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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女子怀孕后做了这件事 公司给了她5.8万元

你知道怀孕期间孕妇有什么工作权益吗?你知道如果供职单位侵犯了这些权益,可以要求进行哪些赔偿?广州这位女士遭遇不公待遇后,就是不信那个邪,最后拿到了5.8万元赔偿。快来学习这个法院判例,为自己争取权益!

10日上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广州劳动争议诉讼情况白皮书(2014-1016)》(以下简称“《白皮书》”)和十大典型案例,这是广州中院第三次公布此类案件白皮书。

典型案例

伍某2014年10月起因怀孕未上班,其所在的广州某货运公司视其为休产假并停止发放工资。双方因孕期产假工资及生育津贴等问题发生争议,仲裁裁决货运公司支付伍某工资7563.22元、生活费285.05元、生育津贴8533.33元。

伍某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决货运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生育津贴、哺乳期工资等款项。

一审判决货运公司向伍某支付工资8000元、经济补偿金16000元、生育津贴11866.7元、分娩营养补助费2904元、哺乳期工资损失11370元。

判后,伍某不服上诉。二审判决变更原审关于生育津贴的判项为货运公司向伍某支付生育津贴19775.8元,维持一审判决其他判项。

掐指一算

公司一下要赔伍女士5.8万元!

那么,这笔钱的判赔依据是?

法官说法:保护女职工合法权益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间,工资待遇依法受到保护,且用人单位不能任意解除与女职工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造成女职工工资损失的,应予赔偿。

本案中,法院判决支持了劳动者关于生育津贴及哺乳期工资损失等请求,保护了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二孩”政策后,通过本案也想传递一种信息,在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一直并将继续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积极保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现状:用工关系中存在性别歧视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被降薪或辞退等违法现象时有发生。

有的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直接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等权利。有的用人单位在发布招聘广告时限定了求职者的性别范围,并在实际招聘中一直未对女性的能力是否满足岗位要求进行审查,而是直接以性别为由多次拒绝女性应聘,拒绝给予女性平等的面试机会,侵犯女性就业者的就业平等权。

在全面实施二孩政策的大背景下,有关女性劳动权益受用人单位侵害的劳动争议案件逐渐增多并将会持续存在。“二孩”政策实行后,意味着女性在生育上将花费更长的时间,女性可能面临更加严重的性别歧视。

对策:加大对性别歧视的惩戒力度

广州中院民事审判庭陈冬梅庭长表示,在女性维护平等就业权利方面,我们建议全社会应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深入贯彻妇女权益“平等保护、特殊保护、优先保护”的司法理念,依法公正高效审理每一起侵犯女职工劳动权益的案件,加大对用工性别歧视的惩戒力度。

对于显性的性别歧视,如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中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等权利,依法认定无效;对“三期”女职工降薪或辞退,严格追究用人单位法律责任。

对于隐性的性别歧视,将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加大甄别力度,依法保护女职工合法权益。

法官支招:维权有四种途径

1.协商:发生劳动争议后,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2.调解: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3.仲裁: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4.诉讼: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终局裁决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广州中院民事审判庭四级高级法官陈丹表示,劳动者在维权时,应特别注意仲裁时效的规定,即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上述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责任编辑: 陈柏圣  来源:广州日报 转载请注明作者、出处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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