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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安法列明须监督香港学校、媒体、网络 加强管理外国驻港 NGO、新闻机构

港区国安法30日11时,正式刊宪实施,当中对教育和媒体的管控,亦正式列于条文内。而针对外国和国际组织设立的机构、非政府组织甚至新闻机构等,亦列明要加强管理。

教育局局长杨润雄早在条文未公布前,已公开宣称要在学校向学生灌输国家安全的重要性以及国安法的内容。在今晚公布的条文内,第九条及第十条亦提及对教育、媒体的管控。当中提到特区政府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就学校、社会团体、媒体、网络等涉及国家安全的事宜,加强宣传、指导、监督和管理。并且指示政府应当通过学校、社会团体、媒体及网络展开国家安全教育。

在第五十四条,则指示驻港国安公署、外交部驻港特别员公署和港府采取必要措施,加强对外国和国际组织的驻港机构,以及在香港的外国和境外非政府组织,以及新闻机构的管理和服务。

虽然表明要加强对外国驻港新闻机构的管理,但在第四条条文中,又列明香港居民可享有言论、新闻、出版的自由。

责任编辑: 时方  来源:立场新闻 转载请注明作者、出处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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