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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坡无闷:连云港女辅警落网始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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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些天发了《深度解析女辅警睡后敲诈勒索案》,上了微博热搜。带着求知若渴的同学们的问题,我又去挖掘了女辅警落网和案件侦破的来龙去脉。

女辅警的案子是灌南县法院判的,但是女辅警既不是灌南县人,犯罪行为也没发生在灌南县,是不是有点奇怪?

鉴于女辅警收押前的一年半是刘局长的“特定关系人”,刘局长前前后后给了女辅警108万,我就去灌南县法院查了2019-2020的受贿案判决,然后顺利找到了曾任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副局长、海州分局路南派出所所长的刘相兵的受贿罪判决书。

从刘局长的判决书可以看出,刘局长是先于女辅警被收押的。刘局长受贿案侦破过程如下:

1、连云港市纪委监委派驻第十九纪检监察组收到了刘局长生活纪律问题的线索。

2、2019年5月13日,纪检监察组对刘局长违纪问题予以立案审查,决定对其禁闭七日。

3、禁闭期间刘局长主动交代收受他人财物共计3.l万元。

4、2019年5月19日,连云港市监委将刘局长涉嫌职务违法问题线索指定灌南县监察委管辖。

5、在留置调查期间,刘局长如实交代了监委尚未掌握的受贿行为。

6、8月14日刘局长被刑事拘留,8月22日被逮捕,灌南县检察院于2019年10月10日向灌南县法院提起公诉。

这就是刘局长和女辅警在灌南县受审的原因。

划重点:

1、刘局长是因为生活作风问题被纪监委查的,这种“线索”一般都是有人举报,纪监委会对举报人信息予以保护。

2、刘局长是自己交待受贿问题的。也就是说,除了交待了生活作风问题,刘局长还交待了受贿问题。一方面,女辅警就是刘局长最需要交待的生活作风问题,另一方面,刘局长受贿的赃款流向了女辅警,所以女辅警浮出了水面。

敲黑板,注意知识点:

在被调查期间,主动交待没被掌握的犯罪行为,也算自首。

这种自首要求“不同种罪”,比如,如果李四因偷东西被抓,李四和警察说,我之前还偷过两次,这算坦白不算自首,但如果李四说,我之前还强奸过一个妇女,强奸罪就算自首。

刘局长因为生活作风问题被控制,却主动交待了受贿行为,所认定了自首。

法院认定刘局长累计受贿74.6万元,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20万。

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灌南县法院根据自首、退赃情节,减轻处罚,降档量刑,有法可依。但是说实话,判得真的挺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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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局长的判决书很长很长,比女辅警的长很多,他一共交待了26个行贿人,大多是多次行贿。刘局长的主要收入来源是各种休闲娱乐场所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也经常帮忙捞人。很多行贿人都承认,自己经营的娱乐场所涉黄,比如卖淫嫖娼和打飞机,刘局长也知道。

PS.觉得“打飞机”三个字写在判决书里有点好笑,我还以为会用“帮助手淫”之类的……

在这26项受贿行为中,3次提到女辅警:

1、2014年中秋节至2018年中秋节间,先后9次收受陈某甲共计47000元,为其经营3家浴室提供便利条件。这4.7万刘局长“陆续给了许某丁”。

2、2014年中秋节至2019年4月间,先后11次收受顾某共计175000元,为其经营多家娱乐会所提供便利条件;并为其在案件处理上提供帮助。这17.5万“被其给许某丁了”。

3、2014年中秋节至2019年春节间,先后10次收受周某乙超市购物卡20000元,为其经营KTV提供便利条件。这2万“后被其兑换成现金给了许某丁”。

这种收了很多次钱,再给情妇,是怎么给的呢?

如果这些钱都认定为敲诈勒索,那是每次收到就给,还是刘局长收的钱或卡上有记号或者做了分类存放,能区分哪笔受贿是谁送的,并在被“敲诈勒索”时,定向投放给女辅警吗?

如果是每次收到就给,感觉很难和包养/共同生活支出进行区分。如果从那么多人手里收了那么次还能准确区分来源,并在日后被情妇敲诈时汇总提交,在被抓后能进行“溯源”,我真的对刘局长肃然起敬。

比如,“2014年中秋节至2018年中秋节间”,“先后9次”收了4.7万,“陆续给了许某丁”……就几万块钱,还“陆续”给的,不知道有没有计入女辅警108万的涉案总金额里。

敲诈勒索及涉案金额的认定,是不是太过草率?

女辅警做“小三”、“二奶”的行为显然是有背公序良俗的,但是刘局长作为女辅警的高级领导,在二人的“不正当两性关系”里,难道不是占主导和优势地位的一方吗?

