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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胎化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屠杀婴胎儿的战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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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计划生育违反国际法

国际法

国际公约和决议明确规定,计划生育必须以自愿为前提。1968年联合国国际人权会议通过的《德黑兰宣言》提出,“父母享有自由负责决定子女人数及其出生时距之基本人权”。1969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社会进步及发展宣言》重申,“父母有自由并负责决定其子女人数及生育间距之专有权利”。中国1980年批准加入的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规定,男女“有相同的权利自由负责地决定子女人数和生育间隔”。联合国《国际人口与发展会议行动纲领》指出,计划生育“不应采用任何形式的强迫形式。……不应以指标或配额方式强迫推行计划生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对计划生育都有规定,但多处违反上述国际条约和决议。

计划生育违反国内法律

1978年宪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国家提倡和推行计划生育”,现行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对计划生育有多项规定:第25条规定“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第49条规定“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2001年12月29日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02年9月1日施行。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条规定“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第十七条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第十八条规定“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释义》指出“国家推行计划生育,对公民来说不是强制性义务,是倡导性义务”,法律规定只规定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对公民来来说不是强制性义务,是倡导性义务,中国没有任何现行法律规定每对夫妇只能生一个孩子。而且2002年前没有任何具体的计划生育法律条款(除宪法外)。因此,计划生育变成一胎政策强制性政策,缺乏严格的法律依据。

也就是说,一胎化政策完全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中共屠杀中国人的行为。

责任编辑: 李广松  来源:阿波罗网来稿首发 转载请注明作者、出处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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