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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指警方禁“六四集会”合法性存疑 邹幸彤煽惑他人非法集会脱罪

香港市民支援爱国民主运动联合会(简称支联会)副主席邹幸彤,本年初被裁定煽惑他人参与去年的六四非法集会罪成,判囚15个月,高等法院昨(14日)午裁定她上诉得直,因为警方以禁令禁止集会的合法性未能确定,故即使邹的文章有意图呼吁他人到维园集会,亦不属犯法,撤销其原审定罪和刑期。不过,律政司已表明,会研究判词,并考虑申请上诉至终审法院。

身处犯人栏的邹幸彤闻判后表示意外,笑称“估唔到㖞!”而旁听的四五行动成员曾健成亦笑称,香港尚有“少少公义”,又指这是邹的圣诞礼物。不过,已就此案服刑完毕的邹幸彤,尚因支联会的工作而被控以《港区国安法》中的颠覆国家政权罪而须继续还柙。

支联会自1989年后,每年均有举办六四事件悼念活动,当中尤以维园每年6月4日烛光晚会最多人参与,但警方在去年5月以疫情为由,就支联会拟举办的维园烛光集会颁下“禁止令”,支联会遂向公众集会及游行上诉委员会提出上诉,但遭驳回。邹其后在社交平台和报章撰文,呼吁市民保守烛光和良知,被指煽惑。

高院法官张慧玲在昨日颁下的判词中裁定,接纳上诉人所指,《公安条例》容许市民质疑警方按例发出的集会禁止令是否合法,而非原审裁判官所说,不能以挑战禁令合法性作为辩护理由。

陈官引用案例指,根据《公安条例》第9条第4款,警方有主动的责任,采取合理适当措施,便利集会和平进行,如果可以施加集会条件而达到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秩序等目的,警方便不可禁止集会。但根据证供,警方主要考虑预期集会人数和社交距离要求是否有效,尽管支联会表示愿意遵守警方任何合理‍要求,但警方只是作出质疑,而没有认真主动考虑,包括限制入场时段丶人数丶分散地点丶入场人士须使用安心出行及戴口罩丶不可进食等等,反映警方并无履行《公安条例》中便利集会进行的主动责任。

法官续称,警方向卫生署索取的专家报告没有完全反对大型集会,只是不建议举行不戴口罩进食的集会,而维园集会不属这类集会。而且警方是在决定禁止集会后才索取专家报告,显示警方决定发出禁令时,并无考虑相关专家报告。

法官总结说,由于未能确立警方禁令的合法性,因此裁定邹幸彤挑战成功。但法官认同邹幸彤的文章有煽惑成分,即使没有明确邀请群众到维园,但文章的主旨已经呼之欲出,就是叫读者坚持出席维园举办的烛光晚会,但由于警方发出的禁令合法性未被确定,即使邹幸彤呼吁他人到维园集会,亦不属犯法。

律政司其后表示,考虑稍后上诉至终院。张官亦同意本案涉及的法律观点相当重要,表明一旦律政司申请上诉,法庭就会批准。

责任编辑: 李华  来源:RFI 麦燕庭 转载请注明作者、出处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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