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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泽:从未见过这样的公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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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从律师对本案的客观叙述,可以看到中共司法过程中的黑暗,包括办案过程中嫌疑人的人权被严重侵犯,庭审过程中公诉方和辩护方的地位不对等,法院和法官并不中立,公检法机关对社会监督的排斥等等。虽然文章是在批评具体的公诉人似乎很少见,但实际上此案公诉人的表现只是官民不对等的自然结果,并非此人真的是司法体系中的异类。此案并非政治案,法官还有尽力寻求庭审过程公平的表示,对于有政治因素的案件,则法官只能成为党在后台指挥下的傀儡。此文估计很快会被封杀,特此转载以为记录。

被指与原江苏中烟公司总经理蒋洪喜共同贪污的民企老板钱成被控贪污罪一案,四天的庭审,于4月15日晚上8点结束。

在4月15日的第二轮辩护中,我与第一辩护人席超律师,都针对公诉人、涟水县检察官李锐对辩护人的攻击,展开了回击。作为南京市律师协会监事长的席律师说,他法律执业三十多年,第一次见李锐这样的公诉人。我也说,自己做了二十多年的刑事辩护,第一次见李检察官这样的公诉人,并在列述其在庭审期间的种种表现后,指出李检察官堪称公诉人中的奇葩。

在第二轮辩论中,对辩护人在第一轮辩论中提出的本案管辖错误(共同犯罪应当并案审理,且司法解释明文规定,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或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一罪或一人由上级法院审理的,全案都应由上级法院审理。钱成被控与蒋洪喜共同贪污犯罪,却被与蒋洪喜分案审理,且分别由属于上下级的淮安中院和涟水县法院审理);滥用强制措施(先留置,留置期限未满转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指居期满又转留置。被告人控诉在指居期间一直是监委办案人员审讯,其受到非人对待);刑讯逼供(被告人钱成控诉监委人员刑讯逼供致其右耳失去听力,左腿被踢坏致不能行走);共同犯罪人蒋洪喜的供述和证人证言真实性、合法性存在疑问;指控身为民企老板的钱成2007年至2009年期间为帮助“违法违纪被举报”的原江苏中烟公司总经理蒋洪喜“逃避组织调查”,“与蒋洪喜商定”,通过钱成控制公司做广告业务的方式,从江苏中烟及其下属卷烟厂套取公款,用于“疏通关系”,证据不足;等等辩护意见,公诉人李锐通通不以为然,并攻击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超出正常人认知”、“指鹿为马”、“指鼠为鸭”、“颠倒黑白、混淆视听、误导法庭”;还针对我提出的公诉人没有全面收集证据的问题,提出辩护人也可以调查取证,而辩护人没有取证,只从网上下载了一篇新闻报道来作为证据(此前在举证环节,该公诉人就说过,其从未见过辩护人从网上下载文章来作为证据的),并挑拨性地对被告人说,是不是被告人或家属没把律师费付够或者是律师能力不足。当然,公诉人也承认,检察人员收集证据也不是那么容易的,到外地取证也经常遇到不配合的情况。

