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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耀明:政治审判嫌疑自招:陈广池法官的法理和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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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判词的最后一段,陈广池法官强调案件是“一宗简单的欺诈案”,奉劝大家勿扣“政治帽子”,因为法庭是审讯传媒大亨而不是针对新闻自由。但当黎智英的刑期无法圆满解释,更正因他是传媒大亨,法庭要他孭上并不存在的滥用传媒保护伞的责任,因此得接受更重的刑罚,那么今次审判被公众误解为政治审判,也是法官自招嫌疑,与人无尤。

苹果日报》创办人黎智英因违反租约,法院裁定欺诈罪成,判刑五年九个月,立即引起国际舆论严厉指责审判不公不义,北京香港当局则还以颜色,猛烈抨击外国势力粗暴干涉内政。其实孰是孰非,答案就在判词,主审法官若是解说不清,惹人疑虑,最后讲不好香港法治的故事,便难辞其咎了。

问题首先是刑期长短。法官陈广池指出,欺诈罪没有判刑指引,一切视乎案情。这样说,不是减轻反而是增加他解说的责任,因为需要根据案情,仔细论述黎智英判刑五年九个月的依据,而非单纯援引规则。奇怪的是,法官说判刑没有指引后,便提出以五年为量刑标准,由于被告没有“实则(质)求情”,因此第一项罪判刑五年,但何以不长不短是五年,法官没引案例也没有解释。

判刑没指引,不等于没依据、没比较,便能令人口服心服。网上追查一下,判刑六年左右的欺诈案,骗取款项都过千万。例如,一位公司董事以虚假文件骗取两间银行1900万元(2021年11月)判刑六年。另一宗是,地产代理促成两宗物业买卖,先将物业转售自己名下公司,再抬高价钱,欺诈买家多付1500万元,最后判刑六年半(22年8月)。

反观黎智英,其私人公司未经许可,在科技园批给《苹果日报》的用地内设置办公室,据官方估计,他因此会少交二百万元租金。黎智英案涉及金额只及上述两案的少部分,何以得到类近的判刑?若如法官所说,黎的欺诈行为会打击科技园的工业邨政策,影响(土地)市场运作,因此加以重罚,那么上述两案,一者挑战银行制度,一者冲击地产代理制度,而且涉及金额是黎智英案的七至十倍,如今只判六年至六年半,岂非轻判?

没比较,没伤害。涉及金钱利益几百万的案件,判刑都远轻于黎智英。例如,一名警司通过购屋贷款计划,购入单位后出租,讹称供家人自住,诈骗政府及银行贷款六百万元,期间并收取租金116万,最后只判监18个月(21年11月)。另一宗如健身教练讹称协助客人退回课程费,骗取410万,判刑三年四个月(22年11月)。他们得到的刑罚都不及黎智英,是否法院认为科技园比政府购屋贷款计划、银行楼宇按揭制度、消费者权益等等,更值得更需要保护,因此必须施以异常巨大的惩罚式判刑,以起阻吓作用?还是警务人员、地产代理、公司董事、健身教练、传媒大亨等等背景差异,才是判刑轻重的关键?

不错,陈法官是看中黎智英的传媒背景而施以重罚。他直言,黎智英未经科技园许可,擅自占用地方,正是“滥用他的传媒形象作为‘保护伞’,使科技园不敢‘贸然行事’”,所以需要加刑。不过,这样说不是不知所云,就是毫无根据。

试问:传媒形象是市民脑海中的观感和印象,如何可以拿别人对《苹果日报》的印象用来做护卫自己的“保护伞”?滥用传媒形象究竟指黎智英做过什么,又什么才是正常用途?再者,“贸然”的意思是轻率冒失、考虑不周、不明方向等等,科技园不敢“贸然行事”,是合理的处事态度,有何值得陈法官批评?传媒形象(暂且不论他指什么意思)若可使科技园不“贸然行事”,是否应该得到嘉许,而不是加刑呢?

就当陈法官没说清楚的意思是,传媒机构令人觉得难以轻易对付,因此即使科技园起了疑心,也不会轻易行动。很明显,传媒从来没有享有多于法律赋予的权力,《苹果日报》也不例外。其他人不冒犯传媒是考虑法律多于一切,不是传媒有特权所致。若说科技园怀疑黎智英出问题,却不敢采取行动,那是科技园而不是黎智英的责任,要追究的是前者,不是后者。更何况,法官若毫无根据,只是大胆假设并无实证,便指科技园该行动也不敢行动,亦等同指责它失职,真不得不佩服陈法官竟可身体力行,亲自示范何谓“贸然行动”。

在判词的最后一段,陈广池法官强调案件是“一宗简单的欺诈案”,奉劝大家勿扣“政治帽子”,因为法庭是审讯传媒大亨而不是针对新闻自由。但当黎智英的刑期无法圆满解释,更正因他是传媒大亨,法庭要他孭上并不存在的滥用传媒保护伞的责任,因此得接受更重的刑罚,那么今次审判被公众误解为政治审判,也是法官自招嫌疑,与人无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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