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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冰冰事件 沉雁与陈有西激辩

如果首逃8亿也不问刑,那么首逃80亿呢?800亿呢?一个人逃税8亿,这得需要多少万家个体户和小微企业来补缺?我们完全有理由认为,普遍性的高额税率就是为极少数巨额逃税补仓。这真的很先进?如果这也先进的话,试问它人道吗?如果这也人道的话,明星们当然举双手赞成,但这让抓只鸟儿就蹲大牢的首犯情何以堪?

沉雁:以前我对陈有西大律师没有任何偏见立场,尽管也经常看见有人发文杯葛他的种种不是。但今天早上他发的一篇公号文《陈有西:逃税罪为何设定首罚不刑的行政查出前置程序》,把我给擂懵了。

我也是第一次知道关于逃税行为首罚不刑的法律条款。其他国家是否也有类似“首罚不刑”的税罚条款,不得而知。但仅凭陈大律师对该条款的解释,我的直感就告诉我这是相当荒唐的法律条款。也许陈大律师是带着任务来解释的,所以他是拼命维护这条“首罚不刑”的立法正确性。

陈大律师说,“对于大量逃税,设一道门槛,防止刑法的滥用,是一个不得不进行的、有利于人民的法律制度。很多人没有认识到,这种立法的先进性和人道性”。注意陈大律师落地有声的两个关键词:先进性和人道性。那我们就来说说这个首罚不刑是否先进是否人道。

所谓首罚不刑,就是指无论你逃多少税,也无论你逃多少次税,更无论你逃税情节多恶劣,只要是隶属第一次查处,就只走行政处罚程序,而免于刑事程序。这就叫首罚不刑的行政查处前置程序。

亲爱的读友们,你读懂了“首罚不刑”的先进性了吗?它的“先进性”就在于,给有能力有关系有后台的人提供了肆意逃税的法律绿色通道。我们知道,行政查处具有随意性、随机性和随人性,有选择地查处是行政查处程序的典型特征。如果这次不是崔永元“泄私愤”,我们瓜民和相关机构永远不知或假装不知某大明星有如此严重的偷逃行径。问题就在于假装不知,这是行政查处程序的普遍病灶。如果不是碍于崔的特殊身份和不依不饶,我们连“首罚不刑”的先进性法条也一无所知。可想而知,这“首罚不刑的行政查处前置程序”是多么温情脉脉和善解人意。

如果首逃8亿也不问刑,那么首逃80亿呢?800亿呢?一个人逃税8亿,这得需要多少万家个体户和小微企业来补缺?我们完全有理由认为,普遍性的高额税率就是为极少数巨额逃税补仓。这真的很先进?如果这也先进的话,试问它人道吗?如果这也人道的话,明星们当然举双手赞成,但这让抓只鸟儿就蹲大牢的首犯情何以堪?

英美海洋法系之所以依循判例原则和陪审团制度,前者就是保证判罚的公平性和连续性,后者就是保证判罚的人道性,两者加起来就叫先进性。陪审制度的人道性就表现在让普通人(非法律人)去感受案情的判决分寸,核心在于普通人的感受。试问,偷逃8亿的首罚不刑让普通人是什么感受?陈大律师,你的人道性与我们大多数人的人道性难道不一样?我想应该不一样,不然,你不会洗得这么没人性。

如果陈大律师是逃税当事人正式委托的辩护人,你当然可以充分用尽“首罚不刑”的先进性和人道性为你的当事人争取最大的法律红利,这不但无可厚非,并且是辩护人义不容辞的辩护义务。但你是吗?如果陈大律师是某方面正式授权“首罚不刑”的解释人,你当然可以不遗余力地粉饰“首罚不刑”的先进性和人道性。但你是吗?如果两者都不是,你发的公号文就是一公共法律观察者的独家评论,但你毕竟是律师,怎么说,你也得站在中间地带去评判“首罚不刑”的是与非,而不是仅仅为了完成洗地和安稳任务来一番毫无由头的先进性和人道性忽悠。

如果陈大律师是真的带有任务的话,我们还很难给你装上“无耻”的道德桂冠。毕竟人都要活着嘛,你开一个大律所养几百人也不容易,违心地迫不得已站出来表达一下政治正确的态度,没有人不理解你。但是,你在回复读者评论的表现就有点不堪入目了,其实你完全可以不回复评论,完成任务没必要还一个一个去回复读者的“捣乱”。但你回答的很认真,我不妨上一张截图。

