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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智斌:与上海市第二中学“女教师事件”有关的几个涉法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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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是否需要和国际接轨?

前两天,电子邮箱里收到《议报》发来的2024年第四期《议报双周刊》,首篇文章便是刘书庆先生的时评《残忍地“游街”羞辱——从女教师不伦恋看瓜众对她者隐私权的侵犯》[1]。《议报》在文章末尾还特别注明作者为山东齐鲁大学教师及刑辩律师。(刘叔庆是国内著名人权律师,并因为做人权案件而被吊销律师执照——编者注)

最近网上热传上海市第二中学一名25岁张姓女教师出轨16岁男生,被女教师丈夫在网上实名公开举报。网传内容是否属实,本人无法辨别,对此不作评论。由于刘书庆先生具有“教师”和“刑辩律师”的双重身份,他把视角定位在比较特殊的“从女教师不伦恋看瓜众对她者隐私权的侵犯”上,尤其是“不伦恋”这三个字,让我感到有点意外,于是花了点时间把这篇文章读了一遍,阅读后我感到有必要提出我的一些观点。

刘先生在文章中称:“具体到上海这位女老师的行为,肯定是不符合教师职业道德的,教育部门对她进行处罚甚至开除都没有问题,但笔者以为应当止于职业惩戒,毕竟对方已经是16岁的少年,哪怕不满16周岁,男孩也具有了清醒的性意识。从微信聊天内容看也是双向吸引,没有任何内容能证明老师利用了自己的优势地位对学生进行了胁迫,女老师也还是妙龄少女,也不存在性剥削。”文章还称:“这个老师的行为固然违背了对丈夫的性忠诚义务,也可以说伤害了她的丈夫,但她丈夫在报复心里(理)下公开并传播却是严重的违法。以笔者看来,她丈夫的行为足够行政拘留甚至构成刑事犯罪的程度。”

如果刘先生是张老师的代理律师,在法庭上为张老师辩护时说出这番话来,我认为没有问题。因为法庭上控辩的检察官(如果是公诉案件)、律师和法官都是具有相应法律知识的专业人士,刘先生的这番话只是为张老师作辩护,不存在任何误导的成分。但作者以大学老师和刑辩律师的身份,把这番话写在面向公众的评论文章中,就显得有点不妥当了。

在北美和欧洲等法治国家中,类似的案子也有很多,其中不乏年轻女教师和16、17岁大龄未成年学生发生性行为的案例。以下我列举美国的三个案例:

案例一:Jennifer Christine Fichter,女,犯案时29岁,弗罗里达中部航天学院(Central Florida Aerospace Academy)英语教师。她在2014年与其17岁学生发生了多次双方自愿的性行为,被学生家长举报后,2014年4月14日Fichter被逮捕,随后遭到10项指控,一周后被开除教职。新闻报道后,有另外两名17岁男生也举报了Fichter。Jennifer Fichter与未成年人发生非法性行为(unlawful sexual activity with a minor)的罪行每项最高可被判处15年刑期,Fichter最终面临37项儿童性指控(37 child sex charges),期间Fichter悔过认罪,并且受害人也提出同意从轻处罚被告人,但Jennifer Fichter最终还是被重判入狱22年。[2]

案例二:Zenna Galeria,女,爱达荷州亚美利加瀑布城高级中学(American Falls High School)排球教练和教师,被捕时23岁。报道称她在2010-2011学年与一名17岁学生保持5个月的不正当关系,被指控性侵犯重罪(felony sexual battery)。执法机关未透露Galeria与学生究竟发生了怎样的“关系”,但当地治安官Jim Jeffries明确指出“性侵犯”(sexual battery)表明身体接触(physical contact)肯定发生过。一般指对16岁以下、16岁和17岁的孩子进行猥亵和发生好色的行为,即构成“性侵犯”(sexual battery)。[3] Zenna Galeria最终认罪,被判5年缓刑和入狱45天。[4]

