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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耀廷:是谁要杀死香港的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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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去一段长时间,中共政权即使动机只是要把香港作为向世界展示的政治橱窗,但怎也不想彻底摧毁香港的法治,总还是会用一些法律为糖衣去把专制手段包装起来。但若林郑月娥运用《紧急情况规例条例》去止暴制乱,并以全国人大常委会释法来为此权力背书,以防止司法挑战,那是赤裸裸地把香港法治凌迟处死,不要说不会有「以法限权」及「以法达义」的法治,连「有法可依」及「有法必依」的法治也不会再有。香港法治会彻底崩溃,正式进入人治时代,香港会倒退回100年前,甚至更差。

林郑政权没有否认会按《紧急情况规例条例》制订《紧急法》止暴制乱,林郑月娥说政府有责任检视所有香港法律以提供法治手段。一如既往,林郑所说的法治,永远只是停留在「法律与秩序」这种低层次的理解。她认为只要有现行法律条文赋予政府法律权力,即使这权力是完全不受制约,若能帮助恢复社会秩序,就会不顾后果地使用。

先不论更高层次的法治理念,即使从「有法必依」的层次去理解,《紧急情况规例条例》亦存在根本问题。这条殖民地法律是接近100年前制订,当时香港的宪制及法制仍处相当原始阶段,可接受让总督拥有不受制约的权力,但现在在《基本法》所建立的新宪制秩序下,即使一国两制已变形走样,宪制及法制怎也进化了不少,不可能再容得下不受制约的特首权力。

《紧急法》不能凌驾《基本法》

《紧急情况规例条例》让特首会同行政会议,不用通过立法会,就可制订法例及修改现行法例,享有与法例同等的法律效力。但它只是香港的法例,并不享有宪法地位。按普通法后法优于先法的原则,一条在1922年制订的法例,其实已被之后制订的法例所凌驾,更加不可能凌驾比它法律地位更高的《基本法》。不用说,这些紧急情况规例很大可能会违反《基本法》第39条及《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保障公民的各项权利,如言论自由及和平集会的权利等。而且,《基本法》第66条规定立法会是香港特区的立法机关。这即是说,立法权只能由立法会行使,特首是不能僭越,即使立法会也不能把这立法权完全地转移给特首。因此,所谓特首会同行政会议按《紧急情况规例条例》制订的紧急情况规例必定违反《基本法》。

诚然在其他法制,它们也会有授权行政长官在紧急状态下行使的紧急权力,但那必须有在宪法层面订立了详尽的紧急权力条款,才能在特定处境、特定程序、特定时限及特定范围,由行政长官制订紧急情况规例。但《基本法》并没有任何具体的紧急权力条款,除第18(4)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因香港特区内发生特区政府不能控制的危及国家统一或安全的动乱而决定香港特区进入紧急状态,中央人民政府可发佈命令将有关全国性法律在香港特区实施。但这也只是关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权力,而非特首的权力。即使全国人大常委会宣佈香港特区进入紧急状态,中央人民政府引入的全国性法律也不能修改《基本法》,令特首可跳过立法会去行使立法权。

或有人说,这些法理的讨论没有意义,因只要全国人大常委会释法,那就能赋予特首任何其需要的权力,《紧急情况规例条例》即使是明显违反《基本法》,也能被赋予宪制性的凌驾地位。政治现实的确是如此,但那会宣佈香港的法治正式死亡。

过去一段长时间,中共政权即使动机只是要把香港作为向世界展示的政治橱窗,但怎也不想彻底摧毁香港的法治,总还是会用一些法律为糖衣去把专制手段包装起来。但若林郑月娥运用《紧急情况规例条例》去止暴制乱,并以全国人大常委会释法来为此权力背书,以防止司法挑战,那是赤裸裸地把香港法治凌迟处死,不要说不会有「以法限权」及「以法达义」的法治,连「有法可依」及「有法必依」的法治也不会再有。香港法治会彻底崩溃,正式进入人治时代,香港会倒退回100年前,甚至更差。林郑月娥口口声声说维护香港法治,但她将会成为杀死香港法治的千古罪人。

责任编辑: 江一  来源:苹果日报 转载请注明作者、出处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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