唉,真是没有未雨绸缪,记不得先截图保存了,现在去看就被陈大律师自己删了全文。我凭记忆回放几句。一位读者留言说“首罚不刑完全就是为了富人立法”。这个读者就留言这一句,随口一句,也是普通人最普通的一句感受而已。陈大律师完全可以置之不理,但陈大律师不,他是义愤填膺地回复了起码十多句足有两百字不止。大概意思是:“你怎么不成为富人,你也有一双手,你咋不说富人缴纳那么多税,你也每年交几千万试试”。记不完,大概意思就这样,气冲斗牛,气贯长虹。我之所以命题中就给陈大律师扣上无耻桂冠,原因就在这里。

读者留一句“首罚不刑是为富人立法”,你陈大律师为什么要生气?你当然可以生气,但你作为大律师对读者随口一句感受就像如丧考妣,这我就真的很难理解你的个人涵养和律人品格了。作为运动心理学肄业生,我太懂一个人生气的心理动力,那就是被打中七寸心很受伤之后的自然反射。读者留言一句根本不是针对你陈大律师本人,既不伤你人格又不伤你生计,你怎么要大包大揽替“首罚不刑”怒对读者的疑惑呢?难道这“首罚不刑”的始作俑者有你陈大律师的汗马功劳?即便现在,我也很难理解陈大律师的怒发冲冠。

一个环境彻底溃烂的标志就是三大行业师守不住自己的职业操守:律师,医师,教师。律师是首当其冲的社会公序照明灯,如果律人们都不愿亮起自己的灯,一会儿闪一会儿灭,甚至干脆只给黑夜里小鬼带路,你让人还怎么找活路?我对陈大律师的看法彻底变了,你真的有点无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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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有西:无知也是一种可爱,因为尚有正义感隐含其中。推荐一篇骂我的文章。[嘻嘻]这个小姑娘我不认识,但是看到过她网上发的几篇文章,虽然左得可爱,有些幼稚,还是蛮有才气的。以前还转过她的文章。我回复朋友说:没关系,让他骂吧。等她自已逃税被查,就会知道这个立法的重要性了。我想她这辈子虽然不一定能够像范冰冰一样成功,但是凭他的聪明,应该会进入高收入人群,成为重点纳税的对象。她这辈子被列为查稅对象,是大概率会发生的。到那时她就会换位思考,完全明白了。所以我不想回应她的文章。五年十年以后,等她明白了成熟了,再来向我道歉。但是针对这几天范冰冰事件的网络舆论,可以综合说几点:一、我昨天写的被沉雁攻击的文章《逃税罪为什么要设计首罚不刑的行政处罚前置程序》,微博点击转发几十万,公号“有西微语”点击过十万,好评如潮,被评议者公认为对范冰冰逃税案最为理性、公允、深刻的文章。评论都在该文微博下面,可以查阅。二、逃税罪科学立法,不是放纵富人、少数人。受惠的是更大的纳税人群体。纳税是全民义务,逃税罪规制的是所有有财产收入的国民,包括沉雁。不是针对范冰冰等少数人的。只是纳税能力大小不同。这个刑法的谦益性,是惠及所有纳税人的。三、首罚不刑这个法律原则,刑法201条的修改,是九年前全国人大立法定的,不是我陈有西定的。是立法专家的一致意见,修法才会通过。攻击我,其实是在攻击所有的立法专家、攻击人大代表们。四、逃税罪和走私罪、骗税罪等其他犯罪,税基来源不同,犯罪恶性不同。是自己赚了钱,应该上交一部分给国家,没有交足,而不是把国家的钱占为己有,不是偷盗国家财产和他人财产。是一种不尽义务的犯罪,不是主观侵占他人的犯罪。是交出去,不是捞进来。五、很多人,无视了这样一个基本的事实:范冰冰逃税这么多,其实已经交了巨额的税款。她对国家的贡献,比所有骂他的人要大,现在没有向国家交一分税的人,却在大骂已经有巨大贡献的人。对自己不交税,却理直气壮,心安理得。好像范冰冰偷了他的钱。范冰冰是违法了,应受处罚。但是这是一种尽义务不够的违法,不是侵占他人和国家原有财产的违法。许多网民,之所以义愤填膺骂范冰冰,主要是认为他赚钱太容易,财富积聚得太快,还是一种仇富仇名人的心态。范冰冰如果赚钱是违法的,要查的是赚钱行为。纳税环节,她没损害任何人,只是对国家尽义务不够。其他人有什么可以仇恨的?

(沉雁文原题《第一次见识了陈有西的无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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