案例三:Sarah Jones,女,26岁,辛辛那提猛虎队(Cincinnati Bengals)拉拉队员,肯塔基州迪克西高地高级中学(Dixie Heights High School)英语教师,与17岁学生发生双方自愿的性行为。2012年Sarah Jones被指控一级性滥用和非法使用电子手段引诱未成年人从事性行为或其他禁止的行为(first-degree sexual abuse and unlawful use of electronic means to induce a minor to engage in sexual or other prohibited acts)。调查过程中,Sarah Jones的母亲Cheryl Jones,特文霍费尔中学(Twenhofel Middle School)校长,因涉嫌篡改物证(allegedly tampering with physical evidence)也遭到指控。[5]最终Sarah Jones在法庭达成辩诉交易,对所犯的重罪认罪,终身不得从事教师和教练工作,避免了入狱服刑。[6]

类似的案例很多很多,加拿大儿童权利委员会在网上专门列出了北美500例女教师对学生施行性犯罪的记录,英国、澳大利亚等英联邦国家也有这类记录。作为教师,只要越过这条红线,在法治国家几乎都会遭到重罪指控。一旦证据确凿,我还没有见过不被定罪的。从“案例一”中可以看出,对这类案子的量刑极重。在“案例二”中,从公开的报道中判断,女教师可能还是未婚,师生之间的不正当关系可能还只是猥亵,但也无法逃脱被重罪指控,最终只能认罪以获得从轻处罚。

在“案例三”中,事发时26岁的Sarah Jones既是教师又是辛辛那提猛虎队的拉拉队员,之前由于一场名誉权官司,她已成为全美国知名的大美人。丑闻发生时Sarah Jones单身,在法庭上Sarah Jones坚称自己与学生是“真爱”(true love),当事男生18岁成年后在接受媒体采访时也承认与Sarah Jones确实相爱,但Sarah Jones仍然遭到重罪指控,最终认罪以换取从轻处罚。

按照刘先生文章的观点,在Sarah Jones一案中,男学生已明显具有性欲望,女教师更是绝佳的妙龄美女,双方相爱并自愿发生关系,对Sarah Jones进行重罪指控,岂不是太过分了?刘先生在文章中还说:“……笔者以为不能刚性的看待,要看学生的年龄,要看情节,要法理情兼顾。我们这些老男人都是从男孩走过来的,很清楚年满14岁其实什么都懂了,对性也是渴望的,对漂亮的女老师是有幻想的。从情节看,女老师没有利用优势地位的强迫,顶多是勾引,而且是双向的勾引。”

这种观点,实在是不能摆上桌面的。如果这种逻辑都能成立,那么哪个女人不是从小姑娘走过来的?难道还要怀疑年满14岁的女孩真的什么都不懂?对性就一定没有渴望?对英俊潇洒的男教师就一定没有好感?那些被定罪的男教师就一定是利用优势地位去强迫的?难道勾引就可以脱罪了?教师与未成年人之间的双向勾引就更没有罪了?

中国曾经把“嫖宿幼女罪”(中国刑法原第360条第2款规定,嫖宿不满14周岁幼女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一条款使得大量对14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实施性侵犯的罪犯有机会依法逃避强奸罪的严惩。)这种侮辱公众智商的条款堂而皇之地写入刑法,足以说明立法者对保护未成年人的意识之淡薄,观念之落后,逻辑之荒谬已到了无以复加的地步。因此,中国的法律工作者更应该尽力用先进的理念向公众普及法治的常识,用站不住脚的逻辑向公众表达那些不太正确的观点不利于促进中国法治的进步。

