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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工、护士、护理员 这“三护”到底有什么区别?

护士、护工、护理员,虽然都带“护”这个字,但是工作性质却差很多!

护士和护工

医学护理究竟与生活护理有何不同呢?

护士与护工,一笔写不出两个“护”字,但决不能合并同类项。生活护理、医学护理、皮衣护理、头发护理……护理很多,并不一样。

医学护理不仅仅是打针发药,更不应该是所谓的“伺候人”,而是应该包括健康谘询、营养指导、护理处方、预防保健、康复指导、心理疏导等内涵。

现代医学具有临床医学、预防医学、保健医学、康复医学4大支柱。而护理员则是由护工规范化形成的职业。

护理学是保健医学的主干,同时也在其他领域扮演自己的角色:在预防领域,护士是公共卫生知识的传播者、流行病的社区监控者、免疫工作的重要实施者。

在康复领域,护士是康复医生、各专业治疗师的合作者,同时也是康复、营养、运动的主要指导者。

在临床领域,护士扮演了治疗举措的实施者、健康教育者、病人的责任者、医生的合作者、心理疏导者、重症监护者、主要的感染控制者、救护者、质控者和护理知识谘询者等多重角色。

而护工只是生活照顾者。前者要求消毒灭菌,而后者由于工作性质不可避免接触细菌。

所以,任何国家不会混同护士和护工,不会让一个人给病人倒完大小便再去打针。

护士可以在无污染区工作,而护工则不能涉足治疗室、换药室、手术室等区域。

很多大医院开设了护理谘询门诊。就老年病、慢性病、新生儿护理、妇幼保健、营养运动等进行谘询。因为许多病“治”不如“养”,“医”不如“护”。而护工是五大进行谘询服务的。

认为病人住院应该由护士护理,是没错的。但这种护理应该是医学护理,也就是保健、康复意义上的。

病人的生活照顾是护工的职责。之所以大多数中国人认为护士应该吃喝拉撒全包,是我们1950年取消护理高等教育造成的,虽然当时的初衷仅仅是减少护士的培养周期,缓解新中国成立之初的护士缺乏,但由于没有及时恢复高等教育,使得护理学师资匮乏,更使国人对护士这一职业错误定位,护士是掌握医学、保健学、心理学、营养学、人文科学等多学科知识的“护理医生”这一基本的定位在中国没有确立。护理学是保健医学主干学科,医护并列互补,医生主“治”,研究“病情”;护士主“养”,研究“病人”的观念也没有形成。

而诸如护士仅仅是医嘱的执行者、是伺候人的这种观念却至少直接影响了两代人,间接影响更是不可估量!而我们的近邻韩国,其护理高等教育的开设时间远远晚于中国,却早在1960年就开设了硕士教育,1978年开设了博士教育,成为护理医学的强国。

护理员

护理员,是指面向医院提供非临床医学护理范围内的、以生活护理为主的、辅助性护理服务工作的人员。

其职业能力特征为:身体健康、动作协调、能够照顾他人生活、热爱本职工作、有一定的责任心和沟通能力,以及良好的心理素质。

根据护理员国家职业技能鉴定专家委员会最新制订的《护理员国家职业标准》要求,新版护理员培训教程采用模块化方式,将护理员分为初级和中级两个等级。

国家卫生行业护理员人才培养及就业派遣项目由(北京)中国生命关怀协会策划发起,并经原卫生部人才交流中心所属的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正式发函批准。

2012年12月,中国生命关怀协会与河北南丁格尔公司共同签署了护理员人才培养及就业促进项目合作协议。协议约定,由河北南丁格尔公司具体负责该项目在华北地区的推广实施,试点城市确定为河北省石家庄市。

概括地讲,护理员派遣就是在医院对护理员岗位的人员使用和岗位调配实行统一监管的前提下,由专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承担护理员的人员招募、岗前培训、薪酬发放、劳动纠纷处理、人员调剂和缺员补充等各项管理服务职能,以实现对传统“护工”队伍的规范化管理。

1.护理员岗位的工作内容都包括哪些?

①搬抬转运:利用平车、病床或轮椅等辅助设备,协助病人完成住院期间所需的各项治疗或检查。

②送标送检:根据医嘱,负责标本和化验单的取送等。

③ICU与急诊护理:在注册护士指导下,完成对病人的生活护理和简单的基础护理以及病房的清洁消毒工作。

2.公司派遣下的护理员与自主择业下的护工相比,有哪些好处?

①工作内容方面:护理员涉及的工作岗位较多,包括:搬抬转运、送标送检、ICU和急诊病人护理、手术室发牌,甚至包括司梯和洗衣房岗位等。而护工的工作,则仅限于病房中为患者提供一对一式的生活护理。

②管理主体方面:护理员接受着医院和派遣公司的双重管理,为统一规范的有组织管理,护工则是无组织的个人自我管理。

③工作年限方面:护理员岗位实行的是公司派遣模式下的企业化管理。原则上讲,只要护理员本人身体健康,则可长期从事这一工作。对于护工而言,其工作机会的获取,则完全依赖于和患者之间的口头约定,属短期性的私人雇佣形式。

④权益保障方面:对于护理员,其入职培训、档案管理、薪资发放、合同订立、保险缴纳、劳动纠纷处理、权益维护等系列环节工作都由公司来负责组织实施。对于护工而言,其劳动关系、薪酬待遇、工作时间和服务期限等,则依赖于和患者或其家属之间的口头约定,主观性和随意性较强。至于合同关系确立、劳动安全保护、岗位权益维护等相关保障更无从谈起。

责任编辑: 王和  来源:大医王 转载请注明作者、出处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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