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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耀明:又要国安法治港,又要人权公约的贞节牌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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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法》第三章加入两条国际人权公约,用意是遵守以普世价值为标准的人权规范,向国际社会保证“一国两制”下香港50年不变。但眼下香港若如人权委员会报告所言,《国安法》凌驾公约所保护的基本权利与自由,代表威权统治来临,香港社会变质,国权压倒人权。奇怪是,特区当局既然由立法会到街头都容不下异见和异己,又何必自讨苦吃,向人权委员会争取贞节牌坊,最后却只留下骂名收场呢?

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发表的报告犹如当头棒喝,直指香港人权状况劣迹斑斑,并要求撤销《港区国安法》及煽动法,更且一语道破问题的关键,在于法律欠缺保障、权力严重失衡,加上执法观念偏狭,令香港人权状况近年来迅速恶化。

所谓法律保障,包括宪政基础和法律条文。前者奠定社会运作的根本原则,不得逾越,后者则贯彻落实前者,以提供具体的人权保证。香港两者皆备,既有《基本法》第三章定明居民的权利和义务,其中第三十九条更把两条国际人权公约列入,同时,人权公约的条文亦通过本地立法(如《香港人权法案条例》)得到保证。

不过,人权委员会担心香港即使两者俱备,也不能确保香港可以遵守人权公约的规定,因为北京单方面可改变香港的运作规则,但北京并不是人权公约的签约国,无须遵守公约,因此成为香港人权状况的不测因素。这点批评,过去早已有之,委员会曾指北京通过人大常委会解释《基本法》,改变香港的游戏规则,有碍履行公约的人权承诺(如普选),而如今又有人大常委会直接制订的《港区国安法》,成为从天而降的超级大法,凌驾公约的人权保障。

特区当局以长文反驳人权委员会,论点亦坦白得可以。一是直言不讳,表明中央为保护国家安全,有权有责在港推行《国安法》。换言之,中央可以凌驾修改《基本法》的程序规限,不用咨询受影响的香港人,短期内制订凌驾《基本法》宪政规则的超级法律,但这正正是人权委员会的担心所在。

二是表明中央制订《国安法》时,已全面考虑人权公约,而那就更令人大惑不解,因为考虑过后,人权委员会发现《国安法》有六大问题,包括:“国家安全”观念广阔、无法保证转交中央审讯及惩处的案件符合公约要求、国安疑犯不能对中央在港执法措施提出挑战、行政长官拥有过量权力以至其他措施都有碍司法公平、警方国安处有庞大的调查权力而欠缺司法监察、《国安法》域外效力的原因欠清晰等等。若说深思熟虑后才制订《国安法》,那岂非说,有何抵触公约之处,都是明知故犯?

委员会指出的问题,大都是不争的事实。试看,警方国安处三管齐下,包括查封报社、拘捕高层及冻结户口,即可将《苹果日报》及《立场新闻》迅速瓦解,至今正式审讯仍未开始,更不要说被定罪。如此调查权力够不够大?司法机关如何把关?《苹果》高层被指“串谋勾结外国势力”,原来当局毋须证明报社与“外国势力”有合作关系,只因发表呼吁外国制裁的文章,即可立案起诉。这样的入罪观念够不够阔?再看立法会初选四十七人案,大约四分三被告不得保释,至今未审先囚已经十七个月。迟来的公义等同公义被剥夺,不是大家对法治的共识吗?

国安机构被指权力过大,盖过人权,特区当局没有什么反驳,但会坚持国安罪行定义清晰,并不含糊。不错,当局的控罪如上述“串谋勾结外国势力”的具体指控,内容清晰。问题是,当发表文章呼吁外国制裁,但并无与外国组织有何关系,也可被检控的话,那么政治红线便难说清楚了。

例如研究著作被外国组织引用来批评中国大陆,又是否等同勾结外国势力?相信没有官员可以预先讲明,甚至人权委员会曾询问特区官员,究竟香港非政府组织接触他们,又会否被控勾结外国势力罪,也不得要领。官方答案是正常活动不会有事,只能用“正常”来解释“合法”一词,但什么是不正常活动而可能被控告,看来除了说是那些“非法”活动,其他便说不定了,亲身示范何谓界线模糊。

其实《基本法》第三章加入两条国际人权公约,用意是遵守以普世价值为标准的人权规范,向国际社会保证“一国两制”下香港50年不变。但眼下香港若如人权委员会报告所言,《国安法》凌驾公约所保护的基本权利与自由,代表威权统治来临,香港社会变质,国权压倒人权。奇怪是,特区当局既然由立法会到街头都容不下异见和异己,又何必自讨苦吃,向人权委员会争取贞节牌坊,最后却只留下骂名收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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