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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警方应该使用武力吗?前香港警员专业分析:CP 请讲真话、讲人话

FORCE高层说黑警二字是最大的谎言及阴谋。请用道理说服市民,当你执法有所依据,武力合规,就是在服务社会。盲目为政权卖命,行黑社会打手之实,纵非黑警,也是罪犯。

卢伟聪

【文:一名前督察】

时代革命,发展至今,以612起来计,眨眼间已经三个多月。香港警察成为五大诉求中主角之一,甚至慢慢成为以中共语言来说成为当中重中之重,成为当中最鲜明、市民最切身的诉求。曾经作为FORCE一员,并曾两度諌告警队,感慨万千。

这几个月,对市民对伙记来说,絶对不易过。有旧同事对我说「做警察而家好委屈」;同时又有旧同事听到伙记间谈论721群殴事件之凉薄言论后向我诉苦「班人癫左,咁样都讲得出口」。也许,我听过较中肯的言论是「警察而家做示威,好似入左第个mode咁」,将一些日常执法的基本原则,通通摒弃。

武力使用原则

本文将会尝试透过检视FORCE执法的法例、规则及原则,尽量透过例子,去剖析FORCE之行动。整篇文章会多次引用武力使用原则,为方便讨论,现先列明有关原则:

除非有绝对需要及没有其他办法可完成合法任务,否则不得使用武力。警务人员在使用武力前,须表明身分及在情况许可下尽量向对方发出警告,表明将使用何种武力和武力的程度。在可行范围内,应尽量让对方有机会服从警方命令,然后才可使用武力。使用武力的原则是,所使用的武力必须是为达到目的而须使用的最低程度武力;达到目的后,须立即停止使用。该等武力必须在当时情况下属合理的。不论使用甚么武器,武力使用原则为最高原则,其实更是普通法中的法律要求。

补充一点,使用武力的目的只可以为完成合法任务。至于何谓合法任务,多作纠缠多作定义似乎意义不大,各位伙计理应很清楚何谓合法,何谓非法。市民亦能自行判断。

我绝对明白防御性攻击(pre-emptive attack)之必要性。一般而言,如无人施袭,绝不可主动攻击。然而,当预期到对方将会施行攻击时,警察绝对有权应该采取合适的武力去制服对方,保护自己。警察执法绝对不是以犠牲自己作代价。然而,我必须强调,这里所指的防御性攻击,必须建基于合理的预期,所使用的武力亦必须是合适的武力。举例说,示威者百多米外以镭射笔照射警署,当中并不牵涉任何合理预期的伤害,不应使用任何武力。当然,如果有人如警方「记者会」中演示一样,于数米距离外定点以镭射笔照射警员,警员在受伤害前绝对应该先发制人,制止此等行为,但当中使用的武力必须只是合适的武力。何谓合适武力,以下会详谈。

先旨声明,执法之行为牵涉专业判断,本人不敢妄称处理示威的专家,本文只为一篇「低技术文」。然而,本人相信,天下事抬不过一个理字。本人希望本文可以指出本人观察到FORCE之失误及不足,当中或有盲点。若然如此,惟望CP(即警务处处长)公开回覆,为FORCE于社会大众心目中平反。现今FORCE之无赖在于不停自说自话,声称所使用之武力为忍让、克制、被动之最低武力。然而,实况如何,本文尝试分析。

本文会先由低武力谈起,逐层讨论。

不使用武器

大众也许对不使用武器之警察已经没有甚么印象。其实,警察执法,大部分时间皆不须使用武器。即使处理近期的示威活动,其实也不需要长期手持武器,毕竟袭击警察的示威者实际上并不多。大家不难想像,一个粗口烂舌恶形恶相之便装「警察」,还要手持武器,跟721黑社会打手有甚么分别呢?

更重要的是,当一个人手持武器时,十分容易便会不经思索而使用该武器。届时,难道又再一次强辩武器只是手臂的延伸吗?然而,一众前线警务人员,请不要忘记,每次使用武力,使用每一件武器,也要遵从武力使用原则。当你决定拔出武器,便已有随时使用的准备,及后即使未经大脑认真思考而错误使用,仍是违法、违例。CP,你任由你的中层管理人员命令同事们手持武器去威胁市民,岂不是推前线同事去犯法吗?

