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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民主不是民主

一些人对党内民主寄予莫大的期望,声称是中国“政治转型的最佳路径”,如果不是与虎谋皮的梦想狂,便是自欺欺人的高级五毛。因为党已无药可救,一个弱肉强食的黑帮集团,怎么可能民主?当代中国的“民主”是党领导下的“民主”,不是真民主。宪法上说,“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实际上,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党,党才是权力的支配者。按照宪法的要求,各级政府(行政机关)由各级人大授权并对人大负责;实际上,各级政府大员是经由党提名、指定,交人大通过,因而政府实际上只对党负责。这几年,人大委员长向总书记述职,明显地违反了宪法。当局把普世价值的民主曲解为共记“社会主义民主”、把“协商”和“听取意见”当作是民主。其实,协商民主不是民主制度,而是民主活动或议程,它是一种从属性民主,从属于代议制和选举民主。在没有代议制民主和选举民主的条件下,协商民主要么不存在,要么流于形式。所谓“协商民主”就是由共党作主,听取民主党派的意见;而且意见必须是共党需要和想听的。这就是把共产党的意志涂上一层“民主协商”色彩;实质就是“党主”的别名,是用双簧欺骗来阻延民主进程。

1.没有国家的法定民主就不可能有党内民主。

历史规律是:先国家民主化,然后才有党内民主。英国1265年就确立上下院的议会制,1688年确立君主立宪制,英国工党直到1970年代才试行党内民主。美国是先有国家法定的议员、总统的竞选制度,那时根本就无政党;在华盛顿退休后,才出现政党提名总统候选人。台湾的蒋经国李登辉迫于岛内民主诉求空前高涨,不得让国民参加国家公职竞选;国民党是在台湾实行全民竞选总统两届之后才开始党内民主竞选的。小邻国不丹,受西方教育的国王旺楚克决心放弃权力,实现国家民主化,而国内连政党都没有。为了开展普选,设立议会,实现多党竞争,才鼓励人民成立政党。可见,国家民主化在先,党内民主化在后。

文明国家没谁大谈“党内民主”的。他们那里的政党,都是一些松散的组织,只要认同党的政治理念,任何人都可以加入,一旦不认同了,随时都可以离开。它们存在的前提条件是不违法,不伤害人权;它们的运作有赖于国家的民主制度——议会民主、多党竞争。一般情况下,如果一个政党不民主,根本得不到选民的拥护,根本就不可能生存,所以民主国家里的政党大多是民主政党,根本不存在什么“党内民主”问题,用不着四处张扬。因为许多国家已通过宪法或政党法规定了政党必须民主化。法国的宪法(1958年)第4条规定:“各政党和政治团体协助选举表达意见。各党派和团体可以自由组织并进行活动,必须遵守国家主权原则和民主原则。”

2.党内民主从来就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民主。

民主的本意乃是人民作国家的主(全国人民作全国事务之主,地方人民作本地事务之主),它是一种国家体制,也只能是一种国家体制。若官员权力是党授予的,那就是党主;若官员权力是人民授予的,那就是民主。今日文明国家的民主制度,实际上是“民选制度+政党政治”的模式,即用民选制度制约充满谎言的政党政治。尽管人们有时也引伸出所谓“家庭民主”、“企业民主”、“社区民主”一类的说法,但那只是一个比喻、一种模拟。“党内民主”与此相类。

其实,民主是排斥所谓的“政党民主”的,因为政党毕竟是一个小范围的圈子,不具备普遍性。正如罗莎卢森堡所说:“只给政府的拥护者以自由,只给一个党的党员(哪怕党员的数目很多)以自由,这不是自由;自由始终只是持不同思想者的自由。”党的狭隘性决定党不会把民主作为内部诉求。我们知道:国家层面的民主是法定的、刚性的,党内民主是非法定的、是弹性的;法定的竞选与监督具有铁面无私的正义性甚至穷追猛打假丑恶,党内竞选与监督由于是老朋友,往往是感情压倒一切或党的利益压倒一切,很难有铁面无私的正义;法定的国家民主必须接受全民监督,而党内民主很难接受全民的监督,党内大佬们的决策就是寡头政治!而且,党内民主必须以多黨竞选执政权为前提,如果一党为了永久执政而禁止其他襠竞争也就是禁止其他党的监督批评,一个禁止他党批评竞争的党必然是禁止党内批评竞争的,绝对不可能有党内民主!

