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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于“镇反”的辛亥革命功臣

—中共罪行录之一百八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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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建政后,为了巩固政权,不惜对他们眼中的所谓反革命大开杀戒,一些辛亥革命的功臣也死于中共的刀下。其中就有以下几位:

1.辛亥革命首义元勋邓玉麟

邓玉麟,1881年出生于湖北省巴东县。1894年投入清军中当兵,后入新军第三十一标,继升为炮八标正目,1908年由孙武介绍秘密加入共进会。

之后离开军队,但仍在武昌、南京等地做运动新军的工作。武昌起义后入鄂军都督府谋略处任职,不久先后被湖北军政府任命为鄂军第七协统领、第四镇统制。

民国成立后任北京总统府军事咨议官,授衔陆军中将,1916年赴沪参加讨袁。1917年参加护法战争,被孙中山任命为大元帅府参军、临时政府参议,1921年任国民党本部军事委员。

1926年北伐战争时,曾任北伐军左翼军第一路军总指挥,参加荆沙、宜昌等役。北伐之后脱离军界,寓居上海

抗战爆发后拒绝日人收买,迁居武汉。武汉沦陷后又迁居长阳,1943年回到家乡巴东居住。在各地期间曾于多处筹资兴办学校、实业。中共建政前夕拒绝去台湾,留驻家乡。

1950年底在镇反运动中被捕,次年春以“组织反革命暴动”的罪名被处决。

1982年7月湖北省高等人民法院宣布无罪平反,恢复辛亥革命人士的荣誉。

2.辛亥革命元勋夏之时

夏之时,四川合江人,1887年出生。早年留学日本东京学校,并于1905年加入同盟会。

1908年回国后入四川新军,在第十七镇任排长。1911年11月领导四川新军一部在龙泉驿起义,后被推举为四川革命军总指挥、蜀军政府副都督。

民国成立后辞职再赴日本留学,其间曾加入中华革命党,参加讨袁。1917年回国参加护法,就任靖国招讨军司令,在川南作战,1920年曾出任川西护法军总司令。四川护法失败后退出军政界,隐居成都办学,1928年赴沪就医。

1938年为躲避日军,返回合江,研究佛学及文物古玩,不问世事。

1950年镇反运动中被捕,10月6日以“组织策划土匪暴乱”罪名被枪决。

1987年11月,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宣布给其平反,恢复辛亥革命人士的荣誉。

3.辛亥讨袁护法老将何海清

何海清,1875年5月出生,湖南湘潭人。早年投入清军中当兵,1904年被保送入日本士官学校第四期学习,次年经黄兴介绍在东京加入同盟会。

1909年回国后分派云南第七十五标一营任队官,旋入云南讲武堂,结识蔡锷、朱德等。

1911年升任第七十五标一营管带,不久参加云南辛亥起义。云南光复后先后任云南北伐军第一大队长、联队长、黔军第五旅九团团长。

民国成立后授衔陆军少将,任滇军第八团团长。1915年底参加护国战争,任蔡锷的护国军第一军第二梯团第四支队长,在纳溪等役中卓有战功。护国战争胜利后晋升陆军中将,升四川陆军第六师第十一旅旅长。

1917年参加护法,先后任靖国第一军右翼司令、滇黔川靖国军前敌总指挥、靖国军第八军第一师师长,在四川作战。1919年夏回滇,先后任云南第一卫戍区总司令、东南边防督办兼剿匪总指挥官。

1923年出任滇南镇守使兼建国第六军军长,晋升陆军上将。

1925年10月脱离军界,返乡隐居,兴办学校。抗战时期,曾在家乡组织自卫军,自任大队长。

1950年镇反运动中被逮捕,于11月8日夜被残酷处死。

1983年10月,人民政府宣布为其平反,确认他为“辛亥革命人员”。

4.护法健将宋鹤庚

宋鹤庚,1883年生,湖南湘乡人。1902年考入湖南陆军学堂,毕业后赴日,入日本陆军士官学校第九期步科学习毕,在日本期间加入同盟会。

1911年回国后参加辛亥革命,光复后历任湖南都督府第三科科长、铁道守备连长、营长。1913年与1916年先后两次参加讨袁,护国战争胜利后任湘军第一师三团团长。

1917年参加护法战争,在湖南与北洋军作战,晋升第一旅旅长。1920年驱逐张敬尧后,任湘军第一师师长,成为谭延闿系湘军的中坚骨干。1921年出任援鄂自治军总指挥兼第一军司令,进军湖北,与北洋军阀王占元、吴佩孚作战。

1923年随谭延闿入粤投孙中山,被任命为湖南讨贼军湘军第一军军长兼前敌总指挥、建国军北伐军中央总指挥等职务。

1925年孙中山的北伐因南北军阀的夹击而失败,宋鹤庚愤而辞职,脱离军界。之后开始往政界发展,1929年被任命为湖南省府委员兼建设厅厅长,1931年发表为军事参议院上将参议。

不久辞职回乡,闲居上海、长沙、湘乡,以绘画、学佛、游山玩水自娱。

1949年中共建政前夕,宋鹤庚拿出自己私藏的枪支,授意他的侄子组织湘乡县花桥警察队,投奔中共地下武装姜亚勋部。

1950年镇反开始,时宋鹤庚居住于上海的女儿家,被上海公安机关逮捕,押解回湘乡。

1952年1月,湘乡县人民法庭以宋鹤庚“曾充任匪军师长、军长、省建设厅长、上将参议等职,一贯危害人民,反抗革命……”等罪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八十年代,湘乡县人民法院复查,并报请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批认定,撤销原判。

责任编辑: 李广松  来源:中文大纪元 转载请注明作者、出处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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