言归正传,FORCE其实有不少不使用武器的武力选项,例如用手把人推开、挡开、格开。除此以外,大家还记得学堂训练所学的二人搬离法、四人搬离法吗?大家还记得从前处理游行示威常用的压点控制法(即透过按压一点压痛感强烈的神经滙合点以致使目标痛楚)吗?其实使用高阶武器(以伤害程度以言)从不是轻易采取的选项,亦不是训练的重点。容我大胆说一句,警察使用枪械及警棍,与香港勇武示威者一样,皆属业余,难言专家。事实上,伙计们(特别部队除外)一生中所受的枪械训练绝大部分只是佩枪之训练。即使所谓入CAMP的训练中,使用甚么催泪弹、胡椒弹、布袋弹诸如此类,以最寛松的准则来量度,亦最多只有数天的训练。偏偏高层选择以这些武器作主力,今人费解。事实上,每名警察每年接受两三次佩枪训练才可继续佩枪,以这标准来说,便不难理解为甚么使用这些大杀伤力武器,会不停出错。

以上一些手法,于应付于驱散参与公众集会之人群,是最适合之做法。大家犹记得回归初期,警察怎样处理示威吗?各位同事,请紧记,行使任何武力,不论是否牵涉武器,也必须遵守武力守则。试问,FORCE可以如何解释要向只高举只手、或是正在散去之群众施展武力呢?这还是最低武力吗?还克制吗?

另一方面,有两个事例,本人也在此为前线警员说一句公道说话。第一,新城市广场中有警员遭指控「挖眼」,而新闻报导指他亦因而遭咬断一截手指。本人有理由相信,有关警员是比较守规距之警员,当时正尝试施展上文所述之压点控制法(虽然当时己有一大堆警员以身躯压向被捕人,实际上未必有此需要),故有关「挖眼」指控未必属实。然而,本人亦提醒各伙计,训练时教官多番强调,该压点控制手法必须注意两点,即不可触及眼睛,及不要误把口指放到口里(只因痛楚时咬紧牙关正常不过)。本人无意为这意外事件定对错,但指控该被捕人为咬人暴徒,则为不合理。

另一事件为香港众志一成员被捕时遭「180度拗手腕」一事,该手腕锁实为警方控制被捕人及上手扣之标准手法,透过将手腕置于不自然位置,使被捕人无力反抗。当中大原则为「痛楚使其服从」,而非「受伤使其服从」,单凭影片指控该警员虐待被捕人并不正确。然而,从影片所见,似乎行使手腕锁并不需要如斯突然而剧烈之力度,该投诉亦有其道理。该被捕人事后亦有公开伤势,本人倾向认为事件属于行使过份武力而非虐待。但我亦指出,单从影片判断未必准确,事件可能需要一些执法及医护专家检视一下才可以定断。

胡椒喷雾,胡椒水

这些刺激性液体可算是FORCE人群管理之最强武器。一般来说,当这些液体发挥作用时,受者会因为受刺激感到剧痛而丧失攻击力。同时,据训练所言,这些武器不会带来永久伤害。其实,日常执法中,使用胡椒喷雾是应付非致命攻击的最常用武器。当然,施放此等剌激性液体亦必须符合武力使用原则。故此,当制服目标对象后,FORCE指引也是要立即协助有关人士清洗该等剌激性液体,以免目标对象蒙受不必要痛苦(达到目的后,须立即停止使用)。其实,不论使用甚么武器甚么方法,使目标对象蒙受不必要痛苦本身己经不对,更是极可能不合法,这不正是酷刑吗?

怎样使用才符合武力使用原则呢?FORCE训练教导的是,只有受到攻击时,或需施展防御性攻击时,才可使用。就无任何攻击行为的对象使用,实属违法。犹记得,而雨伞革命中,对本人而言,其中最经典一幕莫过于928当天一名警员轻拍一名背向警方而无任何动作之伯伯,然后扯下其口罩,对他喷射胡椒喷雾。最近,我们可以看到,FORCE已是无差别向所有聚集的群众喷洒这些刺激性液体,例子实在太多太多。远的不说,929近距离射向朱凯迪又有何解释呢?试问CP是否有能耐出来解释FORCE之行径,还是继续自说自话便当是无时发生,警员合法执法呢?

