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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兑现1100万捐款被大学母校起诉了,本人发声

3月15日上午,中国矿业大学校友、镜湖资本创始合伙人吴幽通过个人社交账号公开回应“向母校捐款1100万元未兑现”一事,表示将尽快把捐赠款落实到位。

此前,吴幽因没能履行1100万元捐赠承诺,被母校基金会告上法庭,目前成为失信被执行人,坐不了飞机,住不了宾馆。

3月15日10时39分,吴幽在社交平台发布一段视频,回应了捐款一事。他称,喜迎母校110周年之际,他向学校提出,是否可以捐赠当时价值1100万人民币的比特币,但学校说数字货币没办法作为捐赠量化的标准,无法接收比特币。于是决定捐赠1100万人民币给学校,并签订了捐款合同。但不久,他的比特币合约爆仓,数字资产几乎归零。同时,近年来实体及资本行业整体景气度下降,镜湖基金所投的股权项目出现了严重的流动性危机,无法退出。镜湖基金的关键出资人也遇到了系统性压力和困难,目前镜湖资本业务艰难维系,“个人也陷入了巨大的困难”。

视频中,吴幽还称,被母校基金会起诉前,他一直与母校保持沟通。2021年年中,他曾向学校提出一解决方案,将其在镜湖基金管理人占有的46%收益权捐赠给学校,学校表示无法接收基金收益权,希望还是以现金的形式捐赠。之后,双方沟通陷入困难。他表示,将尽快把捐赠款落实到位。

据九派新闻稍早前报道,针对上述事件,中国矿业大学校长宋学锋称:“现在仍在协商中,通过正当的渠道来解决问题,后面如果能调解成功也可以。”针对网友评价校方赢了官司、输了情面等提问,宋学锋未作具体回应,他表示,具体事宜由基金会处理。

截至发稿前,记者多次致电中国矿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无人接听。

澎湃新闻此前报道,喜迎校庆110周年之际,该校2008级校友、镜湖资本创始合伙人吴幽捐赠1100万元人民币,以支持母校“双一流”建设和人才培养。中国矿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理事长刘波代表学校接受了捐赠,向校友吴幽颁发捐赠证书并赠送了大学档案材料。但后来,吴幽未予兑现捐款承诺,被中国矿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起诉。2022年8月9日,中国矿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诉吴幽赠与合同纠纷一案在江苏徐州市铜山区法院开庭。

中国庭审公开网公布了此案件的庭审直播画面。庭审中,被告吴幽称,他曾表示在校庆110周年之际将作出自己的一些贡献(指提出捐赠1100万元),但后来经济大环境,包括其本人管理的基金,遇到了很多困难,希望变更捐赠方式;原告中国矿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则称,在接受捐赠之后,如果对拒不实际履约的行为不采取维权行动,是对这种不诚信行为的放纵,无法就合同履行行为向上级教育主管部门予以交代,“原告是迫不得已才提起了本次诉讼”。

2023年1月3日,吴幽已被列为被执行人,执行标的1100万元;2023年2月21日,徐州市铜山区法院向吴幽发出《限制消费令》。

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邢鑫告诉澎湃新闻,根据民法典规定,通常情况下,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上述事件中的校友吴幽承诺向母校捐赠,母校表示接受,该公益性质的赠与合同成立并生效,故该校有权向其主张继续履行合同义务。

不过,邢鑫提到,民法典第666条同时规定,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如果吴幽以此主张穷困抗辩,应当对自己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进行举证。

评论:合法,但合情吗?

中国矿业大学90后校友吴幽因没能履行1100万元捐赠承诺,被母校基金会告上法庭,成为失信被执行人,坐不了飞机,住不了宾馆。之前,一些网友刻薄地称,吴幽是吹牛把自己吹成“老赖”了。也有人认为,矿大起诉捐款不兑现的校友,这是对“诈捐”的警示。

3月14日晚上,当事人吴幽在网上为自己做了辩解。吴称,自己最早向学校提出,是否可以捐赠当时价值1100万人民币的比特币,学校说没法接收比特币。于是决定捐赠1100万人民币给学校,并签订了捐款合同。吴幽称,之后他的比特币合约爆仓,亏损严重,数字资产几乎归零;同时,近年实体及资本行业整体景气度下降,镜湖基金所投的股权项目出现了严重的流动性危机,无法退出。他还称,目前镜湖资本业务艰难维系,“个人也陷入了巨大的困难”。

之后,网上对吴幽的风评有了分化。有人坚持认为吴幽是自作自受,当初有多大能量做多大事,不沽名钓誉就不会有如今的尴尬。也有网友觉得矿大过于无情,“母校给这个肄业生上了最后一课”,“矿大这格局太小,今后还有哪个校友敢捐款?”

就法律谈法律,普通赠与合同不是“诺成合同”,也就是说,做出的赠与承诺,只要还没有交付相应财物是可以随时撤销的,撤销了也不用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公益性质的赠与合同是不可以撤销的。《民法典》第660条规定,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

之所以法律明确规定“公益性质”的赠与合同不能撤销,就是为防止有人利用捐款承诺,在赈灾、扶贫、助残活动中沽名钓誉,举了牌子,亮了相,赚了名声,骗取了社会荣誉之后又不兑现捐款,这种诈捐行为之前出现过不少。

校友向学校捐款,被认为是具有“公益性质”的赠与合同是不可以撤销的,作为受赠人的矿大是可以起诉请求交付这1100万的,法律上是完全站得住脚的。

但是,法律之外还有情理,校友的捐款1100万不到位和欠了矿大1100万元,在情理上不是一回事。对于校友来说,捐款是情份,不捐是本分。而且最近几年,不少企业也的确遭遇了很大的经营风险和困难,特别是遇到现金流紧张,一时难以筹措出1100万巨款也是正常现象,但是,被母校这么一起诉之后,校友成了“老赖”,很多正常的业务就无法接洽了,背上了沉重的包袱,以后更难翻身了。看到如今吴幽因为承诺捐款不到位,而被母校起诉沦为“老赖”,多多少少让校友感受了世态炎凉:吴幽从昔日母校座上宾,沦为被告席上的“失信被执行人”。

闹到目前的局面,双方都是输家,吴幽就不用说了,矿大既没拿到钱,又背负了向落难校友逼债的恶名。其实,市场经济的激烈竞争之下,企业家基业常青的能有几个?春风得意时,向母校豪掷千金,人生蹇滞时,“一分钱逼死英雄汉”。母校一手拿着赠予合同,一手拿着民法典,要求校友兑现,于法是有据的,可是于情于理呢?所以,今后大学与校友签捐款合同,不妨彼此多从宽处着眼:难以兑现的捐款数字,别白纸黑字地签上;没有到账的捐款,别着急宣传。“先小人,后君子”也是一种智慧,免得日后被架上了火炉。

责任编辑: 李华  来源:中国青年网 转载请注明作者、出处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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