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 > 民意 > 正文

蛋壳事件本质在警方 为何不引进有限公司“穿透”问题

—有限责任公司就是有限责任吗

作者:
蛋壳事件其实就是第三世界国家法律司法执法能力低、警方不能良好保护租客、本地人欺负外地人,就这么简单的事。

关于蛋壳公寓,我不了解情况。只介绍一个普遍的道理:就是有限责任公司的“穿透”问题。

这是一个法律术语。有限公司的股东或控制人,通常只以自己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相当于有一面盾牌,防护了股东和控制人的个人利益。但是在某些情况下,这面盾牌可以被“穿透”。股东或控制人需要承担超出“有限责任”的责任。

在英美习惯法中,有限公司的“穿透”,在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它对于防止公司股东或控制人的掏空公司、利益输送等行为,非常有用。

假设有一家蛋黄公司,它出资一万成立有限责任公司,从某房东手里高价收来房源(比如一年四万租金),转手以低价租给租客(一年三万五)。这个商业模式明显亏钱,不能持续。但它付给房东只先付一个季度,也就是一万(动用自己的股本金一万);从租客却一次收来一年三万五租金。那么短期看,账上似乎赚了两万五。于是他先给自己或关联人发两万的奖金。。。。半年后,公司资不抵债,宣布破产。房东和房客都亏损,而蛋黄公司的实控人却白赚了一万(亏掉一万股本但赚回两万奖金)。

这种情况下,就适用所谓穿透原则。虽然蛋黄是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但其股东从一开始创立的商业模式,就明显不能盈利,明显是以利益输送为目标。那么公司股东和实控人承担的责任,就不能限于其出资的一万。也就是说,要发生“穿透”。(通常要穿透到以“出资额+股东和实控人从公司中取得的所有其他收入”为限。在蛋黄公司的例子中,这个限额就是三万(一万股本加二万收入)。也就是说,除当初的一万股本外,受害者可以要求蛋黄公司股东和控制人再追缴两万,用来承担公司的债务。)

通俗点说,就是“吃了我的全部给我吐出来”。从公司拿了多少钱,就必须足额退还多少钱。

中国的法系里,似乎缺少这个“穿透”的概念。十几年前,我在国内第一次介绍这个概念的时候,还遭到一位著名律师的嘲笑:“你懂不懂法律,有限责任公司就是有限责任嘛!能穿透还叫什么有限责任?”

我的确不太懂国内的公司法,查了一下,大致只有两种情况,在国内可以使得“有限责任”的盾牌失效。第一种是公司账户和个人账户没有分开,资金管理混乱。这实际上是一个财务问题,并不是法律责任问题。第二种则是公司虚假出资,或者出资不足。但这种情况下,所谓追究股东的责任,也只是要求其补足出资额。也就是说,实际上一分一毫都没有穿透。

中国法律体系中,如果要追究股东和控制人超出“有限责任”之外的责任,根据我的粗浅理解,似乎只能是股东和控制人被证明违法犯罪,例如诈骗、非法集资等。这时候他们的收入就变成所谓“非法所得”,可以收缴。

但这个“非法所得”的追缴,和“穿透有限责任”相比,门槛要高很多,难度大很多。因为违法犯罪行为,比如诈骗,是一个刑事罪行,必须经过公安立案调查、抓捕、审判等一系列漫长流程,才能最终实现对受害者的经济赔偿。定罪的门槛也比较高。比如说,可能要证明对方有主观恶意等。

比如上面那个蛋黄公司,要定他诈骗就不一定很容易。他可以辩称说:我只是在亏本促销。过几年房租涨上去,就可以盈利了——谁能想到我都没有撑过一年呢?亏本促销难道犯法吗?难道就是诈骗吗?定不了他诈骗,那么他拿那两万奖金,符合了公司章程,就是合法的。

但“穿透有限责任”,是一个经济纠纷的概念,用中国的法律体系说,就是一个民事概念。可以直接走民事程序来判决蛋黄公司有关人员退赔损失。既然是民事,一般也不需要证明对方有主观恶意。

立法和司法实践中,一旦建立了“穿透有限责任”这样一个民事经济赔偿的概念,那么,很多利用法律空子进行诈骗的骗子们,就再也没有办法捞到一分钱了。

所以在此,给国内的法学家们和人大代表们提个建议,研究一下“有限责任公司的穿透”(英文叫pierce the corporate veil),考虑一下相关的立法。

忘记说了——这个概念不适用于上市公司股东。

延伸阅读:@久坂萩

大略看了几秒,律师们早就把蛋壳的事情说得比较清楚了。

不知道被赶走的租客里有没有5%是骂律师骂媒体的,唉。

引用别人的文字---------

蛋壳公寓与房东签署《财产委托管理服务合同》

(一)甲方(房东)同意将房屋独家委托给乙方(蛋壳)全权管理并全权代理出租;

(二)乙方(蛋壳)独家委托代理权限包括:代理甲方(房东)出租房屋并办理与承租人之间的洽商、联络事宜;代理甲方签署于房屋租赁相关的任何协议、合同等文件(包括租赁合同的解除或变更协议、补充协议等);代理甲方向承租人收取租金、押金、定金等相关费用。

-------------引用结束

好了,看到没,要点来了——

当房客和蛋壳签约交钱的时候,其法律关系,就等同与房客和房东签约成立租约!!

租约期限,以房客和蛋壳的租约、已付租金为准!

那个签字的蛋壳,不是代表自己一个莫名其妙的什么公司,或者三本毕业的打工中介,而是有权限代表了房东!在那里签字!

签字收钱的是房东的代理,那对外界而言,也就是房东!

蛋壳收了钱签了字→对租客、法院、其他人等而言,也就是房东收了钱签了字。

我相信大多数租客在签约之前,一定会瞧到一眼或者听蛋壳人员说过一句,他们有这个合同,拿到的权限来出租房子!否则很多人干嘛要给蛋壳签约呢??

然后,蛋壳,对房东违约了,那么,这只是代理人和委托人二者之间的关系,房东可以就其权益损失,进行索赔追讨起诉等等,但是,代理人和委托人二者之间的矛盾,不得影响其他人!

非常简单的事情!

如果有疑问的话,那这世界上的委托-代理关系就不存在了!

委托律师打输了官司,原告说,那是律师打的官司,跟我无关,我还要告!能行吗?

委托了,那就是委托了,通俗地说,法庭上的律师就是原告被告的人格在那里!

蛋壳签约的时候就是房东的人在那里签了约!

好了,代理人不给钱了,不出庭迟到早退了,那么委托人可以去追究被委托人的责任!房东诉蛋壳即可!

所以事情很简单,这蛋壳事件其实就是第三世界国家法律司法执法能力低、警方不能良好保护租客、本地人欺负外地人,就这么简单的事。

责任编辑: 赵亮轩  来源:投资无国界 转载请注明作者、出处並保持完整。

本文网址:https://www.aboluowang.com/2020/1205/153075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