水炮车

水炮车是今年最新武器,FORCE一直以行动机密为由不作太多披露。然而,正如政府经常强调,香港为法治社会,普通法就武力使用之要求及武力使用原则对任何武器依然适用。

据现时所见,水炮车攻击可以分为三个面向:刺激性液体,颜色水剂,及强力水柱以击倒对象(暂未使用)。数据显示,水炮车水柱冲击力可强如撞车一样。FORCE尚未如斯使用水炮车。然而,要遵守武力使用原则,施展该等水柱的先决条件必须为对象己施展或将施展高程度的暴力。否则,FORCE实难而解释为何使用这种致命武力。

至于刺激性液体,上面已然论及。不论使用水炮车,手提喷雾或任何喷射装置,道理均属一样。武力使用原则从未改变。本人认为,FORCE向前线示威者大规模喷洒刺激性水剂,实属不合理不合法。如前线只是于警方防线前面众集,警方应该将其移除,而不是使用武器攻击他们。行文至此,我明白警方必定会辩说当中有「暴力示威者」混入,曾经使用汽油弹诸如此类。然而,武力使用守则就是说所使用武力无时无刻都需要合比例,当对象停止使用武力,执法者亦须立即停止。其实这道理显然不证自明,难道警方面对一个举手投降的械劫犯,便可因他过往所犯罪案而shoot to kill吗?明白这道理后,警方何以对聚集之人群施展非法攻击、何以可以一竹篙打一船人,进而攻击所有人。

至于颜色水剂,其实即是变相的漆弹。惟这里牵涉之有关考虑比平民使用漆弹多了一层,即警方如要为犯罪人士作出标记,亦属合理。然而本人认为这牵涉到警方是否有证据去证立所有受牵连人士都曾犯案。否则,向人群无差别染色与发泄式淋油又有任何分别?

警棍

一般情况下,警棍可算是在没有受到致命攻击之情况下,可以使用的最高武力。大家千万不要轻看警棍,不可视之等闲。警棍分为两种,一种为人员人常执勤用之伸缩警棍,较为轻身,然而棍身顶端为金属制;另一种则一体成型,较为粗壮,较为重身。前者伤害力最大当然为棍顶金属物,人员撃打时也以该金属物击中对象为目标;后身本身重量较大,可想像为一「玄铁重剑」,本身己可造成很大伤害。警棍絶对不是大家日常遇到之两伞、木棒或胶水喉通可比拟。依本人估计,其伤害性应该比铁通还要高。

警棍危险之处在于其高伤害性。它很容易造成永久伤害,甚至可以致命。训练时,教官都是教大家撃打一些大肌肉群,目标为使对象失去反抗能力,从而制服。守则从没指示大家胡乱击打,更指示大家不应向头部使用。背后原因显而易见,用警棍击打头部根本就是致命武力;胡乱击打其实并不安全得多,警棍击中内脏或器官,随时造成内出血或使人伤残。事实上,即使人员向大肌肉群击打,于短兵相接况下,击中其他地方豪不出奇。然而大家需要紧记,被警棍击中,后果随时是断骨、碎骨、筋键断裂此等伤残性受伤。

过去几个月,我看到人员将警棍作最低武力般使用,可说是瞠目结舌。而人员很多时从上而下使用,客观效果是击中对象头部机会大增。所谓「3个月来没看见重大死亡」,其实这并非出色,而是香港医疗水平高,以及运气使然。

催泪手榴弹

这是一个分类较为尴尬的类别。首先,这类神经类有害物使人承受很大痛苦,有机会使人窒息。第二,催泪弹多由枪枝发射,而开枪这决定如下文所述受更大规管。这里先只针对催泪物质。

除武力使用原则外,使用神经类有害物有一些基本原则。第一,施展一方必须网开一面,由于其对人体做成难以承受之痛苦,受攻击对象不能久留,必定离开。如施展一方四面围堵,结果就是受攻击一方必须拼死一战,杀出血路。人道理由外,留一出口让受攻击一方散去更是警务人员之安全考虑。第二,密闭空间内、针对无力离开者时,不能施放神经类有害物,以免受攻击一方力战离开不困后,窒息致死。这种施放手法,与使用化武无异。第三,市区、人口密集地区不宜使用,此为公共利益之考量。然而,警方今天己全无为市民福祉着想的心态,任由神经毒物进入民居、食肆、地铁抽风系统而全无歉意。

持平而言,FORCE现在推崇的一套理论为,CS(实质应为CN)神经毒物其实为低武力选项,因其没有长期伤害,又能驱散群众。据本人理解,FORCE似乎认为,它有「无限」权力去驱散一切它不欲看见之事物,而驱散的首选为这类神经毒物。

撇除有关权力一点(注:本人己经追问过除拘捕外,警方还有甚么权力如斯限制市民人身自由,CP未有答覆),这套理论实有其吸引之处,因为其过程中所有暴力均摸不到看不见,没有鲜血(长期伤害则尚欠科研)。但本人认为,上述理论依然不可接受,FORCE亦应全面摒弃,因为这套理论违反武力使用守则,实属违法。