刘局长1972年6月生,女辅警1994年10月生,年龄差著二十多岁,地位悬殊,难道刘局长享用女辅警的肉体不是基于他的绝对权力和用权力换取的金钱吗?

如果是,刘局长向女辅警交付的金钱里,有多少是心甘情愿,又有多少是因为被威胁?

我想请问法官,你们有没有进行区分,又是怎样区分的呢?你们是基于哪些证据进行区分的?

至少在判决书中,我没有看到这种区分,并没有做到你们说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你们是否做到了无罪推定、疑罪从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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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局长判决书记载,“灌南县监察委员会对刘相兵办公室及其住处、许某丁住处进行搜查,在刘相兵办公室未搜查到与案件相关物品,在刘相兵住处搜查到工作笔记13本,在许某丁住处搜查到50万元现金以及手表、手链、银行卡、VIP购物卡、笔记本三本”。

50万现金就是女辅警判决书中主动交待藏匿地点的那50万。

另外,根据判决书中提到的“返还财物、文件清单”,扣押刘局长工作笔记本13本后返还给了刘局长家属,但是在女辅警家找到的那三个笔记本,却没提返还。

刘局长如此热爱记工作笔记,居然有16个笔记本……正室家里的13本扣押之后都还了,说明与案件无关,情妇家里的3本都没还,那应该就是“与案件相关”,作为证据被扣了,很可能是委婉记录了一些受贿信息。

最大的疑点是,刘局长2019年5月13日因生活作风问题被纪监委控制,而女辅警判决书里写的是“2018年3月至2019年4月”两人存在不正当两性关系,时间可以衔接,女辅警“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其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而且刘局长的108万,女辅警都收到了,判决书没有提到任何敲诈未遂的金额。

所以:

1、给纪监委提供线索的不是女辅警,女辅警是被动归案的。女辅警累计108万的敲诈勒索全部既遂,没有尚未实现的诉求,所以她没有举报刘局长的动机,不是网传的因为要钱不成揭发刘局长。

2、4月俩人在一起,5月刘局长被抓,时间无缝衔接。刘局长被抓时,女辅警家里还有刘局长的三个重要笔记本,所以,虽然女辅警的判决里说的敲诈理由之一是“分手补偿”,但大概率他俩并没有分手,也没有撕B。毕竟在一起一年多,闹几次分手也不一定就是真的分了,正常情侣谁还没吵过几次架闹过几次分手呢?

3、如果刘局长基于绝对优势地位持续睡女下属,同时分批分期给女下属钱,归案时,俩人也并没有分手,关系还很紧密,那即使女方问男方要钱,男方给女方钱,认定为敲诈勒索,是不是有点牵强?

4、女辅警第二次和刘局长在一起的14个月里,问刘局长累计要108万的理由是“购房交首付、怀孕流产补偿、分手补偿”,就这三个理由,连个“等”字都没有。她也并没有使用之前最常用的威胁去单位闹之类的手段。

我特别想问一下法官,单就“购房交首付、怀孕流产补偿、分手补偿”这三个理由问自己的情夫要钱,没有任何威胁,触犯刑律了吗?

刑律的门槛已经这么低了?

根据女辅警的判决书,“2014年3月至2019年4月,被告人许艳同时或者不间断的与多名公职人员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后以自己家人得知后要找被害人闹事以及自己购房、怀孕、分手补偿等为由,抓住公职人员害怕曝光后影响工作、家庭、名誉的心理,先后索要被害人孙某、朱某乙、寇某、陈某甲、关某甲、兰某乙、徐某甲、林某、刘某乙等人共计人民币372.6万元”。

这样的描述合适吗?这导致重判13年、罚金500万的372.6万涉案金额是怎么算出来的?

结合昨天我在《深度解析女辅警睡后敲诈勒索案》一文中梳理的时间线,我们来看一下:

第一阶段

女辅警19岁

2014年3月至2015年1月,灌云县公安局南岗派出所孙所长。持续时长11个月,三次,索要补偿100万,理由:谎称其母亲李某甲知道其怀孕欲找孙某讨要说法、怀孕补偿、分手补偿等。

注意,“谎称”,修饰的是“其母知道”,而不是怀孕。

2014年5月至8月,灌云县侍庄派出所朱所长,持续时长4个月,索要补偿10万元,理由:怀孕其家人知道欲找朱某乙闹事。

和两个所长领导都能要出钱来,2014年夏天,也就是女辅警19岁的时候,估计是真的怀孕了。

法官是不是觉得,一个19岁大专毕业刚踏入社会的女孩,被中年油腻领导轮睡,怀孕,和领导谈钱谈补偿谈“闹事”就触犯刑律了?

有想过这背后的价值导向吗?