教师是一种非常特殊的职业,在一个正常的社会里,很容易让人对其产生出信任感。尤其是中小学教师,他们面对的学生大都是未成年人,在校期间师生有着密切的接触并很容易在相互之间建立起信任的关系,在某种程度上教师与未成年学生在校期间的关系就像孩子与监护人之间的关系,获得学生及其家长的充分信赖。而教师如果利用职业便利对其学生,尤其是对未成年学生图谋不轨而公权力对此放任不管的话,造成的后果危害很大,对社会产生的危害更大。因此在任何法治国家,教师一旦触碰到“未成年人”这条红线,司法系统对这类案子“零宽容”,往往都以重罪指控。

这正如“案例一”中判案的巡回法官Glenn Shelby所言:“他们(17岁)的年龄对受害者来说一点都没有减轻受到伤害的程度,你是成年人,是教师,是榜样,但你违背了我们所拥有的一种极大的信任,孩子们对教师的信任。”[2]

在“女教师事件”中,如果真要谈“隐私权”的话,恐怕也应该首先去分清,谁才是最应该受到保护的对象。我并不是说那位女教师的隐私权不重要,不需要保护,我也极其反感网络暴民对他人的无端攻击和伤害,但在此事件中,最应该受到保护的是那名16岁的未成年男生(应该得到保护的也不仅仅只限于隐私权),这才是一个不容置疑的事实。

像“女教师事件”中的情况,在我阅读过的法治国家报道的类似案件中,即便是在法庭未定罪前,媒体都没有隐去嫌疑人的姓名、年龄、职业、照片等所谓的隐私。一旦被定罪,罪犯的详细信息会被登记在案并向社会公开必要的内容,罪犯往往会被终身禁止从事相关职业。这样做是为了尽量减少罪犯今后再次作案的机会。

尽管法治国家相当注重对个人隐私的保护,尤其是对未成年人隐私的保护,但司法机关和媒体在通报和报道这类案件时,都无一例外地在嫌疑人还未被定罪阶段就公开了他(她)们的部分个人信息,包括照片。这样做的有利一面可以从“案例一”中清楚地看到,这使得另外两名17岁的受害学生(或其家长)从新闻中了解情况后,有机会举报嫌疑人对自己犯下的罪行,给司法机关提供更多的犯罪线索和相关证据。值得一提的是,在法治国家的新闻报道和司法审判中,无一例外地称这些涉案的未成年学生是“受害者”(victim),而不是刘先生文章中所认为的师生间的那种微妙关系。这是因为对待未成年人,判案的衡量标准是不能用成年人的标准和想法去想当然的。

至于张老师如果认为其隐私权受到了侵犯,该怎么办?那她完全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去控告或起诉侵权者,中国政府和司法机关不是经常说“中国是法治国家”、“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吗?中国也有隐私权和名誉权的相关法律条款,张老师完全可以将触犯法律者绳之以法。相对于那名16岁的未成年学生,人身权被严重侵犯后却发现在刑法上竟无法可依,这才是一个真正悲哀的状况。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更应该从立法和法治的大处着眼,从大局出发,要求立法机关完善立法,司法机关完善法治,这才是正确之道。

或许有人会说在中国打隐私权、名誉权官司很难,而且可能会得不偿失,那只能说中国的立法和审判还存在不少问题。这里有一个现存的样本:前面“案例三”中的Sarah Jones,2010年她控告TheDirty.com(一家八卦新闻网)人格诽谤(defamation of character),这家网站登载了她的绯闻照片和谣言,肯塔基州联邦法官在被告缺席的情况下判给Sarah Jones高达一千一百万美元作为对诽谤的赔偿[5],Sarah Jones顷刻成为全美家喻户晓的名人。在后来的诉讼中,法庭判给Sarah Jones的赔偿降到33万8千美元,这也不是一个小数目了。但2012年Sarah Jones与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的丑闻案发后,由于多种原因,在最终的上诉中Sarah Jones输掉了这场官司[7]。尽管最终Sarah Jones未能胜诉,但这场官司也是足够惊心动魄、震撼人心的。看了这样长达数年的一连串诉讼,你看还会有多少网站敢让网络暴民嚣张跋扈?中国网络暴民多,正是因为法治不善所造成的后果,社会变得越来越无序和混乱。

