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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高级法院炮制秘密文件 诬判法轮功学员

2021年7月26日,长春八位法轮功学员被长春市德惠法院非法判刑。(明慧网)

长春市德惠法院法官依据吉林省高级法院出台的违法文件,于今年7月26日冤判长春市农安县赵秀兰、高晓歧等八名法轮功学员。

明慧网报导,当事人家属确证,这份违法文件,即吉高法[2020]226号文件(以下简称秘密文件),全称是《关于进一步加强X教犯罪案件审判工作的通知》。吉林省高级法院至今不敢公开这份文件。

2021年4月21日,当事人家属在德惠法院被有关负责人接待时,看到关于该秘密文件的说明:“依据吉高法[2020]226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X教犯罪案件审判的通知,严格依据此文件律师代理X教案件得进行资格审查,原则上不允许代理涉X教类案件。”

当事人家属确信,正因为有此秘密文件,一审法官无理拒绝了家属给当事人做辩护的申请,要求家属开“不信仰法轮功证明”。

同时,家属递交委托律师辩护的手续,被法官无理拒绝了十次左右后,法官仍反复要求律师出具各种违法的证明。

2021年4月9日上午,长春市德惠法院法官王荣富非法庭审八名法轮功学员,不允许律师、亲属上庭辩护,不允许家属旁听。7月26日,八人被非法判决二至九年不等。

八人均在2020年7月15日被绑架。当日,在长春市政法委和农安县政法委共同策划下,长春市农安县非法抓捕了二十多名法轮功学员。

明慧网报导,针对法轮功学员出台的秘密文件不仅存在,而且是一份极其邪恶的文件。它违反了《宪法》、《刑事诉讼法》、《律师法》、《法官法》等众多的法律及司法解释。

秘密文件的违法性简述如下:

第一,违反《宪法》和《刑事诉讼法》

《宪法》第12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刑事诉讼法》第11条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

此外,《刑事诉讼法》第32条规定,当事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两人为辩护人。

在非法审理八名法轮功学员的程序中,法官王荣富百般阻挠、刁难辩护律师及家属辩护人出庭辩护。他称这是按上级法院的要求(指秘密文件)所为。

第二,违反《律师法》和《法官法》

《律师法》第3条第4款规定:“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律师的合法权益。”

《法官法》第3条规定:“法官必须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法官法》第10条第1项要求法官“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第3项要求法官“依法保障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然而,一审法官却根据上述的违法文件,剥夺了当事人、家属及律师的诉讼权利。

第三,违反《高法解释》、《高检规则》和《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

《高法解释》(最高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0条强调:“法院审判案件,应当充分保障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利。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辩护人辩护。”

《高检规则》(《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8条规定:“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应当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行使辩护权利。”

此外,最高法、最高检等五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为了保障律师的各项诉讼权利做了更为细致全面的规定。

吉林省高级法院制定违宪违法的内部文件,在吉林省各法院及法官中推行。

第四,秘密文件不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具有公开性,任何没有公开的文件,都不能成为法官审判案件的法律依据。

2021年6月11日,当事人家属向吉林省高级法院院长徐家新及信访处于飙等邮寄了《废除非法文件申请书》,申请依法公开秘密文件。至今吉林省高院院长及有关负责人置之不理。

明慧网指出:这个违法的秘密文件在唆使法官犯罪,并将吉林省打造成与全国司法系统都不同的独立的“司法王国”及违宪违法的“法外荒蛮之地”,这是中共的邪恶之处。

明慧网原文:吉林省高级法院炮制秘密文件诬判法轮功学员

责任编辑: 李韵  来源:大纪元 转载请注明作者、出处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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