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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薇“翻盘”无望?面临的诉讼金额或将继续攀升

赵薇还是决定上诉。她不服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

中国经济周刊微信公号消息,1月17日,杭州中院就首例投资者诉祥源文化(原万家文化,600576.SH)公司、赵薇证券虚假陈述一案,一审判决祥源文化、赵薇败诉。

该案中,来自上海的王女士向祥源文化索赔约9.6万元,法院一审判定祥源文化应赔偿5.45万元,赵薇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虽然赵薇不服,目前已提起了上诉,但在业内人士看来,基于当下情况,赵薇想“翻盘”的可能性极小。

2月21日,100多起祥源文化相关案件在杭州中院大规模开庭。截至2月27日,已有17个案件作出判决,祥源文化累计被判赔偿48.8万余元。据悉,这17起案件中,仅王女士一人除起诉祥源文化外,还起诉了赵薇个人。

此前,因为收购祥源文化,对市场和投资者产生了误导,赵薇等人受到了证监会处罚。处罚决定公布后,部分投资人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起诉祥源文化、赵薇等。

2019年1月17日晚,祥源文化的公告显示,截至当天,公司共计收到511起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诉讼金额超过6054万元。

业内人士认为,王女士的案件一审胜诉后,或成为此类案件审判的参考模板。随着后续投资者不断参与索赔,祥源文化、赵薇等面临的诉讼金额还会攀升。

股民赢了

据悉,王女士的案例是原告律师、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在数百个股民的案例中精选出来的。

王女士于2017年1月24日至26日买入万家文化1万股,均价为20.94元,并长期持有该股票。

厉健告诉《中国经济周刊》记者,在投资者诉祥源文化的诸多案件中,虚假陈述首次被公开揭露之日即揭露日如何认定非常关键,直接关系到原告是否符合索赔条件以及赔偿金额的认定。

因为根据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只有在虚假陈述实施日之后买入该股票,并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更正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全部股票的受损投资者才可以获赔。

在此次的系列案件中,若以证监会立案公告之日作为揭露日,就是2017年2月28日;以收购协议解除公告之日作为揭露日,就是2017年4月1日;以证监会处罚事先告知书公告日作为揭露日,就是2017年11月10日。

而从证监会立案公告日到证监会处罚事先告知书公告日之间,间隔了8个多月,期间祥源文化的股价也从15.88元下跌到了9.7元。

统计显示,如果投资者在2017年1月17日以最高价每股25元买入万家文化,2017年6月2日以每股8.85元卖出的话,亏损幅度将达到64.6%。

厉健说,此前由于揭露日有重大争议,这3个日期都有可能被法院认定,如何选择第一个案件的原告,为以后的案件确定索赔资格和索赔标准,非常重要。

由于王女士是长期持股,无论法院采纳哪种观点为揭露日,王女士都符合条件。最终,法院以证监会立案日作为揭露日,并以此为判决依据。

“以她为原告起诉,胜诉概率最大。她的案件一审胜诉后,其他的案子就可以按照这一案件确定的标准集中起诉了。”厉健说。

王女士向祥源文化、赵薇索赔9万多元,法院一审判决祥源文化、赵薇赔偿约5.4万元,从表面上来看,折扣较大。

不过,原告及代理律师对这个判决结果很满意。厉健接受《中国经济周刊》记者采访说,司法解释对股民损失计算有专门规定,并不以最终账面亏损金额来赔偿。对长期持股的差额损失,通常是以揭露日起,至被虚假陈述影响的上市公司流通股换手率达到100%之日止,这段时间的平均收盘价推定为卖出单价来计算。“以证监会立案作为揭露日后,法院并没有扣除所谓证券市场系统风险。也就是说,按此标准判决,法院是判决被告100%赔偿原告损失的。”

赵薇被判负连带责任

该案一审亮点是从法律上认定了赵薇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原来,本案最大的争议焦点在于,原告王女士的损失与被告方的虚假陈述有没有因果关系?赵薇是否属于本案的适格被告?赵薇是否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庭审现场,赵薇本人没有出庭,其通过代理律师转达了赵薇心里的“委屈”。

据知情人士透露,赵薇方的主张是:她本人没有直接参与收购,是赵薇旗下公司——西藏龙薇公司作为拟收购人收购的,股民索赔不应该告她个人。如果一定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话,也不该由她个人承担法律责任。

从法院的判决结果来看,杭州中院一审支持了原告王女士的请求和主张,一审判决原告的损失和被告的虚假陈述构成因果关系,并且认定赵薇属于“其他做出虚假陈述行为的自然人”。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国股东维权网创办人臧小丽接受《中国经济周刊》记者采访时说,据侵权责任法的原理和虚假陈述司法解释的精神,杭州中院认定赵薇属于其他做出虚假陈述的自然人,是对兜底条款的灵活运用,有力地保障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臧小丽说,这一胜诉判例在资本市场引发广泛关注,可以警示上市公司、资产重组收购方及相关高管,违反信息披露义务将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上市公司及其高管承担虚假陈述赔偿责任在之前已经有很多案例,但赵薇并不是上市公司董监高,而是上市公司收购方的董监高。此案的判决可以确定她是否是适格被告、是否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对司法实践具有重要意义。”

仅2月21日一天,杭州中院就开庭审理了126件与祥源文化有关的案件,其中,由臧小丽作为原告代理律师的案件64件。目前尚未收到判决结果。

臧小丽透露,其代理股民向大约近百家上市公司索赔,祥源文化案是唯一一个把“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写进判决书的案件。“重大、复杂或是社会影响力大的案件,需要报审判委员会做决定。像赵薇这样既经过审判委员会的集体讨论,而且也写在判决书内的案件,可以看出法院的慎重。二审想要改判的难度就大了很多。”

责任编辑: 赵丽  来源:中国经济网 转载请注明作者、出处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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