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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伟:“人人生而平等” 含义有三个方面

—美国立国原则(六):人人生而平等

作者:

美国白宫

美国28项立国原则中的第六项叫做:人人生而平等。它为什么成为美国的立国原则之一呢?

我们经常听到“人人平等”这样的话,好像已经听烂了,但是这个问题如果我们换个方式问:人人怎么可能生而平等?有的人生出来长的高,有的人矮;有的人生出来是胖子,有的生出来很瘦;有的人生出来就残疾……人在一生中有富贵、有贫穷,怎么能“生而平等”呢?

“人人生而平等”含义的三方面

在美国国父们看来,“人人生而平等”,不是指在所有的方面都平等,而是指在三个方面。

第一:在神的眼里看人是平等的。也就是说,神不会看轻这个人,看重那个人。

第二: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意味着不能因为谁有钱,就为他制定特殊的法律,谁很穷,就再用另一套法。在法律面前所有人都将平等对待。

第三:人人都享有跟别人平等的对他的权利的保护,但并不享有平等的结果。

因此,“人人生而平等”不是说每个人获得的结果平等、财富平等、能力平等,而是说人享有的权利平等。

拿读大学做例子。不是说什么族裔的人,都会得到平等的上名校的名额。而是说,每个人的起跑线是平等的,小时候都享有同等受教育的机会,但是最终上哪一家名校,却因人而异,没有人给你保障。

国父们这么说:“但凡自由存在,不平等就存在”。因为每人既然有发展自由,当然发展出的结果就不同,当然也就有不平等了。所以在美国,既有“平等”,也有“不平等”。

在上帝眼里人人平等、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享有的权利平等,这是美国国父所阐述的“平等”。现在人任何臆想、曲解和异化出的平等,如均贫富,都不是立国原则中“平等”的原本含义。

这里与生而俱来的权利包括哪些呢?包括生命的权利、自由的权利、拥有财产的权利、开发财富的权利、互相交往的权利、保护自己的权利、善待别人的权利,甚至包括失败的权利。这都是不需要谁赋予的,都是与生俱来的。

政府与民同权力被赋予

随着政权的出现,政府会出现滥权现象,它们可能通过订立法律政令把这些与生俱来的权利拿走,伤害或者控制人民,但是人们在内心会反对政府的这种行为。美国的宪法的伟大之处,就是限制了政府的权力,不使拿走人民权利的现象发生。《独立宣言》就明确申明,当时的英国国王乔治三世及其未来政权,都不能拿走人与生俱来的权利。包括男女相爱、成婚生子;购买地产、种植作物,从事买卖,这些都是人的权利,政府是不可以干预的,这些权利不来自政府,而是属于人的天然的权利。

当然在历史上不断出现政府对人民权利的干预,政府随意制定规则,人们甚至觉得习以为常了。但是,这样的政府最终都长久不了,迟早会垮掉。一个例子就是苏联,它严重侵害人民的权利,老百姓都得听从苏共中央的,它不让人干这干那,就象是天经地义的一样。但它不过挣扎求生了六、七十年垮掉了。

任何一个社会、任何文化、任何政权,它如果违背了这些天赋人权,无论它开始时多么健旺、凶悍,都会随着它不断侵蚀这些社会的基础、天赋权利,以垮台告终。

美国政治体制中的“自我管制”(Self Governing)规定了政府与你、我、每个公民是平等的,没有不同,不具特殊,政府的权力是老百姓授权给政府的。

比如邻居有辆豪华车而我没有,我去把车抢过来好不好?显而易见,我不能这么做。同样,政府也不能这么做,因为政府没有多余的权利,它跟我一样,不能抢老百姓的东西,不能随便对百姓课税。

在社会主义国家,政府以平等和公平的名义,随意地没收人民的财产,这都是错误的,都违背了天赋人权,所以他们迟早都会垮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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