任何一个政党都是由于其领袖们发动而建立的,粉丝或党员往往受领袖的控制,何来真民主?1911年意大利籍社会学家罗伯特.米歇尔斯说:组织越强大,领袖的作用也就越大,民主的成分就越少;寡头统治乃是所有政党都难以避免的结局。俄国著名政治学者雅科夫列维奇.奥斯特罗果尔斯基早在1901年就指出:党为了思想统一而强制实行“党的独裁”;这种“不民主”倾向表现到政府中来,就会损害议会制的民主原则,使民主法治陷入破产的危机。所以,政党必须接受国家和人民的双重监督才能避免政党结党营私、为非作歹。

事实上,共党比封建帮会组织还恶劣的黑帮。一旦加入了就等于签了“生死契约”,要把自己的一切连同生命都交出来,党员完全没有个人思想和自由意志,只是一个“下级服从上级”的“驯服工具”;如果意见不合,想离开都不成,会被当作叛徒处死,实质上是法西斯恐怖组织,真正的民主无法在党内开展!何况党章中从来没有“党的一切权力属于全体党员”的规定,党员在党内并不是主权者。党干不是党员选举出来的,而是由上级强加的。党章规定:“在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基层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上级党的组织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动或者指派下级党组织的负责人。”只要上级认为“有必要”,就可以随时实行任命制。这样一来,“一切职务经过选举”的民主制就被强奸了。鉴于共党滚雪球的传销生长方式,党内民主的概念就不成立。

改良派说:“如果能够通过‘党内民主’,先让一部分人选起来,也是民主进程的重要一步。”这就是说,要想民主、党票为先,一等公民八千万、十三亿人靠边站。显然,这种等级制是反民主的。如果宣布唯有党员才有参政权,那么第二天所有人便会声称自己入了党或被党内的朋友拉入党内。过去西方国家实行不完全的民主,对参政权的限定是以诸如财产状况、文化程度、以及年龄、种族或性别一类客观条件为标准。以“党员”作为参政的资格就是软标准,有利于贪官污吏们黑吃黑。

很多人觉得党内民主是民主的开始,其实错了。川普的班子里有民主吗?没有!因为川普是人民选出来的,他只对人民负责,他的班子必须无条件地服从总统;而不是自己的小圈子里搞“民主”,形成一个利益集团,侵吞整个国家的利益。所以美国总统的命令,只有法院、议会和公民投票有权驳回,其他人一概不能干预!如果他们搞党内民主会怎么样?那副总统、国务卿、部长等人一起联合起来抱成一团,少数服从多数,进而控制整个国家,国家再无民主之日!

当然,话又说回来,8千万共产党人为国作主,总比一个领袖、三五个元老、七八个常委替民作主要显得更“民主”一些。所以,如果这“党内民主”是真话真做、说话算数,那么,中国的非党群众,虽无民主之权,却也不妨暂且忍耐。

可是,中共掌权者的党法观念一向淡薄,惯于“无法无天”,他们用管理党员的那一套恐怖手段来管理国家,整个国家和民族必然陷于恐怖状态。文革时期:八届11中全会由于毛的指使,党的4名副主席无形中取消,没有经过讨论,没有付诸表决,更没有人质疑。这就是毛拥有的特权。八届12中全会有40名中央委员出席,不足半数,于是授予74名非中央委员的党干以表决权,非法地开除了刘少奇的党籍。十一届3中全会由邓小平授意,停止中央委员、候补中委25人与会资格,全会增选9人为中央委员,开创中央委员和候补中委被任意夺权和中央委员会选举中央委员的奇特先例。以后,又通过所谓“生活会”施压,迫使胡耀邦辞职。这就是邓的特权。邓强调实行核心独裁;目前中国实行的是一锤定音、严禁妄议的核心独裁制。