在此前的第一轮辩论中,该公诉人就完全无视被告人始终作无罪辩解、一直控诉刑讯逼供;被告人仅有的几份供述也与不在案的共同犯罪人蒋洪喜的供述完全不能印证,并已全部被排除,未作为指控证据;起诉书关于“蒋洪喜违法违纪被举报”、被告人钱成“为帮助蒋洪逃避组织调查”,“与蒋洪喜商定”,“以通过钱成控制的公司代理江苏中烟公司及下属卷烟厂广告业务的方式套取公款,用于疏通关系”,等等指控“事实”,除了没有任何直接证据予以印证的蒋洪喜的供述,再无其他证据予以证实;而蒋洪喜的供述,监委及检察机关并未查证属实,且真实性、合法性均存在重大疑问(被告人当庭及自书辩解材料都提到,监委办案人员相某生曾对他说过,“蒋洪喜被抓后,挺了17天,我们把她女儿抓过来审讯,把审讯视频给他看,给他一看,他马上就投降了,祸不及家人这个道理,所有的人都懂,蒋洪喜家6个人涉案,他不开口这些人全进去,他开口了就办他一个,他门清。他收了那么多钱又不肯交出来……说全让李伟波在金陵饭店交给你钱成,拿去送给李某潮、李克某、胡锦某,胡锦某又给了一部分给沈某跃。这些巨款在你账上,家里都查不到,你认了把口供录下来,我们交了差就行了。你不认,那由不得你……”);被告人的辩解前后说法基本一致,保持稳定,始终说,其2007年至2009年在江苏中烟及下属卷烟厂的几笔广告业务,是通过其认识多年、关系非常好(讯问笔录中的说法是与其“情同父子”)的江苏中烟原副总经理王广志帮助承揽,并找人打招呼让电视台同意播出并打折的,所赚的钱也在其公司账上,部分转给弟弟钱明用于祖父和父母医疗、养老,其余用于公司经营(蒋洪喜的供述称其不知道被告人钱成做广告赚了多少钱,怎么用的,钱都在钱成那里,其没有问过钱成);等等情况。公诉意见直接以被告人钱成被指控的犯罪成立,作为前提,凭空对被告人及旁听人员进行说教——本案“给钱成带来惨痛教训,“你之前是光荣的解放军战士,上海市公安局警察”,“这个时候本来该是承欢膝下,但是现在却是阶下囚”,“这确实是家庭的悲哀,你弟弟今天没来,待会儿再说。你要这么多钱干什么?又没有子女。子女也要不了这么多。李鸿章给子孙留下万贯家财,孙子一夜之间就输了上海街的一套房,后跳河了”,“清王朝灭亡的原因就是官商勾结,你和蒋洪喜的勾结就是活脱脱的翻版。八国联军瓜分中国,日寇侵华射阳也是沦陷区,如果现在中国都像你和蒋洪喜这样为一己私利,中国还有未来吗?你没有孩子,但是你弟弟有孩子。我都想让他来旁听旁听,教育教育他。历史的悲剧如果重演,西方势力肯定卷土重来”。——这引起了被告人钱成的不满,并打断公诉人发言,也有旁听人员发出嘘声。公诉人当庭解释,其说这些是其职责要求,“谁执法,谁普法”。我对公诉人的凭空说教,表现了极大的耐心,并劝被告人让公诉人继续说下去,到被告人、辩护人发言时再予以批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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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前几天的庭审中,公诉人李锐的表现就受到了辩护人及部分旁听人员的批评。4月15日晚庭审结束后,北京赶来旁听的金磊律师,就从旁听席追出来,试图与之前说过“谁执法,谁普法”、有意见可在庭后与其交流或去其单位接受“普法”的公诉人,就一些问题进行理论,结果没追上公诉人。

15日的庭审直到晚上八点才结束,正是宣称有监督权的公诉人李锐导致的。

在我第一轮辩论意见结束时,很多旁听群众鼓掌,公诉人李锐要求把鼓掌的旁听人员驱逐出法庭。审判长问是谁鼓掌了,但没人承认自己鼓掌。富有审判经验的审判长不想在这个问题上耽误时间,就重申了一下法庭纪律,并警告了鼓掌的旁听人员。

而后,审判长问被告人是否能够坚持,被告人表示要坚持,希望继续进行庭审,审判长就决定继续开庭。

在审判长归纳完本案争议焦点后,就在大家都以为庭审将顺利进行下去的时候,公诉人李锐突然向法庭提出,还是要查清是谁鼓的掌,建议将鼓掌的人赶出法庭。

辩护人表示鼓掌的问题法庭已经作过处理,应该继续开庭,不应该再纠缠,浪费时间。

审判长似乎不想驳公诉人的面子,还是停了下来,继续查问是谁鼓的掌,让鼓掌的站起来。还是没人站起来。

局面一直僵持了好一阵子。审判长一边说着法庭纪律,一边继续要求鼓掌的人站起来。

或许是不想看到庭审在这样毫无意义的僵持中空耗时间,两位旁听的女士同时站了起来。其中一位是家里人遭遇过狱讼,并一直跟踪我与王飞等律师的辩护工作行踪,此前我在曾建斌案旁听时见过的成都女士。

