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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亚洲周刊》资深记者江迅共特 沈婷要法庭见

沈婷告知书

《亚洲周刊》资深记者007江迅先生,本人沈婷于2008年10月17日下午5点30分,收到你旁发来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区域法院区院民事诉讼2008年第4548号传讯令状。现告知你如下:

《亚洲周刊》资深记者007江迅先生,本人沈婷于二○○八年十月十七日下午五点三十分,收到你旁发来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区域法院区院民事诉讼2008年第4548号传讯令状。现告知你如下:

一、我会接受法庭传令,本人非常愿意并期盼与你在法庭见,届时法庭将成为控诉会场,人海混战一场,并请所有新闻界媒体到庭旁听。

二、你所提出的经济赔偿,请你继续做好第三职业,待上海政府作出对我行政侵权赔偿时,我会适当奖励你,你不要过急。

沈婷
17-10-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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