,他会上诉。言论方面的案子,言论不应构成犯罪。但是我感觉这个案子在现在这种形势和体系下,真的要判,判两年也是太重。下周一我就去会见他。估计他一定提出上诉了”。

王江峰因在网络聊天群发表评论毛泽东、习近平等前任和现任国家领导人,其中提到“毛贼”和“习包子”等,去年9月被招远市公安局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刑事拘留,同时被抄家。该案经过三次开庭,近日作出宣判。

孙文娟说,法院对她丈夫判刑太重,令人难以接受:“我们其实没有想到,判得太重了。他只是说了几句话,他还是转发(帖子)的几句言论,他们就判得这么重。我们家属实在接受不了,没有想到会是这样的结果。应该是无罪的,这个结果令我们非常痛心”。

王江峰的妹妹王江云表示,一定要上诉:“我哥行使的是一个普通公民的权利。我刚刚看完判决书就给我们这里的刘审判长发了一条短信,我就感觉他执法不懂法,什么狗屁审判长。他(王江峰)只是在微信、QQ上闲话几句,也没有造成社会影响,又没有什么社会暴动,就被判刑。我感觉中国的法律是权大,还是法大?真的是权大于法”。

王江峰是网络活跃人士,他曾是招远市蚕庄供销社主任,2003年被因职务侵占罪判刑6个月,缓刑一年。王不服判决,坚持上访申诉,被多次行政拘留。2013年被当局处以“劳教一年”,理由是王江峰到位于北京的联合国开发署上访。

责任编辑: 夏雨荷  来源:自由亚洲电台 转载请注明作者、出处並保持完整。

本文网址:https://www.aboluowang.com/2017/0413/91214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