公诉人表示,鼓掌的不止两人,要求继续追查。

审判长问还有没有鼓掌的。再没人站起来。成都女士表示有话说,并开口说到自己家里也遭遇过案件。审判长没让其继续说下去,也似无意继续追查其他鼓掌的人,简单批评一下两位鼓掌的女士,让他们坐下,并重申法律纪律后,继续开庭,进行第二轮法庭辩论。

或许是受公诉人在第二轮辩论中对辩护人的攻击刺激,席超律师在发表第二轮辩护意见之前,毫不客气地批评公诉人在庭审中没有摆正自己的位置,飞扬跋扈,不仅凌驾于辩护人之上,还凌驾于法庭之上。席律师表示自己从事法律职业三十多年从未见过这样的公诉人。

此前,因法庭事先发放旁听证,安排几十人“占坑”旁听,只给辩方五张旁听证,导致第一次开庭时,钱成亲友几十人无法进入法庭旁听。对此,辩护人提出了强烈的批评,并要求公诉人进行监督,公诉人表示让辩护人服从法庭安排。

第二次开庭,又有很多人赶到涟水法院旁听,很多是律师同行,而且为争取旁听,北京的金磊律师事前就打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公开和保障旁听权的规定,准备与法庭说法析理,并在审判长宣布开庭前将相应规定送到公诉人和审判长前面。

经过旁听人员及辩护人近四十分钟的抗争,此次到涟水法院旁听的部分律师同行,还有媒体记者,以及钱成亲友得以进入法庭旁听。其他到涟水旁听庭审的人员,也被安排到视频旁听室旁听。

因部分律师同行进入法庭旁听席后,对法庭工作人员要求上交手机提出异议,希望法庭提供法律依据,因为法庭规则只要求不得录音、录像、摄影,没说不让带手机。双方为此发生争执。面对法庭工作人员与旁听人员的争执,公诉人指挥法庭工作人员,让法警把不愿意交手机的金磊等旁听人员带出法庭,还指责金磊律师开庭前到公诉席和审判台给公诉人和审判长送保障旁听法律依据的行为,并把该行为评价为旁听人员擅自进入审判区,要求法庭予以处理。

在庭审中,公诉人还针对我喝水,及我在席超律师发表辩护意见时仰靠椅背“好像睡着了”,以及公诉人发公诉意见时有人讥笑,要求法庭予以处理。

针对公诉人李锐的行为,我曾提出质疑,公诉人回应说自己是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在昨天发表第二轮辩护意见时,我也就公诉人李锐对辩护人的攻击,作出了回应。我结合李锐在几天庭审中针对旁听群众和辩护人、被告人的种种言行,表明自己从事刑事辩护二十多年,从未见李锐检察官这样的公诉人,指出李锐堪称公诉人中的奇葩,并十分感慨地说,负有法律监督职责的公诉人,应该去监督一下被告人钱成被刑讯逼供,右耳失去听力、左腿被踢坏得不到治疗这样的问题。其监督职责在于监督公权力,而不是小老百姓。公诉人如果真有那么强的监督意识,以致旁听人员不交手机、辩护人在庭审中喝水、仰靠椅背倾听共同辩护人发言之类,都这样重视,钱成案根本都不会被起诉到法院来。而后,我根据审判长归纳的焦点及公诉人对辩护人的攻击涉及的具体问题,一一作出了辩驳。

最后,我指出,虽然自己没有责任帮助公诉人提高职业素养,但还是要提醒公诉人注意,公诉人在发表公诉意见及第二轮辩论意见时,面对被告人说话“你”如何“我”如何这样的表达,把发表公诉人意见当成是与被告人的谈话,目无法庭和辩护人,是缺乏职业素养的表现。

——周泽2024.4.16

阿波罗网责任编辑:李广松

来源:刑辩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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