3.若实行党内民主,必须废除干部的任命制而推行民选(竞选)制,废除核心独裁制而实行辩论票决制,这等于宣告中共的死亡。

早在1956年中共八大党章就规定全国县以上党的代表大会改为常任制,每年开会一次。2003年1月23日《南方周末》报道,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于1988年开始党代会常任制试点,椒江每一届党代会,中央组织部和浙江省委组织部都派员指导。结果如何呢?由于特权者抵制,试点无果而终。

差额选举是官方提名的候选人数目略多于应选人数的做法,被视为“党内民主”象征,但差额选举最高只适用于中央委员(即省部级)的预选,预选差额比例长期停留在5%,与文明国家多个候选人竞选国家总统相差十万八千里。可以说,差额选举并不具有自由平等的民主特色!一些人拼命讴歌越南的差额选举,然而,近年来越南共党总书记的差额选举也停止了。可见,推行“党内民主”只是一种缓兵之计。因为国家民主不民主的关键在于执政者是否由选民挑选,由选民决定其命运。如果一个党执政不执政,不由选民决定,而是自我决定,自我传宗接代,这个国家就不可能是民主的。在民主问题上,坚持党“先行一步”,究其本质,是不相信人民,是不愿意为全民利益而触动一党一派既得利益,也是党本身极度虚弱的体现——它害怕任何风吹草动。

党越民主对人民压迫可能越厉害。法学教授陈忠林根据1999年到2003年的最高检察院和最高法院的人大报告,作了一个统计:中国普通民众犯罪率为1/400(0.25%);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罪率为1/200(0.5%);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犯罪率为1.5/100。即:党政干部的犯罪率比普通民众的犯罪率高一倍,而司法干部的犯罪率则是普通民众的6倍。要一个犯罪集团先民主起来,那只会加强加强结党营私,与民为敌!

抛开人民搞“党内改革”,会在形形色色、千奇百怪的党内阻力前不了了之,更会使改革变质。这是因为:

首先,在中国,“党内”乃是专制独裁的最大堡垒,最缺少民主气息,最远离民主体制。按照一般的规律,即使全中国到处都已民主,“党内”恐怕仍有可能还是拒绝民主的钉子户。既然如此,为什么要舍易求难,偏偏让最不容易民主的“党内”率先民主?

第二,中国已经有人大橡皮图章、政协政治花瓶。它们最大的毛病,就是习惯于受党的支使、按党的指令开假会、投假票、表假决。中共中央若是真心诚意要民主,可做的事情多的是,何不率先在这两个现存的“民主”机构里放下皮鞭、停止操控,让它们能够真开会、真辩论、真选举、真表决?摆在眼前的、顺理成章的事情不去做,却偏偏要舍近求远,做那八字没一撇、鬼都说不清的事情,是何目的?

第三,13亿人民固然多,但8千万党员也不算少,比古代的希腊人口多得太多,与现代欧洲一等大国也不相上下。在民主的理论及各国的实践中,8千万人的民主与13亿人的民主,事实上属于同一个层级。也就是说,如果中共真有意愿、有本事把这8千万人的“党内民主”建设好,那么,它也就没有任何必要先党内、后党外,而完全可以不分内外、同步进行,同时给予普通公民与中共党员平等的民主权利。既然如此,仍要以“党内民主”来延迟党外的民主,又是何居心?

总之,中共若要实行民主,就必须取消其宪法中的领导权。借宪法来谋求共党的永久统治地位,堪称天下所有不公中最大不公,所有不义中的最大不义。可以说,这样的宪法不配被称为“法”,因为它丧失了“法”的根本品质——平等。当一个党凌驾于其他党派之上的时候,当一个党把自己当成神、当成宇宙真理的时候,根本就无平等价值观,怎么可能实行党内民主!其实:党内民主实质就是党内竞选,竞选的前提就是言论自由;无言论自由和竞选,搞一锤定音和等额(差额)选举以及任命制,永远不可能有党内民主!这就要求开放言禁、党禁,实行军队国家化和多党竞选;而且还必须做到党费自筹,禁止国税养党;推行募捐制度,合法解决党的经费来源;实施党费公开,以便人民群众监督从而杜绝结党营私。如果执政党侵占了人民的利益,就成了结党营私的黑帮,必须下台彻底反省。

责任编辑: 李广松  来源:天易 转载请注明作者、出处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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