我在网上看到,有一个叫宋清辉的“网红”,自称是“著名经济学家、多家媒体社论评论员”,在“微博”上有985.1万粉丝,在“今日头条”上也有62万粉丝。“女教师事件”发生后,2月20日宋清辉发贴评论说:“#学校通报女教师出轨高中生#你情我愿的,双方均无强迫行为,不犯法!说不定是好事,就像当年法国总统马克龙娶了年长自己24岁的妻子一样。应用长远的眼光看待问题,不要被世俗社会蒙蔽了双眼,成为睁眼瞎子。#宋清辉批判应试教育#”

宋清辉的这番言论真是太令人不齿。怪不得会有许多人说中国现在无良的教授、专家实在太多,把校园搞得乌烟瘴气简直不像样子。其它的不说,那位女教师的行为,至少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数条条款的规定,怎么能说不犯法呢?当年马克龙与女教师之间的关系,有未成年人与教师发生性关系的情况吗?有丑闻败露后不被指控和定罪的情况吗?你情我愿、双方均无强迫的行为,就一定不犯法吗?怪不得贵国会有“嫖宿幼女罪”呢,龌龊的小人真是不少啊。

从宋清辉这种明目张胆的言论可以看出,这样的想法在中国还是有一定市场的。要是在文明国家里,一名专家说出这样的话来,恐怕真的要丢饭碗的。如果再惹上一场官司,那就够他受了。

不论是对上海二中“女教师事件”处理中出现的尴尬状况,还是宋清辉胆敢在大庭广众面前发布无良言论,都凸显出中国的立法和法治都存在许多问题,这才是公众真正应该认真思考和讨论的大问题。如果真能够解决好这两个大问题,对于女教师个人的隐私权问题,自然而然就会得到解决。

另外,刘先生文中说“不能撇开性别孤立地看待师生不伦恋的行为……在刑法领域更是如此,男性不能成为强奸罪的犯罪对象即是明证……”这个观点也是非常值得探讨的。

传统观念上,一般认为强奸是指违背对方意愿的、男性针对女性的性犯罪行为。但是现在已经有越来越多的国家意识到男性针对男性、女性针对女性、甚至是女性针对男性的强奸行为也屡见不鲜。联合国颁布的文件中出现的法律名词有严格、精确的定义,联合国颁布的第二版《性剥削和性滥用词汇表》(2017年7月24日)中,第八条把“Rape”(强奸)定义为:“Penetration– even if slightly– of any body part of a person who does not consent with a sexual organ and/ or the invasion of the genital or anal opening of a person who does not consent with any object or body part.”[8]我把这条定义翻译成中文供读者参考:“强奸:未经别人同意用性器官穿入——即使是轻微的——别人身体的任何部位和/或未经别人同意用任何物体、身体的任何部位侵犯别人的生殖器或肛门口。”

联合国的这个定义在判定是否属于“强奸”时已经完全把性别因素排除在考虑范围之内,这个定义同样也适用于跨性别人(transgender person)以及无性别人(non-binary person),而且在行为的形式上要比我们普遍认为的形式要宽广得多。看懂了这条定义,就能充分理解前面“案例二”中女教师的行为可能只是对学生进行猥亵,为什么还会遭到重罪起诉的原因。

在亚洲,日本在2017年6月23日公布、同年7月13日施行的新修订的刑法中,将强奸罪的受害主体由女性修订为所有人,罪名由强奸罪修订为“强制性交等罪”,后又修改为“不同意性交等罪”。台湾在1999年4月21日颁布的《中华民国刑法》修正条款中也把受害人主体为妇女的强奸罪修订成“妨碍性自主罪”,受害人主体包含男女。可见台湾的立法理念还是相当先进的。

