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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DHS更正外国政府雇员子女永久居民规则

美国国土安全部(DHS)9月16日发布更正文件,修正一项涉及外国政府雇员在美国出生子女的永久居民登记规则。DHS表示,9月9日公布临时最终规则时,在修改法规文字过程中意外删除了部分原本应保留的证明文件要求,因此此次予以恢复。

DHS表示,9月16日的文件属于技术性更正,并未改变9月9日临时最终规则的实质政策内容。这项更正自9月16日生效,相关更正追溯适用至9月4日,与原规则的生效日期一致。

根据更正后的规定,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除了提交I-485永久居民登记申请、出生证明等材料外,还须提供父母在孩子出生时受外国政府雇用的官方证明,包括职务;如果适用,还需提供父母当时的外交身份。此外,申请人还须提交在美国出入境记录、连续居住证明等材料。

这项规则本身于9月4日生效,适用于当日及以后出生、符合条件的儿童。它扩大了原本针对外国外交官子女的相关规定,让符合条件的外国政府雇员子女也可以申请登记为合法永久居民。

这里的“外国政府雇员”范围不只是大使或外交官。DHS列出的类别包括:获美国认证的外国外交官、受雇于外国大使馆或领事馆且为该国国民的人员、以官方身份受外国政府雇用的人员,以及受美国承认并享有国际组织豁免权的相关国际组织工作人员。

不过,并非所有替外国政府或相关机构工作的人都包括在内。例如,外国政府官员的私人助理、司机或清洁人员等私人雇员、部分外国国营企业雇员、第三国国民、一般承包商,以及以私人身份来美的人员,均被排除在这项定义之外。

因此,这项规则针对的是一个相当特定的群体:父母均非美国公民、孩子在美国出生,且孩子出生时至少一名父母符合DHS所定义的“外国政府雇员”身份。符合规定的孩子可依新规则申请登记永久居民。这项规则并不适用于一般外国移民家庭。

责任编辑: 李华  来源:大纪元 转载请注明作者、出处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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