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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幸彤陈词:法庭“是纵容政治检控,还是守卫人权法治”?

在今年六四前,邹幸彤接受本台专访,形容政权的打压,令香港与大陆的抗争连结在一起。

前香港支联会副主席邹幸彤,连同26名香港民主派人士因去年六四集会,被控举行和参与未经批准的集结,以及“煽惑”他人参与未经批准的集结。案中3人包括壹传媒创办人黎智英、邹幸彤及前记者何桂蓝,选择不认罪,案件将在本周四(9日)续讯。以下是本身是大律师的邹幸彤,为该案所写的结案陈词摘要:

本案其实是一场颇为奇怪的诉讼,针对一场从没发生的和平集会,当局也要穷追猛打,非得将与集会主题相关的文字也定罪,这样的行为,何以能符合宪法规定,能满足政府保障人权的责任,控方从没一句说明。相反,控方摆出一副人权法与刑事检控完全不相干的态度,拒绝对人权影响作任何分析,强调只要满足定罪条件,就该拘捕,就该定罪。

但可笑的是,控方连定罪条件的分析也没有做好。控方弃用相对清晰的成文罪行,选用“煽惑他人明知而参与未经批准集结”这个概念庞杂的复合罪名,却完全没有去分析在这个罪名之下,控方要证明的各个元素,然后逐一举证。最基本的,究竟本人煽惑的“行为”是甚么,该行为何以构成明知而参与未经批准集结,控方从没有解释,只武断地咬定本人煽惑的就是一个罪行,这种结论先行,没有任何法理分析的检控,实在令人大开眼界。

然而本案的问题远不只对控罪元素的零分析,对人权原则的零认识,以及对集会自由的零容忍。本案清楚反映出法律是如何被利用作打压异己的工具,以消灭一场已有31年历史的悼念和抗争,让政权犯下的罪不再被提起,让杀人者可以继续逍遥法外。它更反映出行政滥权如何蔚然成风:警察可以任意踩过界去决定公共卫生要求些甚么,可以以调查犯罪为名长时间拘留阻止人们采取政治行动,可以以禁止集会之名行划出禁区之实,而检控亦可以任意跳出成文条例的限制,以普通法罪名提控,以期加重刑罚。

一介个人,可以对抗如斯滥权的能力有限,尤其当滥权成为常态,政治忠诚而非中立成为了官员们的最大原则。我能做的,仅是不盲目顺从种种滥权决定,在所有场合,包括在法庭上,提出质疑和挑战。法庭比我个人的权力大得多,责任亦重得多,是纵容政治检控和行政滥权,抑或守住人权和法治的原则,捍卫这些民主社会必要的基石,就看法庭如何裁决。

责任编辑: 李华  来源:RFA 转载请注明作者、出处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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