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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丈夫见妻受辱刀砍淫男被判无期 引众怒

——量刑中的“酌情”应包括人之常情

目睹妻子遭人强暴,丈夫愤怒之下刀砍施暴者,被判无期徒刑。近日此报导受到舆论广泛关注,有民众指,这样的法制是纵容恶者,使恶势力更加猖獗。

2006年2月份开始,贵州人田某和妻子到瑞安一家汽车装修服务部上班。他们被公司安排住在三楼员工宿舍,同时入住三楼的还有张某。当年3月17日晚,对田某妻子觊觎已久的张某,终于等到了机会。目睹妻子遭人强暴,田某愤怒下,拿菜刀砍死了施暴者后逃跑。去年,他在家人的陪同下,向贵州当地公安机关投案,最终付出了被判无期徒刑的下场。

此案引发舆论热议,普遍认为量刑太重了。一起命案,杀人凶手没被处以死刑,为何还被普遍认为量刑太重了?关键就在让人无法接受的“目睹妻子遭人强暴”。这种让任何一个男人无法容忍的场面,是极其可能发生命案的。这种“共识”就足以反映出人之常情。人们觉得田某判得太重,也是在潜意识里用换位思考,将心比心得出的结论。

虽说法不容情,但法律也是建立在情理上的。如果没有公序良俗下的人之常情,法律依据什么惩恶扬善?因此,法律在尽可能明晰的刑律条款下,也为本身留下了酌情的余地。其中,除了可供对照和遵循的“酌情”依据外,还应该包括用作“裁量”的人之常情。这里所指的“情”是情理而不是特殊关系下的人情。在司法实践中,“酌情”的情形是常常发生的,而在对此的社会反响中,公众也不是全部“领情”的。

对于此案来说,假如按照人之常情,一个值得酌情的情节是十分突出的,那就是田某“目睹妻子遭人强暴”。常说“冲动是魔鬼”,如果在此情此景面前,一个男人还不冲动,他还算不算男人?这至少让田某的杀人,不同于其他故意杀人。虽然这是以情理(而非法律)而论的,但在情理上,也应该有酌情依据的。不是常说“法律无情人有情”么?这样的情由理应成为酌情轻判的依据。

阿波罗网责任编辑:白梅

来源: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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