事实上,FORCE就施放这类神经毒物的训练场景全部皆为一群不受控之暴徒不停发动玫命攻击(疯狂掟石,汽油弹等),FORCE无法一一拘捕,迫于无奈而要驱散暴徒。诚然,于这种场面,施放催泪神经毒物无可厚非。然而,FORCE绝不可偷换概念,将驱散这概念推而广之用以清除政权眼中高层眼中不顺眼之事物。其实,神经毒物可以类比为危险版本的刺激性液体,警方如未受相应程度之攻击,絶不可使用任何武器。明白这点,可以看到所谓因「镭射笔射警署」「前面人群立即散去」而施放催泪神经毒物是多么可笑。

其实催泪手榴弹,设计上为逃生使用。概念上,神经毒物并不宜于近身战中使用。故例如929,CP罔顾人员安全,派人员于SOGO外执行所谓「吓鬼」行动,以图以威权使市民噤声,有关人员最终施放催泪手榴弹开路逃生。有关人员于现今市民不信任警察的芬围下,被包围下担心人身安全而逃生,未尝不合理。当然,FORCE高层将催泪手榴弹灵活使用,用以替代枪械发射催泪弹并无不妥,然而有关行动终须符合武力使用守则,惟至今CP未有解释。

催泪弹由枪枝发射,于下面再谈。

枪械

由于其杀伤力,枪械从来有一特别位置。大家必须紧记,香港法例只有枪械的定义,并不存在非致命武器或LESS LETHAL WEAPON。枪械就是枪械,催泪弹、存袋弹、胡椒弹,全部都是枪械。开枪就是开枪,并不存在安全距离(注:其实不安全距离意指有机会致命!)。FORCE不要再自欺欺人,侮辱全城市民智慧。

除武力使用原则外,FORCE自设红线,只有三种情况可以使用枪械,即大家耳熟能详的(一)保护任何人(包括自己),以免生命受到威胁或身体受到严重伤害、(二)拘捕有理由相信刚犯了严重暴力罪行及在犯该等罪行后企图逃避逮捕的疑犯、及(三)平息骚动或暴乱。监管开枪其实由武力使用原则及以上警察通例只管齐下,缺一不可。

本人有理由相信,或阴谋论的说,政府及FORCE不肯撤回暴动定性,皆因收回的话,所有开枪(包括催泪弹)均为非法,或起码违规。

然而,本人看来,FORCE高层似乎只看到警察通例,忘记了普通法及其演变出来的武力使用原则。武力使用原则,上面己经多次阐述,FORCE继续自说自话,无补于事。CP,请走出来,为每一枪作出详细解释。解释不了,所有开枪人员皆为犯法。

除此以外,携带枪械FORCE也有规定,类近一些枪会可见的安全防御法:

将所有枪械视作经已入弹。

除非决定射击外,板机用之手指要放在板机护环外。

退弹后或交收枪械时,务必检查枪械以肯定经已退弹。

切勿将枪械指向任何不欲射击之人物或物件。

除非被命令或行动中需要,否则不可拔枪,擎枪,或拉起撞锤。

如果未能确定目标,切勿开枪。

这里再举一些例子。其实,规距清楚写出后,大家不难看到甚么光头呀SIR,做错甚么吧。直播片段中,人员多次向正在后退之示威者开枪,向雨伞防线开枪,太古站行刑式开枪。枪械不是玩具,随便乱指?用于威吓?我脑中只想到荒谬两字。

事实上,胡乱开枪己做成严重受伤,包括数只眼睛。我知道FORCE中有人也明白事态严逡,试图为有警员开脱,指有关枪械没有设有准星(即瞄准器)。但这种籍口实在豪无意义,警察开枪如果不知道子弹会射向哪里,根本不应开枪。FORCE于这等事件,实难辞其疚。

结语

FORCE高层说黑警二字是最大的谎言及阴谋。请用道理说服市民,当你执法有所依据,武力合规,就是在服务社会。盲目为政权卖命,行黑社会打手之实,纵非黑警,也是罪犯。正如我在酒楼听到一中年人所言,「你有理由拉哂成地铁人都得,无人嘈你,一开门冲入去系人都打就唔得。系咁扑,杀人放火都唔系咁啦」。

一如以前所述,本人从不仇视警察,亦心存尊重。然而,本人必需是其是,非其非。CP,请不要再欺骗伙计,独立调查,只会调查高层,而不是前线同事。事实上,前线同事己经大部分蒙面并遮盖UI,列事调查无法跟进。CP,摆脱黑警之名,只有你可做到。

责任编辑: 秦瑞  来源:立场新闻 转载请注明作者、出处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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