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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耀明:打压六四维园集会 挑动市民如水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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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次以参与“未经批准集结”为由禁止悼念,法情理都嫌牵强,显出当局权力强大却苦无服众的论述能力之余,更直接挑拨市民的反抗情绪。过往每年出席烛光晚会者以十万计,加上过去两三年来民间的不满没有好好舒缓,当局以鐡腕政策压平六四集会,随时变成抗争运动的新起点。

特区当局对公众悼念六四活动的应对表现,显得异常惊慌并且不择手段,除了违常理、逆民意、反人权,即使从独裁统治的角度看,也未免失算。

当局再次全面禁止市民在维园悼念六四屠城惨剧,据说是由于掌握情报,指有人煽动市民六四当天在维园一带非法集结,并打算趁集会期间杀害警务人员。

不错,有证有据的话,警方大可制止“非法集结”,以免扰乱社会安宁,无人可以阻挡,但不等于可作出不合理的集会限制,更无权阻碍市民参与和平集会。换言之,为保障警员安全和公众秩序,警方可以限制每个时段的入场人数,搜查集会者所携物件,限制场内某些活动,甚至依程序拘捕可疑人物。但总不能不交代证据(如详细案情及被捕人士是否被控),便采取激进行动,禁止巿民进入维园球场,以至在附近地带截查“可疑”人物,不让任何人到维园悼念六四,甚至单身成行也不准许。

可见,警方的大规模行动源于“非法集结”的传闻,目标看来是防止罪行,但如果结果就是目标,那么最后没有人可到球场内悼念六四,才是真正的目的。但警方何来此权力?根据“公安条例”(香港法律第245章),不超过五十人的公众集会(第七条),以至不超过三十人的公众游行(第十三条),无须知会警务处长。因此集会或游行只要分批进行,人数在限定以下,警方根本无权过问。

当然,警方仍可声称按“公安条例”其他条文行事,但细看之下,并无执法的依据。一是取缔“非法集结”(第18条),但“非法集结”必须有起码三人聚集,并以威吓或侮辱或挑拨行为使人害怕会有人破坏社会安宁,但六四悼念活动从来都是和平集会,与“非法集结”无关。二是由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下令,禁止在指定地方举行“公众聚集”(第17E条),目的是“防止严重扰乱公安”,而“公众聚集”的人数起码有十人,但警方当天并非按此例行事,因为既无有力证据显示有何“严重扰乱公安”之事,又需要封场才能防止其发生。

第三个可能是追究“未经批准集结”,是指参与未知会警方或已遭警方禁止的集会,但当天只见个别人到场悼念,远远未达五十人的非法集会门槛,他们甚至连鞠躬致意也被即时制止并驱离现场,没人可入内悼念。换言之,到场者抵达维园时,场内(除了警员)任何时候都是空空荡荡,集会从来未出现,即使把被当场截查的当作会众,也是合法的(没有一刻超过50人),警方最后可以做的,是拿出一个无人主办无人知会警方也无人参加的集会,再加以反对和取缔,以防止“未经批准集结”之名,禁止市民自发的悼念活动。

说到底,当局根本找不到堂皇的理由,以阻止六四维园烛光晚会。1990年以来,六四烛光晚会举办三十次,秩序井然,早已成为香港人的集体回忆和身份,并且表达大家对民运死难者的哀悼,对杀害无辜者的愤慨,更寄望汲取教训,不让历史重演。三十年来,六四晚会一直得到警方支持,是和平集会的典范,官方有正当理由的话,早已一锤定音。特别是支联会也解散了,“结束一党专政”的主张,官方再不能拿来做文章,因此比起过去,更没有理由反对六四烛光晚会。

今次以参与“未经批准集结”为由禁止悼念,法情理都嫌牵强,显出当局权力强大却苦无服众的论述能力之余,更直接挑拨市民的反抗情绪。过往每年出席烛光晚会者以十万计,加上过去两三年来民间的不满没有好好舒缓,当局以鐡腕政策压平六四集会,随时变成抗争运动的新起点。

无疑,市民不会硬碰政府的武力,也不会擅闯法网,但经过反修例运动的洗礼,市民不平则鸣的话,相信也懂得发挥群众智慧,化整为零、如水抗争,只须每人一小步,也可以合法手段抗衡政府的挑战。其实抗争方法不用多说,今年六四不少香港人已充分展示创意,最重要是政府每年继续全力以赴严禁市民在维园六四集会,这不仅仅如同大声疾呼,叫大家毋忘六四,更具体提示市民该在何时何地以何形式进行合法抗争。

(以上评论纯属作者个人观点,并不代表本台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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