第二阶段

女辅警21岁

2016年3月至5月,本文男主角,当时还在海州分局路南派出所当所长的刘局长,持续时长3个月,索要补偿20万,理由:其母亲知道自己怀孕欲到刘所长单位闹事。

2016年6月至8月,灌云县公安局寇局长,持续时长3个月,索要补偿20万,理由:怀孕其母亲欲找寇局长闹事。

2016年6月至7月,灌云县妇幼保健院工会陈主席,持续时长2个月,索要补偿10.8万元,理由:怀孕补偿。

2016年9月至12月,灌云县四队镇中心小学关校长,持续时长4个月,索要补偿45万元,理由:怀孕、其母闹事。

看到了没,怀孕和闹事,关系很紧密,怀孕是不能乱说的,说出来那就叫闹事。

我不知道“闹事”两个字是不是从女辅警嘴里说出来的,因为这也不太符合一般人的语言习惯。一般人不会说,我要闹事,我妈要闹事,最多说,我妈要去你办公室找你闹,委婉点的可能还会说,我妈要去你单位,让你们领导来评评理,让大家来评评理。

如果女辅警原话里没提“闹事”两个字,只是说了她妈要去单位找睡了自己女儿的领导们闹,那判决书中的“闹事”是不是反映出了检察官和法官的某种价值判断?

而且这四次连“谎称”都没有,就是直接写怀孕,所以女辅警2016年很可能真的又怀孕了,怀了几次不知道。

这个阶段全部认定为敲诈勒索的价值导向又是什么呢?

女儿被各种领导睡了,怀孕了,母亲不能去单位闹吗?怀孕了不能要补偿吗?

如果说,社会一般人认为,自己的女儿被各种老男人睡了,是可以要补偿的,也是可以去老男人单位闹一闹的,那简单粗暴地全部认定为敲诈勒索是否合适呢?

PS.特别好奇,领导们都不戴T吗?都在追求极致的快乐吗?

第三阶段

女辅警22岁

2017年2月至9月,与林某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持续时长8个月,索要人民币14万元,理由:购房交首付。

即使搞婚外情,处了8个月,要14万交首付,没有任何威胁,林某也不是公务员,这也能算敲诈勒索?

2017年5月至6月,灌云县陡沟卫生院兰院长,持续时长2个月,索要补偿15万元,理由:把两人关系告诉兰老婆、到兰办公室闹事等。

2017年7月至8月,灌云县陡沟镇卫生院药库工作人员徐某甲,持续时长2个月,索要补偿29.8万元,理由:把两人关系告诉徐妻子、扬言到学校找徐儿子闹事。

到这个阶段,女辅警彻底黑化了,不怀孕也可以搞定,轻车熟路,而且增加了新的花样——去“被害人”儿子的学校,认定为敲诈勒索我个人可以接受。

但她是如何一步步“黑化”的呢?我想我们也不能完全回避这个问题。

第四阶段

女辅警23岁

和刘局长破镜重圆,成了专属情妇,直到刘局长被抓。持续时长14个月,共索要108万元,理由:购房交首付、怀孕流产补偿、分手补偿。

看来这次又怀了,又流了。

更荒谬的是,以上这些居然都是女辅警主动坦白的。这可能也是她的律师想争取“自首”的原因。

但是很遗憾,刘局长先说的女辅警问他要钱,法官认为女辅警问刘局长要钱的行为已经是敲诈勒索,以此为基础,女辅警主动交待的其他同种罪行,都不能算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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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连云岗传奇女辅警落网的经过是:

她的金主刘局长被抓了,女辅警作为证人,提供了证言,“证实2016年4、5月份,和刘相兵相识,后发生了男女关系,向刘要钱,刘给其钱的情况。”,还主动交待了家里的50万。

然后女辅警把自己几年来的经历都坦白了,以为这样就可以宽大处理,结果,没想到被活活凑了372.6万,判了最高档,13年,还有此生都还不起的罚金,500万。

不交罚金,很难减刑。

13年后,女辅警出狱,36岁,两手空空,有的只是一生抹不掉的犯罪记录,满城的流言蜚语,和几分姿色,你猜她拿什么继续填这500万?

万幸这案子二审还没判,也要感谢一审法院“失误”把未生效判决po出来了,不然,在500万的压力下,还不知道13年后这位“传奇女子”又会在官场掀起什么样的血雨腥风。

最后,根据《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被害人对敲诈勒索的发生存在过错的,根据被害人过错程度和案件其他情况,可以对行为人酌情从宽处理”。

我想请问主审法官和各位网友:

你们认为本案的“被害人”们,对敲诈勒索的发生,存在过错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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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件:

1、刘相兵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苏0724刑初441号;

2、许艳敲诈勒索罪一审刑事判决书,灌南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苏0724刑初166号。

责任编辑: 李广松  来源:Super无闷 转载请注明作者、出处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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