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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耀明:敢与国际规范脱轨,香港还奢求什么人权牌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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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较十七年前,行政长官曾荫权以行政命令授权执法人员,在认为涉及公众利益的时候进行截听,结果被高等法院裁定违法,今次罗官的裁决再次确认现在是新香港年代,正逐步与国际人权规范脱轨。特区权贵当然不满国际人权组织的严厉批评,抹去香港作为国际城市的光彩,但说到底,独裁与人权并存,比鱼与熊掌兼得更难,权力都在长官手上,还贪求什么贞节牌坊呢?

当特区政府倾力说好香港故事之际,联合国人权机构又一次毫不留情批评《港区国安法》有损人权,并敦促特区当局检讨法律,以保障司法公正、工会权利及学术自由等等。言下之意,香港从文明之都倒向人权落后的第三世界,甚或贬作一个中国大陆城市,特区当局要抢人才拼经济,相信事倍功半。

政府眼见说好故事不成,唯有闹好香港故事,痛斥审议人权状况的联合国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委员会“失实、偏颇和误导”。但事实摆在眼前,正如“香港劳权监察”提交委员会的报告指出,《港区国安法》实施至去年中,起码一个工会被取消资格,62个工会被迫解散,另有11名工会干事被捕、被控甚至定罪。显然,这是《国安法》对自由结社的威胁造成的寒蝉效应。

奇怪是,当局派出十人代表团到日内瓦解说,硬说香港人组织工会的权利受法律保障,过去三年来权利丝毫无损,但丝毫无损的话,62个工会被迫解散,难道只是一场误会?若指他们从事非法行为,因畏罪而解散工会,那些罪名当然涉及《国安法》的罪行,其中罪名含意空泛笼统(如煽动颠覆丶勾结外国势力),如何符合国际人权规范,相信极难辩解。但代表团总该直面问题,不能圆满解释,也应趁机宣扬《国安法》如何合情合理,因此大量独立工会退场理该如此。但如今左闪右避,言不及义,又如何令人置信呢?早知如此,又何须大洒公帑,派团到日内瓦当众出丑呢?

不过,这已是不幸中之大幸。日内瓦的聆讯如果今日才开始,政府面对委员会对集会权利和司法公正的质疑,只会更狼狈。上周日(5日),香港妇女劳工协会原本主办妇女节游行争取妇女权益,由于警方指网上有“暴力团伙”响应行动,该会须为游行引起的后果负上法律责任,最后只好取消活动。同时,警方要胁社民连成员不得参与游行,否则将予拘捕。《明报》近日调查发现,网上留下“煽动”字句鼓励上街的,主要是一直支持政府的网友。

光天化日之下发生如此怪事,真不知警方可以怎样解答以下三个问题:既然认为字句有“煽动性”,应立即刑事调查,何以未见执法,难道亲政府者就不算犯法?警方以拘捕要胁社民连成员不得上街,若无合理解释,是否知法犯法,干扰人身自由、践踏集会权利?根据国际人权规范及香港终审法院判例,当局有责任维持秩序,确保市民行使公民及政治权利。警方究竟是刻意背弃责任,还是遗忘了这项法律原则,又或者是力有不逮,没有信心维持游行的秩序?

再看近日两宗政治案件的审讯,亦足证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委员会的判断有据。立法会初选案,大部分被告未审先囚接近两年才开审,法治原则如无罪假定丶迟来的公义等于剥夺公义等,在《国安法》之下,变得名存实亡。一些谨小慎微的法官,遇上庭内出现喧哗,也交当局刑事调查,但面对这些重大问题,一概变得渺小。

又如支联会拒交资料罪成,同样突破常识。警方只要有“合理理由相信”支联会是“外国代理人”,即可根据《国安法实施细则》要求支联会交出内部资料,以供调查。换言之,警方不用提出确凿的证据,即可指控被告人是“外国代理人”,被告依法需要交出资料,也等于自证清白或自证有罪,但两者都超出普通法的底线。

再者,《国安法实施细则》由特首李家超会同“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制定,而后者主席正是特首本人,其余成员除了中联办主任当顾问,都是特首的下属,可说与行政机关同体。因此,具有法律效力的《实施细则》并非出自立法机关,而是来自行政机关领导人的手笔。不过,裁判官罗德泉认为《实施细则》的法律地位不容挑战,相当于确认行政机关有权制定法律,立法机关及法院都无权过问,也代表在国安问题上开了先例,确立行政凌驾立法丶司法。

相较十七年前,行政长官曾荫权以行政命令授权执法人员,在认为涉及公众利益的时候进行截听,结果被高等法院裁定违法,今次罗官的裁决再次确认现在是新香港年代,正逐步与国际人权规范脱轨。特区权贵当然不满国际人权组织的严厉批评,抹去香港作为国际城市的光彩,但说到底,独裁与人权并存,比鱼与熊掌兼得更难,权力都在长官手上,还贪求什么贞节牌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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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江一  来源:RFA 转载请注明作者、出处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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