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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查车牌看港府如何绕过法庭裁决扩权 学者称方便当局包庇

从昨天起,包括新闻工作者在内的香港市民,若非因运输署规定的用途查车牌,均须先获得署长批准,但批准时间没有规定,准则亦是没有定义丶由署长说了算的“重大公众利益”。评论员和学者多认为,新安排就是让记者不能查车牌,与最高级法院指新闻自由受宪法保障,记者可查车牌的裁决相违背,目的是要包庇权贵;甚至是建制派议员亦开腔,质疑署长为何拥有凌驾港人基本权利的权力。

运输署一纸行政措施就把终审法院容许记者查车牌的裁决废掉。2024年1月9日©麦燕庭提供

记者过往可从车牌查阅持牌人资料,从而展开调查报道,香港电台前编导蔡玉玲便循此查阅2019年反修例运动期间于元朗7月21日发生的地铁车站都人案,但却因此被捕。经过两年半的争讼,去年中获当地最高级的终审法院撤销她被控查车牌时作出虚假陈述罪成及罚款的裁决,判辞指出,基于宪法保障言论和新闻自由,没有理由将真诚的调查报道排除在“其他有关交通及运输的事宜”之外,故此,蔡玉玲当日剔选此“其他”选项作为车牌查册理由,并非虚假陈述。

行政长官李家超其后表示,港府会研究判词,改进车牌查册程序和指引。

设重重关卡 记者查车牌途径形同摆设

及至上周五(5日),运输署突然宣布,从昨(8日)天起实施经“完善”的车辆细节登记证明书查册制度。新安排下,当局把原有的用途细分为七项,但基本上仍是与运输相关的法律程序和车辆买卖等事宜,不在此七项中者,可循“例外情况”向运输署长申请及获得批准后查阅车牌资料,新闻工作者因报道进行车牌查册即属此类。

根据新安排,新闻报道查车牌要书面申请,并列明申请人身份详情丶理据及提交相关证明文件。运输署长会在信纳申请人获得该车辆登记细节是合法及正当丶披露的公众利益大于车主私隐权丶其他人和社会合法权益,以及资料不会被滥用的情况下,批准申请。

署方其后在网上上载新指引,当中列明,要求申请人需先考虑及提交证明文件的不同因素至少有六项,包括查册目的丶索取资料如何符合公众利益丶当局拒绝披露资料会否有损社会权益丶保障所取资料不被误用或滥用的措施丶有否试过其他方式达致同样目的等等。

查车牌亦须符国安

此外,运输署在记者会上并没有提及申请须符合国家安全的规定,但上载到网站的指引则订明,任何申请,若署长有理由相信有关申请不利国家安全丶或可能威胁公共安全丶或有损维护公共秩序,将拒绝有关申请。

运输署长李颂恩在记者会上被多次追问后,仍拒绝就“重大公众利益”给出定义,声称不能概括而论,也没有一个简单定义,而新闻报道并非署方设立登记册的原意,故没有把终审法院裁决中提及的新闻自由列为发放证明书资料的条件。但同样不是设立登记册原意的国家安全,后来却被发现列明为拒绝批准查册的理由。

新安排没有订明由申请至获批准需时多久,李颂恩指出,须视申请人所交资料而定,难以一概而论。另外,申请不设上诉机制,但欢迎申请人提供额外资料予署方考虑。

评论:削传媒监察可令社会车毁人亡

尽管署方强调,新安排符合终审法院判决的精神,但已退休的社会学者锺剑华接受本台访问时指出,终审法院的裁决非常清楚,即记者可以车牌查册,但运输署的新安排将令查册“几乎无可能”,反映港府视法庭如无物,亦不尊重法院裁决,惯性地以其方式扩大行政官僚权力,加入法律没有赋权的新限制。他认为,当局做法就是要包庇胡作非为的人和事。

评论员吴志森在网上频道亦指出,让记者不能查车牌以展开调查报道,就是要遮掩有特权丶有钱人士的丑行,一点一点地剥夺记者的监察功能,“终审法院判了(记者有查册权),那便改例丶改行政措施”!他忧虑,把社会的监察和制衡力量一件件地剥夺,会令社会尤如车辆没了煞车系统,日后想煞车时也不行,结果车毁人亡。他强调,新闻自由受压,受害的是所有人,不是新闻工作者。

江玉欢:为何署长咁大权?

运输署的新安排连甚少反对声音的立法会议员也开腔批评。本身是律师的江玉欢议员昨在电台节目上表示,传媒采访报道要透过“例外情况”途径向运输署署长提出书面申请及批准,安排既不合理,亦不理想,关注《基本法》列明港人享有新闻和出版自由,质疑署长为何拥有凌驾港人基本权利的权力;况且《个人资料(私隐)条例》已就记者采访提供豁免,质疑为何不同法例有不一致的安排。

她更质疑署方的安排不符合新闻工作的特质,包括要求记者在报道刊登前向署方提供资料会影响采访工作丶申请表格未有订明署长的审批时间不符有时限的采访工作等。她建议,当局把“传媒采访”加入车牌查册的“指明用途”,否则亦要清晰交代署长考虑时的指引和设立上诉机制。

然而,本身是港府最高谘询机构成员的资深大律师汤家骅认同,新安排下,传媒可能不太容易成功透过“例外情况”途径申请查册,但强调,当局要平衡对私隐权的保障。

新措施实行首日,有至少两家传媒试行查车牌,结果是不接受亲身递交表格,必须透过电邮或邮寄书面陈述,但两家传媒在截稿前仍未获回复。

时任港台编导蔡玉玲,在制作有关2019年“7.21”元朗站白衣人无差别袭击市民事件的调查报道时,进行车牌查册,剔选“其他有关交通及运输的事宜”,被指是虚假陈述,2020年底遭警方拘捕,翌年4月在下级的裁判法院裁定罪名成立,罚款6000港元,成为首宗记者因车牌查册被定罪的案件。蔡不服定罪上诉,2022年底遭驳回。她其后再向最高级的终审法院上诉,去年中获裁定上诉得直。

责任编辑: 李华  来源:RFI 转载请注明作者、出处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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