因此,在评判某个事件时,我们不能用一条本身就存在很大问题的法律条款作为衡量和评判某个事件的依据,来得出所谓的结论。例如,我们不能因为法律中有“嫖宿幼女罪”,就可以得出与幼女发生自愿性关系,与卖淫嫖娼没有多少区别的结论。同样的道理,不能凭借中国法律中男性不构成强奸罪的被害主体这种落后的法制观念,就可以认为“女教师事件”没有对公共利益造成损害,认为不能撇开性别孤立地看待师生之间的性行为,这显然是没有说服力的,既不符合正常的社会伦理道德观念,更不符合先进的现代法治理念。

我想特别说明的是,刘书庆先生文章中的论点与宋清辉网上发布的言论是有本质区别的。从总体上说,刘先生文章的主要目的是想借用“女教师事件”作为例子来促进公众对保护个人隐私权的重视,刘先生写作该文的愿望和目的都是具有建设性意义的,是希望中国社会朝着更文明的方向去发展。我写此文的目的,也只是希望对刘先生文中那些我认为存在争议的论点给出我的一些看法,因为我觉得媒体应该尽可能地向公众提供多元的、正确的、先进的现代法治理念,高质量的法治是建设高质量的民主和促进社会向高度文明发展的必要条件,我们应该尽力而为之。

同时我也希望《议报》编辑能对发表的文章在质量上严格把关,《议报》言明其办报宗旨是为了“促进中国的民主、自由、人权、社会文明进步大方向”的,《议报》刊登的文章观点自然应该与办报宗旨相匹配。

2024年2月29日

注释:

[1]《残忍地“游街”羞辱——从女教师不伦恋看瓜众对她者隐私权的侵犯》刘书庆,《议报》,2024年2月24日。

https:///?p=252559

[2]“Former Polk Teacher Sentenced to22 Years for Sex With Students, Jennifer Fichter apologizes for actions”John Chambliss. The Ledger, July2,2015.

https://www.theledger.com/story/news/2015/07/02/former-polk-teacher-sentenced-to/8227552007/[3]“Investigation Uncovers American Falls Teacher-Student Relationship”Local News8. July21,2011.

https://localnews8.com/news/2011/07/21/investigation-uncovers-american-falls-teacher-student-relationship/[4]“Former A.F. Teacher Gets Jail Time For Relationship With Student”Idaho State Journal. Jan12,2012.

https://www.idahostatejournal.com/news/local/former-a-f-teacher-gets-jail-time-for-relationship-with-student/article_dea424dc-3d4c-11e1-a23a-001871e3ce6c.html

[5]“Cincinnati Ben-Gals Cheerleader and Former Kentucky Teacher Charged With Having Affair With Student——A former English teacher and Cincinnati Ben-Gal faces felony charges”ABC News, March30,2012.

https://abcnews.go.com/US/kentucky-teacher-ben-gals-cheerleader-indicted-alleged-affair/story?id=16039069

[6]“Sarah Jones Plea Deal: No Jail Time”Fox19 Now. Oct.7,2012.

https://www.fox19.com/story/19759421/ex-ben-gal-sarah-jones-plea-deal-no-sex-charge-no-jail-time/

[7]“Ex-Bengals cheerleader loses defamation suit”Amber Hunt, The Cincinnati Enquirer. USA Today. Jun16,2014.

https://www.usatoday.com/story/news/nation/2014/06/16/ex-bengals-cheerleader-sarah-jones-defamation-lawsuit/10642679/

[8]“Glossary on Sexual Exploitation and Abuse” Thematic Glossary of current terminology related to Sexual Exploitation and Abuse(SEA) in the context of the United Nations, Second Edition. United Nations. July24,2017

https://hr.un.org/sites/hr.un.org/files/SEA%20Glossary%20%20%5BSecond%20Edition%20-%202017%5D%20-%20English_0.pdf

责任编辑: 李广松  来源:议报 转载请注明作者、出处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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