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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府计划修订《私隐条例》禁“人肉” 最高罚100万及监禁5年

香港政府计划修例将“起底”行为刑事化,建议引入两级制刑罚,设入罪门槛较低的罚则,而最高则可罚款100万元及监禁5年。立法会修订《私隐条例》的法案委员会举行首次会议,政制及 大陆事务局长曾国卫表示,“起底”的定罪门槛是环环相扣,要证明涉案人有意图,或罔顾披露个人资料会对别人造成伤害,才会触犯法例,强调法例是针对恶意伤害他人的披露行为,不存在以言入罪。

是次修例赋予私隐专员刑事调查及检控权力,亦设有域外管辖权,即无论起底行为在香港境内或境外发生,私隐专员都可要求移除有关的起底内容。另外在紧急情况下无需手令,亦可搜查及拘捕疑犯,又或搜查其电子器材等。

有议员关注当局如何平衡市民的权利及私隐,曾国卫表示,只有在特定情况下,私隐专员才可以在无手令的情况下,检阅电子器材,但一旦电子器材有密码,专员亦无法查看。而过程中只限相关讯息,并非整个电子器材的内容。在完成查阅后,执法当局要尽快撰写报告给当事人检视,他相信已作平衡。

私隐专员钟丽玲补充指,执法人员只会“望一望”有关电子器材,至于入屋搜查就必须要有法庭手令,如果在没有手令下作出截查,主要涉及怀疑某人属于疑犯,或差不多进行拘捕,再去检视某人身上的电子器材是否有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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